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朝的法律制度及冤狱问题考察

明朝的法律制度及冤狱问题考察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时案情相似,却处以不同刑罚。朱元璋将如此的判案文告作为法律公布,其流弊严重地影响了大明一朝的法律制度。朱元璋才转向要法司追究诬告的罪责,避免了一起冤狱,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到正德五年,已是“冤滥满狱”。皇帝对全国所有的大案要案、死刑复核有最终判决权,地方官衙只能决定徒刑以下案件。然而,世宗却立即将二人下到诏狱,随后发配充军。

明朝的法律制度及冤狱问题考察

重典治国 明初,朱元璋即以重典治国作为既定方针,认为“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他吸取元朝灭亡教训,提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实质即是用重典来竭力维护其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定本,颁行天下,历时三十年。与前代诸律相比,《大明律》不但用刑加重,且严厉镇压侵犯皇权统治地位的诸种犯罪。

《大明律·刑律》规定:

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叔伯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

明对谋反大逆罪,不仅处刑重于唐、宋,而且连坐处死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唐律规定,谋反大逆罪,首犯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其余亲属俱无死罪,而危害不大者,本人处斩,父母子女妻妾都可不死。明律则完全没有这些区别,只要是谋反罪,所谓“罪大恶极”者,便采用重罪加重原则,不分情节轻重,一律诛杀,包括异姓同居之人,往往一案株连三族、九族,乃至乡里为墟,杀人数百上千。

《大明律》虽有“老幼不拷讯”,“拷讯不得过三度”以及官司拷刑惩罚要如法等的规定。然而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朱元璋连续发布了四篇统称《大诰》的法律文告,“所列凌迟、袅示、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目的在于警诫臣民,严惩奸顽,其中罗列了大量残酷的法外用刑。朱元璋还从《大诰》中选出一百四十七条,附于《大明律》之后,要求全体臣民将《大诰》看作法律教科书,一体遵行地讲读,致使刑拷逼供在当时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中,不但完全合法,且有许多酷刑样板可供参照。

其实,即使不用致人血肉模糊的酷刑,只用五刑中最轻的笞、杖刑,也常可置人于死命。弘治六年(1493年),太常少卿李东阳就说:“五刑最轻者笞杖……今在外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以极轻之刑,置之不可复生之地,多者数十,甚者数百,积骸满狱,流血涂地,可为伤心……请凡考讯轻罪即时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议行降调……”(《明史·刑法志》)孝宗弘治之世,乃明代最升平昌盛之时,各地法司用刑就如此触目惊心,更不用说其他诸朝了。另外,有人还提出拷讯轻罪致死二三十人以上,才“议行降调”。此类建议今天看来哪有什么“人味”,然而在当时已经很了不起了。呜呼哀哉!

同时,《大诰》定刑比《大明律》更为苛重。如夏粮违限不纳者,明律规定杖一百,《大诰》却要凌迟示众。官吏私自役使部民罪,《大明律》规定杖八十,《大诰》却定死刑。妄告亲属尊长者,《大明律》杖一百、徒三年,《大诰》则处枭令杀头。私开牙行,《大明律》杖六十,《大诰》则为死罪。官吏征收税粮不时,《大明律》只杖一百,《大诰》则为死罪……《大诰》中大量轻罪重判、小罪处死、肆意诛戮、法外用刑的案例,往往以君主个人好恶为量刑标准。许多案件不分轻重、不问首从,唯诛杀为威。有时案情相似,却处以不同刑罚。总之,法理不通,前后相左,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断性。朱元璋将如此的判案文告作为法律公布,其流弊严重地影响了大明一朝的法律制度。

皇帝的任意刑杀权 尽管在当时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皇帝对臣民有任意的刑杀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明显成立,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廷杖。自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将工部尚书薛祥毙于廷杖之后,便开始了皇帝在宫廷上肆意刑杀大臣的恶行。武宗谏南巡,世宗议大礼,两次都廷杖大臣数百人,当场杖死十余人。这样大规模处死大臣的案件,如此无视官员生命的事件,司法审判机关根本无权过问。

朱元璋亲自审理一些要案,“有大狱必面讯”。洪武十九年(1386年),丽水县有个小民到朝廷诬告某大族聚众谋反,朱元璋不做任何调查取证就派锦衣卫前去逮捕法办。幸亏知县倪孟贤了解真相后,及时写好辩白疏章上奏,并让四十位老人赴朝廷表明此案之诬妄。朱元璋才转向要法司追究诬告的罪责,避免了一起冤狱,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皇帝在亲审案件中,以个人的好恶为判断标准,造成冤滥的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正德、嘉靖、万历诸朝,更是层出不穷,无所顾忌。嘉靖六年,锦衣卫百户王邦奇诬告原首辅杨廷和交结朋党。世宗正为议大礼之事忌恨杨廷和,此告正中下怀,而给事中杨言却上疏为杨廷和等人辩白。世宗见疏大怒,将杨言逮捕“亲鞫于午门,备极五毒”(《明通鉴》)。明武宗在亲自审判的案狱中,也是用法外之刑镇压正直官员。到正德五年,已是“冤滥满狱”。

