传媒产业的资源可以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其中管理水平、组织文化、规章制度、企业品牌形象、知识产权等都属于传媒产业的无形资源;财力、人才、新闻产品、信息资源、频道资源、传输资源、受众资源等则属于有形资源。[1]我国的传媒体制决定了政府在传媒产业中的独特作用,传媒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之间呈现复杂的关系。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传媒产业为了尽可能地获取竞争优势,就必须对已有的传媒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这是媒介融合的经济学动因。
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传播领域的深刻变革,大数据、云计算、4G通信、移动互联网、自媒体、融媒体的飞速发展,传播介质的多样化促使通信领域与传媒领域出现业务、渠道、市场、终端的融合,媒介融合现已成为一项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与前沿课题,在文化产业领域和信息通信领域飞速发展的双重背景下,传媒规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纵观媒介融合的研究,大致有四个脉络:一是梳理国内外媒介融合的发展进程;二是从宏观层面分析媒介融合的动因;三是从微观层面研究融合新闻;四是构建媒介融合的理论框架。
本书着重关注媒介融合环境给传媒规制带来的挑战、变革与创新,目的是推动传媒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通过重组、兼并,以支持媒体的组织机构融合,并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传媒投融资渠道,通过逐步放宽传媒业资本运营的限制,为媒介融合提供政策支持。因此,本书的研究目的是在以技术融合为先导、以内容融合为着力点、以人与媒介的和谐相融为终极诉求的媒介融合的环境下,着眼于新闻伦理与传媒规制的研究。本书外延广、内涵深、紧贴传媒业界的前沿问题,书中涉及的相关成果的社会影响更广泛、更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媒介融合的发端
1963年,美国学者卢森伯格(Luxemburgo)在研究美国机械产业早期情况时提出“技术融合”的概念。1978年,美国学者尼古拉·尼葛洛庞蒂(Nicholas Negroponte)绘制了三圆重叠图来描述计算机、印刷、广播三者的产业融合。他认为,三个圆圈的交叉处,即融合处,将是创新最多、成长最快的领域。1983年,美国传播学者伊契尔·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教授在《自由的科技》一书中首次提出“媒介融合”这一概念,指出各种媒介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2004年,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纳切松(Andrew Nachison)强调媒介融合是各种数字媒体之间的联盟,诸如印刷、视频、音频等媒体。2006年,詹金斯(Jenkins)撰文认为融合不仅仅是技术融合、媒介转型,更是一种文化融合,融合代表了一个范式的转换。[2]
美国西北大学教授罗伯特·戈登(Robert Gordon)总结出美国的五种“媒介融合”情形,较为系统地归纳出了媒介融合的情况:(1)所有权融合(ownership convergence),大型的传媒集团将各自在同一地区所拥有的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站进行融合。(2)策略性融合(tactical convergence),所有权不同的媒介之间在内容上共享,如分属不同媒介集团的报社与电视台之间进行合作,相互推介内容,共享一些新闻资源。(3)结构性融合(structural convergence),融合纸媒和电子媒体的新闻采集与分配方式,报纸的编辑记者可以到合作方的电视台去做节目,对新闻进行深入报道和解释。(4)信息采集融合(information-gathering convergence),新闻从业者需要以多媒介融合的新闻技能完成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5)新闻表达融合(storytelling or presentation convergence),记者和编辑需要综合运用多媒体的、与公众互动的工具与技能完成对新闻事实的表达。前三种是从“媒介组织行为”来划分的,后两种则是以从业人员的角度进行划分的。
在美国鲍尔州立大学(Ball State University in the United States)任教的学者戴默(Damer)等人提出了“融合新闻”的几种模式:(1)交互推广(cross-promotion),作为合作伙伴的媒介相互利用对方推广自己的内容,如电视介绍报纸的内容。(2)克隆(cloning),作为合作伙伴的媒介不加改动地刊播对方的内容。(3)合竞(coopetition),作为合作伙伴的媒介之间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如某一媒介为自己的合作伙伴提供部分新闻内容等。(4)内容分享(content sharing),作为合作伙伴的媒介定期相互交换线索和新闻信息,并在一些报道领域中进行合作,如选举报道、调查性报道等,彼此分享信息资源,甚至共同设计报道方案,但各媒介的新闻产品仍然是由各自的采编人员独立制作的。(5)融合(convergence),作为合作伙伴的媒介在新闻采集与新闻播发两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共同目标是利用不同媒介的优势最有效地报道新闻。多个媒介的记者编辑组成一个共同的报道小组,策划新闻报道并完成采编制作,并且决定哪一部分内容最适合在哪个媒介上播发。
二、国外媒介融合规制经验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各国在媒介融合监管体制上都有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对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制定、完善媒介融合的相关法律
各国都制定了有利于媒介融合的相关法律,以打破行业壁垒,为媒介融合奠定基础。1996年,美国议会通过了新的《联邦通信法案》(Federal Communications Act)允许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台之间相互进入,扩大电子传媒领域的竞争,有利于刺激新型媒体的发展。1999年,加拿大通过了《新媒体豁免法》(New Media Immunity Law),将“新媒体”定义为“利用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的媒体”,并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可以免予申请许可证。2002年,欧盟通过了《电子通讯网络与服务的统一监管框架》,统一规范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及相关的网络服务。2012年日本通过了《电信业务广播法》,保证通过电信宽带网络传输电视节目。
(二)将分业多头管理改为统一独立的监管体系
1934年,美国依据《通信法》成立了具有综合监管功能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其监管内容包括公共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无线频率等,FCC的成立消除了美国通信产业中存在的政出多门、相互分隔的现象。2003年,英国将原来的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合并,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通信管理局(OFCOM),全面负责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彻底打破了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使技术和业务进一步融合。OFCOM分为六大块:内容标准分部、技术标准与频谱分部、战略市场发展分部、组织计划发展分部、频谱政策分部、竞争市场分部。从部门分类和部门职责中,基本看不出广电和电信分块管理的痕迹。日本在总务省下设立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设立融合的监管机构对广电和电信进行统一监管。通信、媒介、信息技术部门的融合意味着所有传播网络的传输和服务都必须在一个统一的管制框架下进行规范。
