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 汉朝立国,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其他还有关于礼仪的《傍章》《朝律》,关于宫廷警卫的《越宫律》等。形式有律、令、科、比。科是律令的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比是制案成例,都是律令的重要补充与司法根据。武帝时,对已制法律作了一次统计:“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到成帝时,“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汉书·刑法志》)。
法律条文如此细密繁多,即使现在也苦于查找,更何况使用竹简的西汉。其内容重复矛盾、轻重不一,给官吏受贿曲法、为所欲为,创造了条件,造成“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汉书·刑法志》)这种紊乱的法律状况,即使练达的老吏也无所适从,“奸猾巧法”之辈,更可营私舞弊。
《史记·邹阳列传》载西汉初年,名士邹阳游历梁国,不意遭到几个小人的谗毁,被梁孝王投入监狱,准备处以死刑。幸亏邹阳在狱中上书,陈己之冤情,抒己之愤慨。梁孝王还算识才,邹阳才被释放出狱,尊为上宾。在《邹阳狱中上梁王书》中,邹阳自己都不知道犯了何罪,所以通篇几乎没有关于罪名的辩解之词,只能历数先秦时期的冤狱以示自己清白。由此可见,不仅皇帝掌控最高司法权可以草菅人命,一个封国之小王也或享有生杀予夺之特权。藩王只要听信谗言,不需调查事实真相,不需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就可将名士投入狱中,甚至将其处死。西汉初年司法之紊乱可见一斑。
肉刑改革 两汉时,肉刑相当残酷,受刑者往往终身残疾,甚至受刑而死。文帝时,下令废止肉刑,改革刑制,用徒刑、笞刑与死刑来取代肉刑。结果表面上好像废止了肉刑,然而却把斩右趾改为死刑,刑罚加重,把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刑五百和三百,受刑者往往被打死,造成“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结果。景帝即位后,将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两百,不久再各减去一百,并规定笞臀,且中途不得更换打手,自是受刑者大多得以生还。而事实上,两汉肉刑还是存在,如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武帝时司马迁便受宫刑。斩右趾到东汉时又恢复,作为减轻死刑的一种量刑。可见,残酷异常的肉刑,数千年中从未废止过。
纲常伦理 自汉武帝崇尚儒学后,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观念逐步与法律相结合,其中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表现得极为明显。如汉律规定:父母可随意殴打子女,而子女若殴父母或被告不孝者,处死刑,殴兄姐也要加刑。“不孝”为重罪,犯者弃市。汉律还允许亲族间互相隐瞒罪行,并规定子女为父母报仇而杀人者,减刑。在夫妻家庭关系上也明显不平等,所谓夫为妻纲,夫与人通奸,只处徒刑,妻若与人通奸,则处死。离婚主动权也在男方,已有“七出”之规定。男子娶妾是合法的,实际上承认一夫多妻制,如丞相张苍有“妻妾以百数”,当然皇帝更是例外,妇女地位比先秦明显低下。
《汉书·于定国传》载,东海郡有一孝妇,年轻守寡,又没有儿女,婆婆劝她改嫁而终不肯。婆婆见她勤苦,自己连累儿媳十余年,心中不忍,便以自杀来促成其媳改嫁,哪知小姑见状,诬告孝妇逼死婆婆。在官府的严刑逼供下,孝妇只得屈打成招,被处死刑。婆婆的一片好心,反害了媳妇。官府不调查研究是一方面,而儒家等级伦理对司法的负面效应则是另一重要方面。
思想言论方面 当时为加强专制统治,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法律严惩对皇帝的诽谤、祝诅、诬罔、诋欺等言行,有“非所宜言”等罪名,广泛钳制挟控臣民的言论,甚至创设出“腹诽”的罪名。武帝连年对匈奴用兵,国库空虚,民众贫困。武帝造发皮币,以图缓解经济困难,征求大农令颜异的意见。颜异认为皮币面值过高,本末颠倒,不易使用。武帝见颜异反对,心中怀恨,就想治其罪。恰逢有人控告颜异,武帝就派酷吏张汤审理。张汤本来就与颜异有隙,也领会武帝的意思,便一心要置颜异于死地。调查得知,颜异与朋友议论朝政,朋友认为政令多有不便之处,颜异笑而不答。张汤据此上奏,说颜异身为九卿,见政令不便不向朝廷奏报,只是冷笑,有“腹诽”之嫌。武帝居然也默认此罪名,判处颜异死刑。皇帝之荒唐可笑与没有人性,从此罪名中便足见一斑。