皇帝对全国所有的大案要案、死刑复核有最终判决权,地方官衙只能决定徒刑以下案件。刑部虽有权处理流刑案件,但须送大理寺复核,并受都察院监督,而三法司的最后判决,都要送皇帝批复拍板。如明初几大冤狱,都由朱元璋亲自判定,其他任何部门也没有这样的大权。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北方骑寇入侵,总督蓟辽都御史王忬受敌声东击西之诱骗,没把敌寇挡于境外,这是有罪责,但不至于死。刑部拟处充军戍边,然而世宗在严嵩的谗煽下,手批案卷道:“诸将皆斩,主军令者顾得附轻典耶?改论斩。”明年冬,王忬被斩于西市。直到穆宗即位,其子王世贞讼冤,才得抚恤。

世宗还一不高兴就可将人发配充军。嘉靖十年,监察御史喻希礼上疏:“议礼、议狱得罪诸臣,远戍边徼,乞量移近地,或特赐赦免。”御史石金亦发表相同意见。应该说,所疏合情合理。然而,世宗却立即将二人下到诏狱,随后发配充军。另外,世宗善于“君主南面之术”,用欲擒故纵的种种手段玩弄群臣。嘉靖十一年(1532年)十月,翰林院编修杨名应诏陈言,“语甚切直,上衔之,而答旨褒其纳忠,令尽言无隐”。于是,杨名颇受鼓舞,进一步大胆疏言,陷入世宗设的圈套中,结果被世宗送锦衣卫,打得死去活来。法司几次给杨名拟判罪名,“皆不当上指,特诏谪戍边卫”。所以,就算皇帝再无理、再荒诞,也有不容置疑的最高司法权。

皇帝凌驾于三法司之上,一不称心就可处罚有关审判官员。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右副都御史胡缵宗被小人诬告,谓其诗作中有怨望、诽谤之意。法司查明尽是诬罔,真相弄清,便判诬告者以反坐论死,胡缵宗无罪,上奏请复。然而就因为世宗对胡缵宗有些成见,竟加判胡杖刑四十,革职为民,同时,法司正、副长官停半年俸,其他办案官员都被下诏狱论罪。简直是岂有此理!但皇帝的判决又有谁敢反抗呢?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八月,俺答率蒙古骑兵大举入寇,兵临北京城下,骚扰抢掠,史称“庚戌之变”。事后,世宗下令逮捕兵部尚书丁汝夔、侍郎杨守谦二人于午门外廷审。法司比照大明律有关规定,拟秋后处死。但世宗予以推翻,命令立即斩首,同时将三法司官员以议狱迟缓之罪,各处杖刑四十或五十,降俸五等,个别人还被削职为民。三法司根本没判错,却也成为皇权试剑的牺牲品。

在昏君的淫威之下,法司只得曲法断案。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副都御史商大节经略京城内外,上疏要世宗吸取“庚戌之变”的教训,调配军队,重整防务。疏入,世宗大怒。法司只得迎合皇帝的意思,违背法律和自己的良知,“当大节失误军机论斩”。皇帝有时不满意三法司的审拟,就干脆将案子转交给锦衣卫镇抚司拷讯,以彻底贯彻皇帝的司法意志。

太监干预司法 由于皇帝少年登位,或不理朝政,孝宗以后,皇帝上朝者寥寥。武宗“每月御朝不过三五日,每朝进奏不过一二事”,世宗“二十余年不视朝政”,神宗“不视朝政已三十载”。这样便给皇帝身边的太监专权蠹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得宠太监往往成为皇帝的代言人,掌握着实际权力,包括重要的司法权。

《明会典》规定,大理寺凡是裁决重犯,须请旨发落。而请旨上裁必经太监之手,批红划圈也常由太监代笔。尤其是几个专权太监,几乎垄断了为皇帝拟旨批红的权力。而东厂单独管辖的案件,由太监审理、定刑,再由提督太监定案上报皇帝,且东厂一审即为终审。

