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酷屠戮 蒙古骑兵进入中原,按其军法,“凡城邑以兵得者,悉之”(《牧庵集》卷四)。只要是进行过抵抗,城破之日,除工匠外,不问男女老少,贫富贵贱,一律杀尽,名曰屠城。如卫州(今河南汲县)、保州(今河北保定)、蠡州(今河北蠡县)诸城被攻破后,蒙古兵大肆屠杀,尸积数十万具,其残酷程度为历史上所罕见,令人毛骨悚然。路遇、滕泽之《中国人口通史》经考证估计:“在蒙古灭金的过程中,耗损人口约三千万;在蒙元灭南宋的过程中,再耗损人口两千多万。”其中,蒙古灭西夏之役,竟然能将党项族消灭,屠戮起码达数百万之巨。
除屠杀外,还把大批投降的民众迁往漠北。路上因冻饿致死无数,到漠北后又大量饿死。中原地区往昔繁庶之地,当时往往百里无人烟。1233年,速不台攻下金都汴京(今河南开封),按惯例也要屠城。由于中书令耶律楚材的再三劝说,窝阔台决定只向金朝皇族问罪,其余宽免,这才使一百五十万民众保存下来。蒙古贵族从剥削租税中获利,逐渐懂得“取人家园,在得其土、人民耳”的道理,但这是许多无辜的民众用生命换来的。
铁木真死时,诸将负其柩归蒙古,秘其丧。一路所遇之人尽杀之,据说其数在两万以上,最后还杀四十名贵族妇女及大汗之骏马为之殉葬。
元蒙皇族互相残杀 在建国初期与元末都有好戏。首先是窝阔台之子贵由死后,汗位的争夺激烈。术赤家族拥立拖雷长子蒙哥,用武力胁迫亲贵们召开“库里尔泰会”,推选蒙哥为大汗。1251年,蒙哥继承汗位后,察合台与窝阔台两系亲王不服,双方进行了战争,死人无数。最后,察合台与窝阔台两系亲王及其亲信或被杀、或被幽禁,拖雷系获胜。蒙哥死后,二弟忽必烈与小弟阿里不哥又进行了四年的战争。忽必烈好不容易打败弟弟后,又开始平定诸王的叛乱,堂兄弟与叔侄间进行了断断续续近三十年的战争。可以说,忽必烈在位三十多年,与自己的亲兄弟、堂兄弟及叔侄们战争不断。
元武宗是元世祖忽必烈的曾孙,1307年即位后,与弟弟相约兄终弟及。1311年,弟弟仁宗即位。仁宗违反相约,把武宗长子贬到西部边境。1320年,仁宗去世后由儿子英宗即位。1323年,英宗被刺,叔父泰定帝篡位。1328年,泰定帝病死。大臣燕铁木儿为武宗抱不平,认为应该由武宗之子即位,便发动政变,大杀政敌。由于武宗长子在漠北,燕铁木儿便决定先立武宗次子元文宗,等哥哥回来后再让出皇位。1329年,哥哥元明宗即位才八个月,就被弟弟和燕铁木儿合谋毒死,年仅三十岁,然后是文宗的复位。文宗皇后又弄死了嫂嫂明宗皇后,不料自己的皇太子却很快病死,次子也重病难医。文宗以为是报应,在惊悚中归天,临死遗诏:皇位传给哥哥明宗之子。明宗长子元顺帝即位,又把婶婶与侄儿贬放至死。
法律制度 元灭金后,曾一度奉行金的《泰和律义》,后嫌其严刻而废止,陆续又汇编了一些条格与案例总集,如《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之类,但始终没有制定出一部形式完备的刑事法典。这些松散的法律条格表现出几个特点。首先是民族歧视与压迫。元律将民族分四个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其差别表现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服式、官制、军务、刑法等,尤其是刑法上,这些不平等的条格是制造冤狱的有力帮手。如规定蒙古人因酒醉殴死汉人,只判罚出征,并交一些烧埋银就可了事。蒙古人故意杀汉人,只需打五十七杖,征烧埋银也就抵罪,而汉人如殴死蒙古人,则要抵命处死,并没付家产。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手,只能陈述,否则也要严惩。同时,西域色目人犯法也比汉人高一等定夺。
由于蒙古人享有特权,因此发生在地方上的蒙古人重大案件,一般地方司法机关无权受理,要送中央大宗正府审判。蒙古人只有犯死罪才允监禁,但亦不得拷打。法官如误将蒙古人刺面,就要罚杖七十七,革去官职。所以蒙古贵族如犯轻罪则逍遥法外,如犯重罪也往往勾结官府玩法脱罪,皇帝也会不时下赦令而使其获免。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对蒙古贵族几乎没有什么约束力。而这对一般民众来说,无疑是增添了苦难。
