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颠倒黑白的讼棍玩法优化

颠倒黑白的讼棍玩法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司法活动中出现了一个前代少有的普遍现象,就是有相当数量的讼师、讼棍在背后为原、被告出谋划策,玩法蒙人,并制造出许多冤假错案,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那时讼棍玩法,制造冤假错案的手段颇多。后案子查清,赵灼以教唆诬告定罪。某监生讼棍为诈取钱财不得,便以儿媳逼公公投河自杀罪名报官。原县令也被加以受赃罪名,革职并处绞刑。案子查清后,各犯均判处充军。这些记载都是查明真相后,讼棍得到惩罚的诬案。

颠倒黑白的讼棍玩法优化

清代司法活动中出现了一个前代少有的普遍现象,就是有相当数量的讼师、讼棍在背后为原、被告出谋划策,玩法蒙人,并制造出许多冤假错案,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

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统治从来只有君权、官权,没有什么民权,民人一旦不幸涉讼,便完全处于听审受刑的被处置地位,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尤其常常被无辜逮捕,身陷囹圄,刑讯逼供,监押瘐死……民众便十分需要在打官司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以尽量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厄运。尤其是一些来自穷乡僻壤的平民百姓,不得已而涉讼,自己不懂法律,极需请人帮忙。更有一些人犯了罪,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嫁祸于人,甚或借用法律来陷害别人,以达不可告人的目的,清代社会便开始出现了一批专门帮人打官司的讼师。

清代讼师相当普遍的另一个原因,与当时人口激增,士人也同样激增,而士人寻找出路有关。士人的上乘谋求科考仕途,中乘或为幕僚佐治官府,下乘便开始干些包承税收、包揽词讼之类的事。由于包揽词讼有时能谋得相当高的报酬,所以不仅是落魄文人,一些闲居在家的候补官员、文武生员、举人、保甲之类都可能充当。

古代讼师与现代律师的根本区别在于:讼师没有合法的诉讼地位,法律甚至根本不允许讼师的存在。历代法律最大的限度,只是认可“代作词状”。因为一般老百姓不会写状子,所以只得允许他人代写,而代写也有严格规定,不能违法,如《唐律》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如所告者,不论”。《大明律》专门设“教唆词讼”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只有“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清代承袭唐、明律规定,又增加一些条例,对犯法的讼师一般处以军流的重刑。由于讼师不能名正言顺地接受当事人委托充当其辩护人或代理人,他们除了“代作词状”外,也只有常常做些架词唆讼、助人逃罪或陷人于罪的犯法勾当。换句话说,讼棍的许多无耻勾当,是当时那种专制统治司法制度的产物,是中国古代法治状况畸形发展的必然结果。

清代法令中首次出现“讼师”的名称,并在有关案例中存在大量涉及讼师的案件,说明清代讼师涉案的情况普遍,可谓清代司法诉讼中一大特点。不过,由于讼师的非法性,一旦案发,则充军流放,所以谁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致使当时各类讼师又常常带有一些朦胧神秘的色彩,隐藏于案狱词讼的背后。

那时讼棍玩法,制造冤假错案的手段颇多。

第一是诬告 用假造罪名诬陷被告,这方面的案例可谓俯拾皆是。如《刑案汇览》卷一百四十九载,道光八年(1828年),陕西某县民赵岭之妻徐氏因与李本智争灌渠水互骂,徐氏气愤投水自尽。赵岭的族弟讼师赵灼教唆赵岭诬告李本智将徐氏投入水沟淹死。后案子查清,赵灼以教唆诬告定罪。

《清稗类抄·狱讼类》有“讼师陷贤妇案”:某儿媳劝好赌的公公节赌,公公默然出走。几天后发现河中有一老翁尸体,儿媳误认作公公而捞起殡殓。某监生讼棍为诈取钱财不得,便以儿媳逼公公投河自杀罪名报官。官府严刑逼供,不作调查,不验明尸身,就判儿媳死刑。后公公平安回来,儿媳已成冤魂。

雍正年间出名的湖北麻城涂如松杀妻冤案,就是由讼棍诬告造成的。妻子杨氏不孝顺婆婆,被涂如松打了一顿,便跑到奸夫处躲藏。弟弟杨五荣到县衙告姐夫杀妻,因为拿不出证据,被县官驳回。杨五荣便找到秀才讼棍杨同范。杨同范不但藏了杨氏,且教唆杨五荣去冒认无名尸体,然后到官衙诬告涂如松杀妻。总督迈柱派人重审,杨同范又贿买仵作伪验尸体。涂如松经不住酷刑拷打,只得诬服,被判斩首。原县令也被加以受赃罪名,革职并处绞刑。数月后,有人发现杨氏藏在杨同范家,告到县衙,此案才得平反。涂如松与原县官得死里逃生,而杨同范、杨五荣依律处斩。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湖南发生一件抢谷致命案。受害人找到讼棍丁朝佐,请他书写状词,丁竟然要原告把自己的仇人之子也作为杀人凶手而无端牵连进此案。结果在酷刑拷问下,屈打成招,直到省里复审喊冤,才把案子查清。讼棍丁朝佐被发往伊犁为奴。

一些讼棍、地痞甚至对官吏也敢诬告。如嘉庆三年(1798年),直隶获鹿县乡绅白源,仗势欺人,遭知县斥责收监,后找讼棍孙供泉、王嘉瑞商议,竟诬告知县借粮不还,挟嫌收禁等罪名。案子查清后,各犯均判处充军。

