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中的“逃人”,指满洲旗人奴役的汉族奴隶。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后,即与明朝战事频繁,且每每胜多败少,便按满族习惯,把战场上的俘虏及抢来的汉民作为奴隶分配给将领。这些奴隶承担着家内外最艰辛的劳动:耕种土地、牧马采参,甚至出征作战。他们毫无人身自由,且时时受到打骂或凌辱等残酷虐待。为了挣脱政治上、经济上以及人身自由上的种种禁锢,这些奴隶们就不得不以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满族贵族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便假以法律,进行镇压。努尔哈赤于天命十一年开始制定“逃人法”,规定初次逃亡者鞭一百,脸上刺字,多次逃亡者处以死刑。该法施行后曾多次修改,却愈改愈重,甚至还规定窝藏逃人者,也要处以死刑,且妻儿家产全部籍没。
皇太极入塞前后,满洲贵族对明朝边境的骚扰更为频繁,屡屡破关而入,大肆抢夺掳掠,因而占有奴隶的数量急速上升。至清军入关,顺治皇帝定鼎登基之后,多尔衮又进行大规模的圈占土地,把圈的地分配给入关的旗人,致使大批汉人丧失家园,被迫无奈的汉人只得自愿“投充”旗下充当奴隶。于是,奴隶的数量再次膨胀,以致旗人几乎家家使用奴隶,官阶高的家里有数十成百的奴隶,一般旗民也总有几个奴隶。可以说,旗人就是靠奴隶的生产以维持生计的。
然而,奴隶的地位一如往常,没有丝毫的改善,逃人的数量也随之急剧上升。有的奴隶一逃再逃,有的合家一齐逃,有的更是几家一起逃,出逃后“遇贼投贼”,“遇兵投兵”,数量有时多至百余人。奴隶们的逃走往往使一些旗人家庭无以为生,逃人问题成了顺治年间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就引起了统治者对“逃人法”如何立法的进一步重视。
当时,有部分汉人官员对“逃人法”中有关律条产生分歧意见,主要是认为其中对窝藏隐匿逃人的处罪过于严厉,与其他法律相比,显失公平。为此,专事缉捕逃人的兵部督捕右侍郎魏琯,于顺治十一年(1654年)正月上奏了一道《谏籍没逃窝疏》,提出修改“窝逃之法”的建议,得到朝廷的认可和批准,对窝逃罪主的处理“改斩为流,免籍没”。
同年 六月,魏琯再次上疏,反映窝逃罪主的情况说:按有关法律规定,凡窝逃罪审实认定,罪主应该羁押在监,等候家人解至,一同发配遣送边地。可是眼下正值炎夏暑热,瘟疫盛行,致使窝逃罪主在狱中不断病亡。魏琯认为窝主的罪行本来只判流刑,并不至于死罪,但窝主一旦病死,窝主遗下的寡妇孤儿在遣送途中就无人照顾,解送边地后,又无人扶养,其后果是“恐死于饥饿者不知其几也!”为此,他请皇帝格外开恩,让那些“窝主已故”的妻儿老小免予流放,田室也免于报送到部,从而使皇恩浩荡,“泽及枯骨”。
然而,顺治帝认为这些奴隶都是“先朝将士血战所得”,应该保护满洲贵族利益,并强调“窝逃之禁”必须甚严,“逃亡日众”全是因为“奸民窝隐”,“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从而对魏琯提出对窝主一宽再宽的建议很不以为然。顺治责罪魏琯,明知近期已对窝逃罪主从宽减刑,只处流徙,为什么还要上奏请求宽减!认为魏琯这样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偏私市恩”,不顾旗人的生计,因此“殊为可恨”,下令议政王大臣对魏琯“从重议处”。
不久,郑亲王济尔哈朗等依照圣上谕旨,责罪魏琯统管缉捕逃人没有成效,一年之中,逃人数有好几万,抓到的却不到几千,在这种情况下,“不思严加追获,仅行疏请”。更指斥魏琯“巧宽逃禁”,完全是出于“奸诡之谋”,是为了让“满洲家人(奴隶)尽数逃散”。最后,议政王大臣拟判魏琯死罪绞刑。顺治下谕旨说:“本当重处,姑从宽宥”,命“降三级调用”。这样,魏琯以疏议逃人法而得罪。(www.daowen.com)
