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的最高司法权几乎不受任何制约,也可说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弊端之一,宋代也是如此。所有民间疑狱和命官、宗室的有关案子都要奏裁,由皇帝决断。前述岳飞冤狱就是由高宗开始授意官司,并最后审批定案的。宋代有些皇帝如太祖、太宗、孝宗还亲自审理一些民间案件,不免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
宋徽宗时盛行的“御笔断罪”,或称“特旨处分”,就更是以皇帝个人的喜恶或意志来断案,而根本不依什么法律。同时作为最高的终审判决,被判者再不准陈述冤抑。一些奸臣如蔡京之类,便常常借此“变乱旧章”,造成立法、司法制度的混乱。
不过,皇帝亲自断案,或与大臣一起评议疑狱,有时也能平反一些民间冤狱。
王元吉案 此案发生在京城开封,曾惊动朝野,时间是太宗雍熙元年。王元吉继母刘氏很早守寡,与他人通奸,被王氏家族中一些人得知。刘氏忧悸成疾,怕王元吉到官府告发,便先发制人,派婢女到开封府告王元吉毒害继母。开封府将案子交右军巡院审问,没有审理清楚,又移交给左军巡院。该院官吏得到刘氏贿赂,对王元吉进行严刑逼供。王元吉受不了折磨,只得屈打成招,被判死刑。
没多久,刘氏病亡。开封府派员去狱中复查案子。王元吉马上翻供,诉说冤情。此案又移交开封府司录司重审,审理中,了解到当时逼供的情况,便向朝廷刑部做了报告。刑部派官员勘查后,觉得毒死继母的罪名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便下令免去死刑,改判徒刑。
然而王元吉仍大呼冤枉,其妻张氏去击登闻鼓喊冤,此案惊动了皇帝。宋太宗亲自审问,终于掌握了全部实情,马上命令将此案的原审官吏逮捕送御史台惩治,最后将接受贿赂而严刑逼供的官员流放海岛,其他有关官吏也分别给以罚俸、降黜等处罚。一件普通的民间案子,虽经好几个官衙审理,但都没有审清,有的还故意重刑逼供。最后,在皇帝亲自审理下才水落石出,正如宋太宗所感叹的:“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安崇绪讼继母案 发案时间为端拱元年(988年),此案也是在宋太宗的亲自过问下,才得以较公正改判的冤狱。广安军百姓安崇绪诉告继母冯氏已与父亲安知逸离婚,现在却还霸占全部家产给其亲生女儿,致使自己母子俩流离失所,无法维持生活,要求归还自己应得的那份田产。
照理讲,如所告属实,官府就应公平断案,但当时法律是不允许子女控告父母辈的,否则,即便子女有理,也要被处绞刑。所以当大理寺接到此案后,不问青红皂白,便以安崇绪控告母亲论,处安死刑。案子上报后,宋太宗觉得有些疑问,便交大臣杂议。
右散骑常侍徐铉是位大学问家,他也认为:主要是判明其母冯氏是否离婚,如果离婚,即家产应归安崇绪,否则安崇绪应处死刑。而案卷中查明不曾离婚,所以安为不孝,宜依大理寺所断。右仆射李昉等四十三人则认为:大理寺判决不当。因为安崇绪也在为自己的生母申诉,虽然安的生母为妾,身份较低贱,但亲母衣食无着,儿子才向官府诉告。如就此被判死刑,那么安知逸何辜绝嗣,其生母又靠谁生活呢?所以主张判田产归安崇绪,冯氏也回来由安崇绪侍奉供养。最后太宗觉得李昉等的意见合理,便依此判定。大理寺官员与徐铉都被处以罚俸。
如果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讲,大理寺所判,徐铉所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将安判死刑并不错。而李昉等人的主张,则离开了单纯的法律条文,从情理和效果方面着眼,得出更合理的结论,从而反映出当时伦理性法律的局限与荒诞。可以想见,在这种父母告子女,不管有无理由,子女都要被处刑罚,而子女告父母,都要被处死的封建法律面前,已不知产生了多少冤魂。而安崇绪一案只因惊动了最高当局复审,才得到了较为合理的判决。它只是一个特例,一个承蒙皇帝眷顾的特例而已。
官员平反诸案 当时一般官员为民间冤狱平反的记载也不少。如钱若水断失踪婢女案,为判死刑的某富户拣回一条命(《折狱龟鉴》卷三);向敏中巧勘游僧案,采用微服查访的办法,抓到真凶,救了游僧(《涑水纪闻》卷七);朱寿昌说动为豪门卖命顶罪的平民,严惩了杀人真凶(《宋史·朱寿昌传》);胡少卿从盗案中分析出被胁迫从犯,救了两人性命(《折狱龟鉴》卷八)等等。其中有两案颇值一叙。
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李祥为钱塘县主簿。当时姚宪任临安知府,便要李祥来代理临安府的录事参军一职。一次,某巡捕诬告某武臣之子诽谤朝政,把他关进监狱。李祥主审此案,认为所告罪名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接着便把案子详情告之知府姚宪,姚宪却吃惊地说:“此案朝廷已知道了,且有旨意要严加惩处,难道皇帝旨意会有错吗?”李祥镇静回答:“如果因此被朝廷贬斥,李某愿受罚。”姚宪便将李祥审问此案的结果如实上报朝廷,宋孝宗听了也惊骇道:“此案朕几乎弄错,李祥真是我的诤臣啊!”事后,姚、李都得升迁奖励。李祥能违反皇帝旨意,为被诬陷诽谤朝廷之人平反,其胆略为人钦佩。也正好碰到宋孝宗,还算清明之君,否则其后果不堪设想。