同时,法律维护僧侣的特权。元朝宗教门派很多,其中佛教最受尊崇。元成帝曾诏令:“凡民殴西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僧侣犯罪也不受一般司法机关管辖,而由宣政院审判,宣政院主管官员与僧侣共同主审。只有僧侣犯了重罪,才交付地方司法机关审判,但也必须申报宣政院。最荒唐的是,佛教国师可以干预司法。他们借“修佛事”为名,随意要求释放在押的重犯。据不完全统计,单元贞元年到至顺二年的三十六年间,国师奏请释放的在押犯就有五百六十一名,其中死刑犯一百八十一名。这些国师常常为图奸利,随意“释重囚”。当时“杀人及妻妾杀夫者,皆指名释之”,而使“死者含冤”,造成元朝司法制度的混乱。
再就是阶级压迫也得到法律的公开庇护。如规定地主打死佃农,仅杖一百七十,征烧埋银五十两。主人故杀奴婢,也只杖几十下,酒醉而杀还可减等,而诸奴辱骂主人,主人再殴伤或打死奴婢者无罪。良人(平民)因戏谑或打骂杀死他人奴婢,罚杖七十七,赔烧埋银五十两也便了事,但奴婢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杀伤主人,甚至控告主人,都要处死,即使是误杀伤也不例外。主人还有权对奴婢任意施行刺面、铁枷、钉头、割鼻等残酷私刑,可随意奸淫女奴、奴妻,而不受任何处罚,反之,则必处死刑。甚或奴婢偶然责骂主人,也要受杖刑、罚苦役。总之,在此法律下,奴婢的人格完全被漠视,生命也无任何保障。可以想见,广大奴婢时刻都在遭受着非人的冤狱生涯。
元律还利用高压手段,从各方面严密钳制民众的活动,如禁止民间私藏兵器,禁止汉人聚众围猎,私藏弓箭至十副者,处死刑。自世宗至顺宗的九十年间,没收入官的民间养马约达七十余万匹,严重侵害民众的财产权。同时,乱言犯上者处死刑,并籍没家产。凡妄撰词、曲,诽谤朝政者,也处死刑。妄制词、曲,以议论他人者,处流刑。妄谈禁书,处徒刑。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从者各按情节治罪。其他如练习武艺、集众祠祷、赛神赛社、信奉邪教、节日等等,一律严刑禁止。
奸臣当道,陷害忠良 此类冤案不但中央朝廷如此,地方上也时有发生。如忽必烈时期的刘宣屈死案。刘宣是江浙行省行台御史中丞,只因检查军船装载货物有疑问而得罪了行省丞相忙古台,就遭迫害。先是儿子被无辜关进监狱,随后自己被诬以罪名,与其他六名御史一起被逮捕审查。在忙古台凶暴蛮横的威迫、侮辱下,刘宣不堪忍受而自刭,最后还被诬以畏罪自杀。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其职责就是检查各级官吏有无违法行为,而刘宣等行使职权反遭迫害,暴露出元代这些监察机关形同虚设,组织机构职能紊乱,主要还是按权势原则操作运行。
由此,官吏的专横暴虐便无所约束,致使官吏对民间的贪婪搜刮也达到空前残酷的水平。如阿哈玛特的儿子呼逊任江浙行省平章政事,仅被发现的赃钞就达八十一万锭。元世祖以后,政事越发不可收拾,江南富庶地区人民受害最重,经常被迫嫁妻卖女去完纳贡税,无妻女可卖而窘迫自杀者动辄有千百人。元成宗大德七年,一次便揭出赃官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赃钞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万绽,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件,而这数字还仅限于地方下级小官,有权势的高官并没有计算在内。总之,元朝官吏的贪暴所造成的冤狱无法估算。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是当时法治黑暗的具体表现,而全国民众便在这黑暗的深渊中挣扎。(www.daowen.com)
民间冤狱的具体状况 下面从元代司法的各个环节上,再对民间冤狱进行一些考察。
大德九年(1305年),吏部主事贾廷瑞说:“近年以来,府州司县官失其人,奉法不虔,受成文吏,舞弄出入,以资渔猎。愚民冒法,小有词诉,根连株逮,动至什佰……罪无轻重,即监入禁……百端扰害,不可胜言。”(《元典章》卷四十)据《元史》记载,有的巡捕官吏自己杀死商人,抢夺钱财,到官府报谓“捕获走私商,该商畏罪自杀”(《贡师泰传》)。有的官吏贪赃枉法,怕别人举报,就杀人灭口,甚至父母妻儿都惨遭毒手。有的官吏因受贿而释放主犯,将从犯和无辜者充数抵罪。有的官吏盗窃民户钱财,反诬民户通敌,直到屈打成招。