两个月后,山东德州一名生员吕煌窝藏逃人事被发觉。吕煌又托旗员千总吕献忠向逃人原先主人行贿,被原主人揭发,因而被判处流放。吕献忠被下兵部议处,部议认为吕献忠应予宽免。顺治帝下旨说贪官受赃不能赦免,并因此认为兵部官员有受贿情弊,命各位王臣议论处理。于是此案一下牵连了兵部十几名官员。
魏琯因曾经上疏过宽宥窝逃罪主的奏本也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来。几个议政王说他“条奏窝逃罪主减等”,实际上是“为吕煌而发”,又说魏琯在会审吕煌时曾强行阻止满官判处德州知县佟昌年失察窝逃罪。就这样,魏琯受到严重惩处,被夺职流放,发戍辽阳宁古塔(今黑龙江宁安县),不久便在辽阳戍地病郁而死。他儿子魏子京陪伴着到戍地侍候。魏琯死后,因贫困无着,儿子只得“号痛乞棺”。有个好心的棺材铺主主动把棺材减价出售,才得以就地埋葬。
给事中李裀也与魏琯同样因疏议“逃人法”而获罪。李裀是当时少数几个敢于直谏犯颜的官员之一。魏琯因对“逃人法”有异议获罪时,他也在兵部任给事中。对魏琯致冤的原因,他不会不清楚。当时对汉官而言,“逃人法”一如雷池,无人再敢迈越一步,但李裀无所畏惧。当看到“逃人法”越改越严酷时,他仍忍不住站出来向皇上直谏。顺治十一年末,济尔哈朗为首的王大臣提议,要将隐匿逃人的窝主发配给逃人本主充当奴隶,窝主的左右邻居罚处流徙。奴隶如果在押送途中逃脱,那么押送的差役也得罚处流徙。这样苛严的律条,连顺治皇帝也觉得过分,故而下令重新再议。但王大臣们却坚持己见,仍依原议上报。李裀清醒看到了逃人法的种种弊端,一无顾忌地上疏指出其“七可痛”之弊病,这就是他于顺治十二年正月上奏的,震动朝廷的《谏逃奴疏》。李裀在疏文中直截了当地指出“逃人法”是当今之时“害民最深”之律法,指斥逃人法“可为痛心者”有七:其一是“立法过重,株连太多”,使海内“贫富良贱”都“惴惴莫必旦夕之命”,气氛恐怖;其二是奸诈之徒借逃人以讹诈他人,使“殷实破家”,社会不安;其三是对窝主处罚之严,几乎等同于大逆不道之罪,造成家破人亡,“市镇为空”,不利国家发展;其四是逃奴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艰难卑下的处境,而本主不用恩义去维系,只知一味加重奴役,致使逃人愈多;其五是追查逃人,从逮捕到审讯,瓜蔓相牵,沿途一路骚扰,闹得鸡犬不宁,死难惨重;其六是地方官为缉捕逃人,对饥民也“闭关不纳”,百姓怕事也都门户紧锁,饥民无人赈济,“迫而使毙”;其七是牵连广泛,人们迫于无奈,逼上梁山为盗,社会动荡。李裀最后请求皇上应以民心为国本,建议修改逃人法“务从宽大”。
李裀满怀着忧虑和激情的进言,目的在于巩固和完善清朝初建的政权,然而其激烈的言辞还是触犯了天颜。顺治十二年(1655年)三月的诏谕强词夺理地说,汉人理应为满族的奴隶,而满人可“不农、不工、不商”,坐享其成,靠汉人来奉养。基于此,对逃人及窝主处罚严厉是应该的。对“逃人法”挑刺的汉官,是“外博爱民之名,中为无国之实”。重申:“凡章奏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顺治帝严厉指斥李裀,“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人之苦”;“有意偏护汉人,是欲令满洲困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济尔哈朗等王大臣看到皇帝发怒,便对李裀定罪判刑,但对照大清律条又没有刑律依据,只得上奏说:“虽于律无据,然‘七可痛’情由可恶,当施死。”顺治帝看后,也觉得于律法相去太远,又命复议。于是大臣复议,改为杖刑四十,流徙宁古塔(今黑龙江宁安县)。最后,由于皇上开恩,免于杖责,流徙尚阳堡(今辽宁开原县东),一年后,李裀在戍地贫病困顿而死。
因疏议“逃人法”而遭贬黜的汉官还有好几人,当然结果没有上述两位这么惨。然而最惨的,其实还是因为严苛的“逃人法”而招致家破人亡的汉奴和每年都有数万名的逃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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