“春秋决狱”汉代还盛行“春秋决狱”,亦称“经义断狱”,就是拿儒家经典《春秋》及诸传(以《公羊传》为主)的经义精神及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经董仲舒提倡,并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在当时司法实践中普遍推广。此后又有应劭、马融、郑玄诸家的决狱解释,朝廷确认郑玄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此类决狱的核心理论就是儒家的“论心定罪”,即主要根据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来定罪,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种唯动机论的判案原则不但影响法官对客观犯罪事实的准确把握,并为法官断案时的主观臆测提供了理论基础,此所谓“援经诛心”断案。随心所欲地以主观动机定罪量刑大大增加了冤狱产生的频率,也为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维护增添了可以严厉惩治“思想犯”、“良心犯”的司法理论与实施手段。
经济掠夺 汉武帝时的经济掠夺也相当疯狂,用所谓的“告缗”手段,大量掠夺民间财产。即颁布工商高税收率,凡申报不实者没收财产,罚戍边一年,有能告发者,赏没收财产的一半。自“杨可告缗”一发而不可收,中等以上工商业者几乎全部破产,而国家由此“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汉书·食货志》)。国家用经济立法去掠夺民众的财产,是专制统治者的惯用伎俩,真不知造成了多少人家倾家荡产、流放戍边。
大赦制度 汉代以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出现了频繁的大赦制度。统治者认为赦乃德化之道,仁政之端,所以凡即位有赦,死葬有赦,灾异有赦,寿庆有赦……西汉两百余年,总计大赦有七八十次,平均二三年一次。滥赦的结果,使犯罪率更高,社会愈加动乱。而有罪不惩,对于被害者来说,无异于冤狱。东汉王符在《潜夫论·述赦》中指出:“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崔寔在《政论》中也说:“赦以趣奸,奸以趣赦,转相驱踧,两不得息,虽日赦之,乱甫繁耳。”(www.daowen.com)
酷吏司法 汉武帝时,实行“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之司法政策,就是对官吏故人入罪处理宽缓,而对“故纵宽出”人罪者要加重处罚。结果便使官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造成大量冤案,这也是西汉酷吏产生的政治背景,或可说汉武帝是两汉酷吏的制造者。酷吏虽能镇压一些地方豪强,或将地方治安治理得“道不拾遗”,清静平安。但酷吏的政绩主要是靠凶暴的不法手段,制造恐怖统治所致,而不是靠正当的法律制度。这当然与历史的局限有关,由此造成了许多惨烈的冤案。
如尹赏长安缉盗。成帝永始、元延年间,朝政紊乱,贵戚骄恣,长安城中奸猾豪门不少,社会上到处仇杀剽劫。尹赏为长安令,即召集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举发城中恶少流氓数百人。一天,尹赏出动军队,分头缉捕,然后关进事先挖好的地下洞穴中,将犯人全部饿死。百日后,令死者家属领回尸骨。又抓来数十上百名罪行较轻,愿意悔改的良家子弟,令其家长用钱赎回,或用为爪牙,使之立功赎罪。这样一来,盗贼事辄止,亡命徒散逃,社会治安立见好转。但其手段之残酷,不免有冤滥,且完全不合法,无异于滥杀。后来,尹赏为江夏太守时,同样用此法捕捉盗贼,但“所诛良民甚多”(《汉书·酷吏列传》)。
东汉此类酷吏更多,《后汉书·酷吏列传》载,董宣为北海相,知大姓公孙丹家杀人奠基新宅,便捕公孙丹父子诛杀。其宗族亲党三十余人,来府衙喊冤,董宣又将他们全部收入狱中,竟全部杀光。黄昌任宛县令,有人盗其车盖,大概想给黄昌一个下马威,黄昌侦知是曹家所为,“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大姓战惧,皆称神明”。阳球拜九江太守,也是“设方略,凶贼殄破,收郡中奸吏尽杀之”。此类事例不胜枚举。
对用如此暴行所获得的统治政绩,司马迁与班固诸史家都表赞赏:“虽惨酷,斯称其位矣。”个别酷吏确也有些颇值称许的举动,如董宣为洛阳令时,湖阳公主的奴仆仗势杀人,又藏匿于主家不出,吏不得捕治。董宣便候此奴驾车陪公主外出时,截车杀了此奴。然而,此类事迹只是少数,大量存在的是酷吏们玩弄法律,滥杀无辜的记录。