即使有些案件由皇帝亲自处理,太监在其左右,也常常对皇帝产生相当影响。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五月,曾经倾轧严嵩的方士蓝道行失宠,严嵩想乘机报复,“乃密赂上左右各十万金……道行遂得罪”(《世宗实录》)。连首辅大臣也要买通有关太监才能处罪仇人,可见宦官对皇帝断案的影响力之大。太监如诬告官员军卒,常常是每诬必中。如宦官刚聪诬漕卒掠御服,罪坐两千余人;宦官黄锦诬劾高唐判官金坡等人,连坐五百余人。即使被告辩明,诬告的宦官一般也不会被治罪,更不必说加等反坐了。(www.daowen.com)

同时,有关太监还名正言顺地有权参与国家的一些司法审判,如参与法司诸处会审大狱。正德元年,“凡三法司谳狱,必司礼监一人主之,后遂沿习为例”。监视锦衣卫镇抚司拷讯重囚叫“听记”,到一般官衙访缉司法公务叫“坐记”。每五年,还要举行一次三法司会同宦官审录重囚的“大审”,这是明朝特有的司法会审。凡大审录囚,要张黄盖于大理寺,建三尺坛,太监中坐,三法司官员坐于左右,御史、郎中以下捧牍而立。在审录过程中,“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从此看出,就连司法“大审”,也往往以太监的意志为左右。

史籍常记载一些太监所谓矫旨害人的故事,大多是官僚只敢反宦官,不敢揭皇帝的可怜曲笔罢了。事实上,主要是皇帝要利用宦官实行绝对专制,便赋予宦官极大的权力。宦官的活动一般都要得到皇帝的认可,否则,按明律规定:“诈传诏旨者斩”,宦官有几个脑袋也不够砍。所谓宦官矫旨,大多是替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罢了。

明成祖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常派宦官出镇,后遂有了镇守太监的头衔。各省、城镇通设镇守太监、守备太监,这些太监也开始参与地方司法,具有部分管辖权。弘治时,许多地区的镇守太监完全可以擅自逮捕人犯,甚至越过官吏,接受民间诉讼。如南京守备太监蒋琮“受民词不由通政”,干脆架空了地方衙门的司法权。正德年间,刘瑾专权,“命天下镇守太监悉如巡按、都御史之制,干预刑名政事”。综上所述,一些没有多少文化素养,更谈不上有法律知识的太监在某种程度上主掌了司法断案的大权。

另外,廷杖虽是以皇帝的意志为定夺,但指挥用刑的却是太监。如果想置犯官于死地,监杖太监就喝令“着实打”或“用心打”,受杖人便几无生还的可能。也有说,锦衣校尉行刑时,要看司礼太监两只靴尖的方向,如八字朝外,那就手下留情,如靴尖向内一收,犯人就别想活命。

太监干预司法,还主要凭借其掌握的厂系特务衙门。厂、卫逮捕人犯,起先要送刑部签发驾帖(公文),后来厂卫势力增大,往往只凭空白驾帖即可,无须刑部签发。嘉靖元年,刑科给事中刘济坚持恢复刑部签发驾帖,竟遭世宗训斥,而厂卫经常奉皇帝之命外出逮捕重犯。明朝既有政府下设的三法司审判机关,又有皇帝直接指挥的厂卫特务机关,实际上形成好几个司法审判系统,互相间发生的抵牾、矛盾。

一般来讲,三法司审理的重大案件必由厂卫或宦官主持复审,而厂卫审理的重大案件,基本上是定案后再移交刑部复核。刑部几乎是按照厂卫的拟断执行,仅是履行一下手续而已。给事中陆粲说:“东厂、锦衣卫诏狱所寄,兼有访察之威,人多畏惮,一有所逮,法司常依案拟罪,心知其冤不敢辩理。”(《明世宗实录》卷一百零三)有时皇帝只让厂卫管辖重大案件,法司形同虚设。御史曹怀说:“朝廷专任一镇抚,法司可以空曹,刑官为冗员矣。”所以从总体上看,厂卫凭借皇权,处于支配司法的地位。这样便于皇帝玩弄司法,也给锦衣卫军官与管厂太监在司法领域横行霸道创造了条件。

严控官员《大明律》增设“奸党罪”,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为防止大臣私人引荐,结成集团,严格规定国家官职任用权专属皇帝,“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同时,禁止官员间互相吹捧,“上言大臣德政者,斩”。并严格控制思想文化领域,“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人者,斩”,也不许为犯官说情辩解,“若犯罪,律论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在如此严厉苛酷的法律之下,大臣几乎动辄得罪。《明史·刑法志》载,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被诬以受贿。诸司惧得朋党之罪,竟然明知其冤,也不敢表白上言。夏迪后被罚苦役,充驿夫而愤愤至病死。