嘉定十四年(1221年),董槐任广德军录事参军。有人诬告富民李桷私铸兵器,广结豪杰,准备叛乱。郡衙将李桷逮捕入狱。审讯中,董槐觉察到此案实是冤狱,便将情况如实向郡守汇报。郡守却说:“为造反叛乱之人解脱罪名,是有灭族之灾的。”董槐义正词严地回答:“难道明知案情有冤,却偏要把人置之死地。不管犯人冤枉与否,都随便处以死刑,这就对吗?”可郡守就是不听。(www.daowen.com)
不久,恰好郡守因父母有丧而辞官回家守孝,由董槐代理通判州事。董槐想到,该案此时不平反,恐怕李桷就没有活路了,便重新整理案卷,把案子判词翻了过来,上报朝廷,为李桷解脱了叛乱的罪名。
此案能平反可说是实在侥幸,如果郡守不去官守孝,那么董槐就是再使多大的劲,恐怕也无济于事的,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吧。反映出办案官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判案正确与否有时存在极大的偶然性。
宋代包公(包拯)平反冤狱的一些案子,在民间流传甚广,可惜这些都并非历史真实,而是元、明、清诸朝后人杜撰的文艺作品而已。查遍宋代所有可靠的史料,包拯立朝确峭直刚毅,然有关断案文字极少,也没有平反过什么大冤狱。
岳飞冤狱昭雪过程 朝廷官员的冤狱,在奸臣完蛋或前任皇帝去世后,一般也能平反昭雪。此种情况,翻开史书,几乎触目皆是,不必赘述。其中岳飞冤狱的平反昭雪过程,却让人有反省思考的余地。
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高宗传位给孝宗。宋孝宗赵眘倾向抗金,为人坦正,即位伊始,便宣布为岳飞平反昭雪,追复原官,以礼改葬于栖霞岭下。然而奇怪的是,在办理复议岳飞谥号等问题时,却几无功绩可查。
原来,秦桧在当政时,“岳飞每有捷奏,桧辄欲没其实”,不作什么记载。岳飞被害后,秦桧又安排儿子秦喜任秘书少监,主持国史的撰修事务,主编国家编年史《高宗日记》,更是竭尽篡改之能事,把不利于自己的史料全部毁灭,抹杀岳家军的辉煌战绩,却为自己歌功颂德。同时南宋统治者严禁撰写私史,致使在为岳飞平反昭雪时,面对的是一些是非混淆、真伪难辨的“史书”记载。朝廷只好采取访问故将遗卒的办法做些补救,然已很难恢复原来的面目。
现存《宋史》等有关岳飞事迹的记载,都不同程度地承受了秦桧父子篡改历史的恶果。如把岳家军在取得郾城、颍昌大捷后,被高宗十二道金牌强迫退师之事,改写成岳家军溃败而归,“旗靡辙乱”,一派狼狈逃窜之景象。奸臣有如此无耻的篡改历史之伎俩,史书还有多少真实可言!真需要我们好好考证。
经岳飞之子岳霖、孙岳珂的搜集整理,先后编成《金陀粹编》与《续编》共五十八卷,部分恢复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但岳飞毕竟还是在赵宋政权下恢复名誉、平反昭雪,自然只能竭力回避赵构与岳飞之间的矛盾,而客观上为高宗开脱罪责,以至不得不歪曲某些历史真相。尤其是岳珂明明看见过高宗批复大理寺的上状,即下令处死岳飞三人的圣旨,却宁肯用野史荒谬不经的描写,说是秦桧写纸条交付狱官,就这样轻易地杀死了岳飞。其中的苦衷,自然可悯,但这样苦心掩饰的结果,却为后世的小说、戏剧塑造岳飞“愚忠”形象准备了条件。
清代钱彩的《说岳全传》影响最大,它把岳飞塑造成听任皇帝宰割而绝无怨尤,极其愚忠的一个艺术形象。如死刑临头依然对皇帝感恩戴德,并亲自捆缚了企图造反的张宪和岳云,然后引颈受戮。这类情节完全符合专制统治者的需要而树立的道德楷模,许多人还把它误读为信史,以至崇拜、模仿,对后世影响极大,危害甚深。其实,岳飞绝非如此愚忠之辈。岳飞入狱后的表现有两事可考:一是绝食抗议,二是始终不自诬。有史书记载,岳飞“久不伏,因不食求死”,虽经酷刑折磨,但仍进行着绝食反抗。临刑前,坚贞不屈的岳飞在狱案上挥笔写下了八个大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岳飞对祖国耿耿忠心,对正义事业更有铮铮铁骨。南宋理学家朱熹指出:“若论数将之才,则岳飞为胜,然飞亦横”,且“恃才不自晦”,即是说岳飞锋芒毕露,却不搞韬晦之计,不知明哲保身。其实这恰恰是岳飞个性上的优点,也正是这些优点,却为专制统治者所不容。岳飞之死不单是个人的悲剧,更是时代的悲剧,民族的悲剧。
岳飞冤狱平反昭雪后,根据“为尊者讳”的文化传统,明知罪魁是宋高宗,却不敢如实地揭露历史真相,反而把罪责一股脑儿都加在遗臭万年的秦桧身上。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又逐渐把岳飞塑造成一个极其愚忠的艺术形象,自觉不自觉地麻痹着自己,毒害着人民,这其中更包含着耐人寻味而极其深刻的文化悲剧。
最后想提一下的事件是:元军灭亡南宋之崖山战役。战败后,宁死不屈的丞相陆秀夫抱着小皇帝投海,随之蹈海殉国者不计其数。“七天后,浮尸漂出海面者有十多万人。”真惨烈啊!其惨烈的景象背后,又告诉我们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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