(三)允许电信网与广电网双向接入
美国和英国由单向准入逐步过渡到双向准入。2000年,英国政府发表了白皮书《通信新未来》,首次提出要根据传播领域的新情况调整信息传播的监管机制。2003年,英国出台的《通信法》在全国市场上放宽了跨媒介所有权限制,取消了第五频道和全国报纸跨媒介所有权的限制,并允许外国企业取得英国全国性地面商业电视网的股权,为投资和发展创造更多新的机会。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日本和印度直接允许电信和广电直接进入,电信企业可以提供视频服务。
(四)坚持网络与技术中立原则
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日本和印度等国家,无论是完全融合还是相对融合的监管体制,坚持网络与技术中立原则,不偏重任何技术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按自己的选择访问网络内容、运营应用程序、接入设备、选择服务提供商。政府允许运营商自行选择传播内容,只要不违反互联网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五)重视内容监管
各国和地区对于通过广播和有线电视网络传播的内容监管普遍要严于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信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内容,并有一些共同的价值取向,例如关注个人隐私权和未成年人保护等。《美国电信法》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实行分级制,不直接干涉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倡导行业自律。[3]
在全球范围内,适度放松的融合式监管体制已经成为媒介产业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可以在考虑中国电信和广电的管理特色的基础上理性借鉴。
三、我国的媒介融合进程
1997年,我国在《国家信息化总体规划》中首次提出“三网融合”的概念,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三网融合”的相关政策。
三网融合,又叫“三网合一”,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的过程中,通过技术改造,相互渗透、互相兼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并逐步整合成为全世界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
2010年到2015年,三网融合确立了电信企业与广电企业双向进入业务范围的发展方向:(1)符合条件的国有电信企业,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也可以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提供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和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2)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IPTV、手机电视的集成播控业务由广电部门负责,由宣传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要按要求落实现行政策规定,向符合要求的电信企业颁发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高度重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强调要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并对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发表重要讲话:尽快从相“加”阶段迈向相“融”阶段,从“你是你、我是我”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进而变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着力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为媒介融合指明了发展方向。
2017年,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总体目标,力争两年内,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在局部区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几种基本模式。在“十三五”后期,融合发展取得全局性进展,建成多个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打造出数家拥有较强实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形态多样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新格局。
2018年,媒体融合进一步走向深入。无论是短视频的迅猛发展,还是机器人写稿的实际应用,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关于媒介信息的认知,并催生出全新的传媒业态。
2019年媒介融合纵深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广电媒体积极探索智能媒体技术的创新和应用,5G商业步伐的加快,各融媒体中心采用H5、VR、AR、动漫、短视频等多种手段推出互动式、服务式、体验式新闻信息。“新闻+政务+服务”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省级融媒体平台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共识。
(一)报刊和通讯社互联互通,融合发展
报刊和通讯社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的深度融合,采编平台改造稳步推进,大数据和可视化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内容产品更加丰富,技术水平得到提升,用户规模持续扩大,各种要素深度融合,各种资源充分共享,各种媒介互联互通。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明显增强,融合发展取得了良好开局,展现出更加广阔的前景。
(二)广播电视多渠道多平台融合传播
广播电视加快推进在内容、渠道与平台、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发展。广播电视节目普遍实现了在自办网站传播、借门户网站和专业视频网站扩大影响力。绝大多数平台与门户网站和专业视频网站达成了长期合作关系,借优势网络平台扩展广播电视节目的人群覆盖,形成了“传统传播+网络转播”的双平台效应。同时,广播电视进入社交媒体和客户端,推出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开发精品节目应用程序和客户端,把节目内容分发到这些平台,精准送达用户。广电媒体还与新型媒体开展节目融合制作,采取共同策划、分别实施、统一制作、互为补充、融合呈现的方式,各级电台电视台加快面向各种传播渠道和终端的云平台建设,着力打造节目内容“中央厨房”式采集和多渠道全媒体分发流程,推动多渠道多平台融合传播。