这些记载都是查明真相后,讼棍得到惩罚的诬案。可以想象,在当时腐败吏治之下,没有被查出来的讼棍诬案不知有多少。(www.daowen.com)

第二是作伪证《虫鸣漫录》记载了件小案,颇耐人寻味。有一人把舅舅的牙打落了,舅舅恼怒向官府告状,此人便向讼师出高价以求开脱之计。讼师向前与他耳语,忽然一口咬住他的耳朵,几乎把耳朵咬下来,那人痛得哇哇直叫。讼师挥手让他回去,他顿时悟出了用意。等到对簿公堂时,便诬告舅舅先咬自己的耳朵,由于摔脱时用力过猛,致使舅舅牙齿脱落。官府验过伤,此案不了了之。

《清稗类抄·狱讼类》中有一案更为奇特。光绪年间,有个姓杨的讼师,定居苏州。此人阴险多谋,凡是讼事,别人不能胜诉的,只要找他,必定能出奇制胜。苏州有个富人十分吝啬,那富人穷的时候曾向当地的一个孀妇借过不少银两。后来富人阔了,而孀妇却转而穷了。孀妇便只得屡次带着以前的借券前去讨债,但那富人却一分也不肯偿还。孀妇因为生活贫困,走投无路,最后在一天夜里吊死在富户的大门上。富人发现后急忙派人将杨讼师请到家里,杨讼师了解情况后也不说什么,只顾与富人家仆玩赌博游戏,富人催促他快拿主意,他却说:“你是不是害怕了呀,那你就把尸体解下。”富人就解下尸体。而杨讼师依旧玩得兴致勃勃,对眼前事不顾不问。富人忍不住又催问他该怎么办,杨说:“你这么胆小,还不如把尸体悬挂在老地方。”富人听从了。然后杨讼师叫富人关了门,不要再打开,硬是拉了富人一起掷骰赌博,还对他说:“这事简单得很,不要老是提心吊胆的,败了我们的赌兴。”

天亮后,有个里正路过富人家门前,发现悬着一具死尸,吓了一跳,急急敲开富人的家门,询问是怎么回事。富人按照杨讼师的指使,只说不知情由。于是,里正报告官府。一会儿衙役来了,孀妇家人也来了。孀妇家以要债不还,怨怼屈死请求官府为孀妇主持公道。但官府验尸后发现尸体颈项有两条缢痕,怀疑是故意移尸,谋图陷害富家,于是反以诬告反坐处罪孀妇家人。而死尸颈项的两条缢痕就是杨讼师指使富人忽而解下,忽而又悬上后所造成的,杨讼师就靠做这类事情而发了大财。

第三是买通舞弊 嘉庆年间,震动朝野的寿州城毒死三命案件,就是由于讼棍在其中摇唇鼓舌、颠神弄鬼,而将案情搞得错综复杂、扑朔迷离,成为轰动江南的一件疑难大案。

富家之子张大有与弟媳通奸,后弟媳又与族侄通奸,张大有妒火中烧,毒杀族侄、长工父子三人。由于讼棍的谋划,买通被害者家属,糊涂官以误食毒蘑菇结案。后被知情人告发,张大有兄弟又将罪名推给刚刚去世的父亲,再次结案。但下任总督将此案挑出来复审,查出许多破绽。在讼棍的谋划下,张大有兄弟用重金买通官府、证人,弄虚作假,居然全翻前案,以“烘烤木板”、三人误中煤毒身亡的所谓调查结论而重新结案。在此反复中,使两位两江总督、一位按察使、好几位知州、知县受骗,两位知府、知县受贿。几个讼棍的计谋,就可以把案子颠来倒去,以不同的名目结案。

最后,还是有人告发,嘉庆帝亲自过问,见此案如此复杂,便派安徽巡抚初彭龄和刑部侍郎王麟等大员亲审,才查得水落石出。尽管此时讼师又出谋划策,逼证人自杀,再图翻案,但已枉然。初彭龄查清事实,上报朝廷,严厉惩处了有关罪犯、官员及讼师。此案历时四年,几经周折,嘉庆帝还特为此颁发了三十道谕旨。在最后定案的奏折上,嘉庆帝批道:“此案可恨极矣!”对讼师恨得咬牙切齿。

雍正《朱批谕旨》中记载着一件江西南昌的聚赌案被查获,牵涉多人。按清律条例,聚赌要判流放三千里外。当事人找到南昌一个卸任闲居的知县汪某从中斡旋,汪答应要银六千两,便“可上下衙门,一总包管无事”,了结此案。可见只要有钱,讼师有时也可包打官司。

当时社会上还流传有许多讼师教唆词讼的教科书秘本,如《警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其中对各类词讼都举例详述,一告一诉,可各取所需,任意黑白。按此蓝本词讼,或可玩弄两造于股掌之间。

鉴于讼师为害主要表现在呈词诉状之上,雍正时为严禁讼师参与词讼,规定各地衙门选择里民中诚实识字者,考取官代书资格,具有合法身份,然后才得代人词讼,并需要在词状后写明代书者姓名,以便衙门勘验。凡无代书者资格和姓名的呈状,衙门不收,且要对呈状严行查究,如有教唆增减者,按律治罪。

建立有关官代书制度的目的在从根本上杜绝讼师玩法,然而这是不可能的。讼师暗中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并非只有代书人才当讼师,司法程序中许多环节都会有空子可钻。可悲的是,当时西方已经开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程序与律师制度,建立平等的司法审判机制,而我们却还一无所知,或者说还根本没有相关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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