明代的御史制度与组织也相当完备与严密,且权限广泛。台谏弹劾论列,直接向皇帝负责,却也多任己意,往往“传闻飞误,遂相附和,假托民谣,以为佐证”,甚至“但坐公馆,召诸生及庶人之役于官者询之,辄以为信”。这样“责人不究虚实,望风捕影,往往失真”。凭主观武断、偏听偏信去弹劾官员,也造成一些冤案。

正德年间,右都御史马中锡与惠安伯张伟统军镇压河北刘氏兄弟起义。马中锡因征战不利而入义军营帐劝降,却遭官员弹劾纵贼转移。马中锡被捕入狱,判成死罪,后死狱中。崇祯八年,黄河决口,侍郎刘荣嗣负责修新河道,以疏通河水。但新河道随河水流入,泥沙淤积,船只依然难行。刘荣嗣被弹劾以贪赃罪入狱,瘐死狱中。修筑工程段最长的郎中胡琏,甚至被判处死刑。

臆断逼供导致冤滥 官员在审判中常常凭感情进行主观臆断,导致冤滥,这是历朝的通病。穆宗隆庆末年,锦衣卫指挥周世臣被盗贼杀害。官府勘查现场后,认为是婢女荷花儿与仆人王奎通奸合谋杀主。立案后,刑部郎中潘志伊觉得有疑问,但刑部侍郎翁大立却对二仆杀主表示愤慨,要求从述判处。最后用刑讯逼供定案,处以极刑。过了几年,杀人盗贼终于落网,人们竞相替荷花儿与王奎申冤。

英宗天顺年间,杭州“沈鸟儿一鸟五命案”也相当典型。杭州有位姓沈的绅士养了一只珍贵的画眉。一天,沈提鸟笼在西湖边散步,突感腹痛,无法起身,便托一个熟识的箍桶匠到沈家报信。等家人赶到湖边,只有一具无头的尸体。家人察看伤口,以为是箍桶匠用刀所砍,告到官府。昏官一看状纸,见是箍桶匠谋财害命,便刑讯逼供。箍桶匠受刑不住,只得诬认杀人,说把沈之头扔到湖里,把画眉卖给了别人。官府与沈家高价悬赏,寻找沈的人头。过了几天,有两个渔人兄弟拿着一颗人头前来领赏。官府见有人头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便结案上报。批复下来,到秋后,箍桶匠被处死刑。

几年后,沈家有个熟人在市场上见到沈的画眉与鸟笼,问起来历,觉得可疑便告到官府。官府把人抓来一审,案情大白。原来此人才是真凶,杀人盗鸟,并将沈的人头放进湖边的树洞。官府这才清楚,箍桶匠是冤枉的。但搞不懂的是,那渔人兄弟送来的人头是怎么回事呢?官府便又把渔人兄弟抓来拷讯。原来是老父亲去世,因为家里穷,便割下父亲的头,弄腐烂了来领赏。最后将真凶与兄弟俩都判处死刑。因一鸟使五人丧命,当时杭州人都以“沈鸟儿”为祸根,其实“沈鸟儿”也是受害者。草菅人命的官府,只会刑讯逼供,冤杀无辜,才是真正的祸根。

嘉靖六年(1527年),明世宗在颁发的《宽恤诏》中说:“近年上司官员,多以访察拿人发与所属官员问罪,既无原告,又无指证,逼令犯人自行想象招供。中间固有得实者,而被诬者亦多,甚至有枉问死罪充军者。奸人乘机报复私仇,刁徒缘比肆行诓诈……豪猾者反以侥幸脱网,良善者仍以无辜受祸。”(《皇明诏令》卷二十)嘉靖三十七年,世宗又手谕说:“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连昏君都知道地方官素质差,任情作威,冤狱广滥。

以礼(或理)杀人 当时因理学的普及又出现了新的社会现象。清官海瑞家就出了这么一档事:海瑞有一个五岁的女儿,非常活泼可爱。有一天,海瑞见女儿在吃着饼饵,就问这饼是谁给的,女儿回答说是家僮某人给的。海瑞一听就大怒道:“女子怎能随便接受家僮的食物?你不是我的女儿!你要能立即饿死,才配做我的女儿。”女儿立即哭着不肯吃喝,家里人千方百计劝她进食,她就是不吃,七日后便饿死了。一个五岁的女孩,从男性家僮手中接了饼来吃,就犯了“男女授受不亲”之大禁,是不贞之罪,而被父亲逼死,而且这个父亲是中国历史上地位很高的清官。可以想象,这样的官员在社会上推行理学的风化,又有多少小民百姓要死在他手上。

各司法机关判案常久拖不决,致使许多无辜之人被长期羁押而死。永乐九年,刑科曹润说:“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一个月在狱中病死者就近千人。

总之,明朝在加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造成的各类冤狱达到前所未有的惨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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