(三)新型媒体发展迅速,步入微传播时代
网络新闻呈现出入口多样化、内容推荐精准化的特点。以“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为代表的微传播逐渐成为主流新闻信息传播方式。新型媒体的发展充分保障了民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网络空间成为中国网民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重要场所,在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和推进政治文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www.daowen.com)
(四)5G打破媒介限制,推动媒体多层次融合
5G拥有独特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能够为融媒体发展提供足够宽阔的腾飞平台,有助于催生多元化的媒体融合产品,进而推进融媒体产品体系建设。5G打造的全息媒体时代将会把现实和虚拟结合起来,从声音识别、面部识别等技术,到有关情绪识别、情感计算、AR、VR等与人类情绪感官密切相关的技术,再到万物互联、万物互通的物联网技术,给用户打造沉浸式的使用体验,智能化的融媒体感受。5G强大的传播力和感染力将有助于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4]
四、我国的媒介融合管理机制
媒介融合,是指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不同媒介之间的业务融合、渠道融合、终端融合、市场融合、传者融合、受众融合、传者与受众的互动、受众向用户的转变,颠覆了基于大众传播构建的传媒格局的融合。媒介融合给我国的传媒产业格局和政府规制带来根本性的挑战,尤其是信息安全、所有权制度、资本运作、监管协调、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人事管理等法律问题,是媒介融合能否有所突破继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行业政策规制
鉴于目前的融合态势,应从以纵向产业划分为核心的管制体系向以横向功能划分的竞争体系过渡,采用一种水平层级式的融合监管架构,在最高层设置一个统一的融合管理机构,下设内容服务、技术管理和基础设施三大职能部门。应对媒介的内容服务与基础设施进行分离管制的政策。[5]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应制定安全的、行之有效的内容前端、中端、后端监管体系并建立独立、融合的规制机构,变革纵向分业、横向分层的规制框架。同时,在财务、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制度,职工权益保障方面,要有相关的政策指导。
(二)版权保护机制
要坚持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建立合理的网络版权使用机制是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等方面深度融合的重要一环。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如P2P、IPTV、微信、微博、播放器、机顶盒等不断出现,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盗版现象;相当一部分新闻网站、视频网站、音乐网站、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作品,赚取高额非法收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依法保护版权、规范网络转载的意见》,出台了传统媒体版权声明指导范本,引导传统媒体规范其权利归属及版权声明,积极维权,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建立版权合作机制,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形成了网络转载等形式的被使用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三)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传媒的市场空间是有限的,广告的规模不可能无限增长。研究显示,受众花费在媒体上的时间总和也是趋于固定的,新媒介的大量进入加剧了竞争,但市场的增长是有限的,应该引入退出机制。
(四)人事制度机制
媒介融合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人才选任机制、人才流动机制、分配与激励机制、人才保障机制和人才管理机制。以创新型报业人才特别是中青年领军人才为开发方向,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加快培养和引进适应报业结构调整、战略转型需要的紧缺人才,优化报业人才资源结构。应建立人才资源投资效益评估机制,并积极推进报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媒介融合成为大势所趋,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的报网融合、台网融合、跨界融合如火如荼,政府规制、行业自律、用户素养等议题都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当务之急是立足国情,借鉴域外经验,政策引导、科学规制,打破人为分割、消除行业壁垒、鼓励公平竞争,融媒介、融人员、融品质、融渠道、融效益、融素质,用互联网思维,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融合型传媒集团,实现社会效益最优化、经济效益最大化。
相关规定
1.《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国务院,2010年)
2.《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2010年)
3.《关于加强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电总局,2010年)
4.《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电总局,2010年)
5.《广电总局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广电总局,2013年)
6.《关于推动传统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
7.《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广电总局,2017年)
8.《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互动技术平台白皮书》(广电总局,2018年)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信息采集融合; 2.新闻表达融合; 3.三网融合; 4.媒介融合
二、简答题
1.国外媒介融合规制有哪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2.我国媒介融合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1] 唐坚. 传媒产业融合的规制分析及政策建议[J]. 产业经济. 2015(4).
[2] 刘结玲. 媒介融合研究新进展综述[J]. 中国传媒科技,2013-02-23.
[3] 王虎. 国外融合类媒介管理体制探讨与借鉴[J]. 现代视听,2010(12).
[4] 记者观察:5G商用将对媒介融合带来什么[N]. 人民邮电报,2019-07-08.
[5] 李红祥. 我国未来传媒规制政策的价值取向[J]. 新闻界,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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