官府审讯中,法外用刑相当普遍且残酷。《元典章》载:“近年以来,一等酷吏,昼则饱食亟安寝,夜则鞫狱而问囚。意谓暮夜之间,人必昏困而难禁,灯烛之下,自可肆情而妄作”。这些酷吏“专尚苛刻。每于鞫狱问事之际,不察有无赃验,不审可信情节,或惧不获正贼之责,或贪昭察之名,或私偏徇,或挟宿怨,不问轻重,辄加拷掠严行,法外凌虐,囚人不胜苦楚,锻炼之词,何求而不得!致令枉死无辜,幸不致命者亦为残疾。”
“自阿合马擅权以来,专用酷吏为刑部官”。如刑部侍郎王仪,独号惨刻,创用绳索法,能以一绳缚囚,令其遍身痛楚,捆绑稍重者,四肢断裂,人称“王侍郎绳索”,“非理苦虐,莫此为甚”。其他毒刑还有:令犯人跪于瓷芒、碎瓦之上,跪于寒水烈日之中,脱衣鞭背,击打耳颊,将铜钱用火烧红,放于犯人腿上烧烙……这些刑罚轻则致残,重则丧命,场面惨不忍睹。
《元典章》还记载了许多实例,如福州判官杨守信,拷问盗窃嫌疑犯,未获赃物,就用油纸放在犯人两脚上燃烧,烧到指节掉落,两脚不能行走;乐亭县簿尉郭愈,将涉嫌女犯的两膝跪于碎瓦乱石之上,又于背脊颈项上驼带重物,跪押数天后,重伤身死;贵池县尹黄璋将犯人胡广等十二人,各骑刺马游街,号令拷打,最后因伤致死八人。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三记载了一个案例。部民某甲与某乙斗殴,甲母来劝解,牵其子之袖,一脱手仰跌仆地,脑磕石地而昏厥。邻里用剪刀撬开其唇灌药,不甦而死。官府验伤,见脑骨、唇齿都有重伤,便认为是某乙打死。还没有用刑,某乙就乖乖认罪。狱经二载,幸遇赦释放,某乙才向人道出真相。人问何以不打屈招,乙言唯恐捶楚,只想招承偿命算了。可见,毒刑拷打要比诬服偿命更可怕。时人高伯厚感叹道:“今之鞫狱者,不欲研穷磨究,务在广陈刑具,以张施厥威。或有以衷曲告诉者,辄便呵喝震怒,略不之恤。从而吏隶辈奉承上意,拷掠锻炼,靡所不至。其不置人于冤枉者鲜矣。”(《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三)
即使有人提出疑点,上报御史台等中央机关复查审核,也是草率从事,不究明白。《元史·自当传》载,大兴县有某人见一骆驼死于道旁,便把它背回家,煮熟后分放于数个瓮中贮藏。碰巧当地官府的骆驼被盗,到处搜捕,得到消息,便把此人抓来审讯,在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后监察御史自当来大兴县复查案子,认为此案有疑似冤,便向御史台报告。台臣认为此案赃、供俱在,有何冤情,最后仍处以死刑。不久,在辽阳行省抓到真贼,官府才知所杀之人冤枉。
京城小木工被害一案,官府更是胡审乱判,草菅人命。小木工的老婆与奸夫谋杀了小木工,嫁祸给与小木工有矛盾的工长,告到官府。官府严刑逼供,工长只得诬认,说杀人后抛尸河中。两仵作到河中捞尸,根本找不到。为了不挨鞭笞,两仵作将骑驴老汉挤下水淹死,等尸体腐烂,打捞报官。小木工老婆居然认尸号哭。结案判工长死刑,秋后执行。而骑驴老汉的家属抓到得驴之人,扭送官府,同样屈打成招,在狱中含冤病死。
众木工认为工长冤死,便凑钱悬赏知道真相者。有个惯偷在小木工家作案,找到还塞在家中土坑中的小木工尸体,便告之众木工以领赏。众木工闯进其家,扒开坑砖,抬出尸体,再扭送淫妇到官府。此案的工长才得昭雪,但人死已不可复生。淫妇与奸夫被判磔刑处死,两仵作也被斩首,判工长死刑的官吏都被革了职,然而得驴之人的冤屈始终没得到平反。
官府对许多案件还拖延不决,使犯人或无辜牵连之人长押监狱,饱受苦难,直至病亡,甚至“有淹禁十年以上不行结案者”(《元典章》卷四十)。至元二十九年,兰溪县尉捉拿某案嫌疑犯三十九名,“逼勒虚招做贼,朦胧解县,转行解府”,其中“二十一名枉禁身死”。后获真贼,朝廷知道后也只将有关官吏责杖数十了事。(《元典章》卷五十四)许多犯人在狱中遭虐待致死,有些人犯干脆自缢身亡。
元朝地方各级政权由蒙古贵族担任达鲁花赤(长官),多为不学无术、昏庸腐朽之辈,不懂法律,也不理诉讼,司法之权大都委之于下级官吏。而以例断案的司法制度又给奸吏以可乘之机,加剧了法律的紊乱。任意拷掠,随地置狱,不论律例,不问虚实,株连蔓引,备极残酷。近百年的元朝法治几乎在无控制的情况下运作,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野蛮、残暴,且无理性的黑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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