如周阳由为郡守,“最为暴酷骄恣,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土豪也有守法与不法之别,而他一概夷平之。义纵为定襄太守,一次视察监狱,将两百余名重罪轻系的犯人,及私自入狱探看他们的宾客昆弟等两百多人,估计都是当地的豪强,全部加以“为死罪解脱”的罪名,并且在一天之内,将此四百余人全部屠杀,其郡民众不寒而栗。王温舒任中尉时,更是势利小人,“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者,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夺。”(《汉书·酷吏列传》)还设告奸器(举报箱),收到情报便广为收捕,告密之风由是盛行。王温舒任广平为都尉时,捕郡中豪猾,连坐千余家,上书奏请,一概论罪,大者灭族,小者死罪。执行之日,血流十余里。狱中犯人多得整个冬天也杀不完,只急得顿足叹道:“令冬日益展一月,才够我杀犯人呀。”其好杀伐如此。汉武帝听说,却认为有能,给予升官。
严延年任河南太守,冬月将属县囚徒,定罪杀戮,血流数里,号称“屠伯”。樊晔为天水太守,“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狱”,即遭到囚禁犯人,李章为千乘太守,“坐诛斩盗贼过滥,征下狱免”,很快又拜侍御史,出为琅琊太守。黄昌任陈相,县人彭氏造筑临道楼舍,黄昌每次出行,彭氏妇人总是坐在楼上观看,黄昌不高兴,遂派兵将彭氏及其妇人收入狱中,并立案杀之。王吉为沛相,手段更是残忍,地方若有人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用土棘埋尸。且杀人皆碎尸后放在车上,写上罪名,宣示属县,夏日尸体腐烂,则用绳串联其骨头,周遍一郡乃止,见者无不骇惧万分。“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其余惨毒刺刻,不可胜数。”(汉书·酷吏列传)酷吏能如此随心所欲地杀人,说明汉代法律制度在执行中的随意性。
当然,少数酷吏用刑不避皇亲国戚及官员,也时会发生几件酷吏被冤害案。如前述景帝时的郅都,便是位廉洁奉公,不避权贵的酷吏,被窦太后冤杀。武帝时,御史大夫张汤办案手段残忍,上述腹诽案已可见一斑,从而得罪了许多同僚,很多人都在监视张汤,伺机报复。御史中丞李文不法一案,被张汤问成死罪,便有人告发张汤与下属合谋陷害李文。案子由酷吏减宣审理,而减宣与张汤不和,此案对张汤极为不利。同时,丞相与三位长史又告张汤泄露国家经济政令,囤积物资致富。武帝便认为张汤欺君罔上,派使者前去质问。张汤不肯服罪,武帝便派廷尉赵禹亲往赐张汤自裁,张汤留下遗言:“陷臣者,三长史也。”随即自杀。后查明张汤家财不过五百金,全是俸禄与赏赐所得。武帝闻知,恨三位长史的诬告,便诛杀三位长史,丞相也畏罪自杀。酷吏张汤害死过许多无辜之人,他为人所陷而死也算报应。东汉末年,司隶校尉阳球敢于惩治当权坏政的宦官,诛杀了中常侍王甫父子三人,财产没入,家属流放。而曹节等人见王甫被杀,兔死狐悲,便向皇上诬告阳球。阳球遂被送洛阳监狱治死,妻儿徙边。
皇帝意志为法 司法过程中,也常常以皇帝的意志为左右。如宣帝时,京兆尹张敬为私仇杀人,宣帝非但没有治罪,反而将他升迁为刺史。尤其是当时许多酷吏,都看皇帝的脸色办事。如武帝时的张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腹诽”罪名的制造,也是武帝欲杀颜异的结果。酷吏杜周更是“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有人责备杜周:“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杜周直截了当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就是说,完全可按君主的旨意断案,因为法律本来就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所以只需按现在的君主旨意办,不必拘泥于过去的法律,这可谓中华法系最为悲哀的内核。酷吏若违背皇帝的意志,也绝没好下场。如酷吏义纵,不赞同杨可告缗事件,认为这是乱民,查捕了杨可的幕后指使人,不料指使人竟是武帝派遣的,于是武帝将义纵斩首示众。
《汉书·杜周传》载,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当时诏狱(就是皇帝下令办的案子)极多,二千石以上官员入狱者新旧相因,常不下百人。廷尉及中都官审理诏狱,牵连逮捕人数常常可达数万之众。当官的都如此不安全,更何况一般民众。地方大府一年上报狱案有千余件,大案牵连逮讯数百上千人,小案也起码数十人。民间狱案在胥吏的任意文致下,逮捕牵连的人数更无从统计。两汉的监狱已十分普遍且量多,“天下狱,二千余所”,仅中都洛阳就有官狱二十六所,且监狱管理极为黑暗,虐囚致死乃家常便饭。可见汉代在崇儒德治之外表下,法制繁琐紊乱,冤滥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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