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主要就是法家变法过程中所进行的各方面改革及其著述中法律思想的全面阐述。随着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到战国出现了一批法家人物,他们不但著书立说,宣传其思想主张,且千方百计地说动君主进行了一些实地改革操作,其法治实践与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几乎完全支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发展方向。史学界、法学界对此多有嘉誉之词,然而实质上,法家之“法治”即在于加强君主专制,更导致了冤狱枉滥。
首先,“法治”是赤裸裸的血腥恐怖暴政 法家最首要的主张便是轻罪重刑,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乃至算不上什么过失,就处以极其严酷的刑罚。《商君书·赏刑篇》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明确反对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的司法判案原则,提出所谓轻罪重刑可以制止犯罪的空想,实际上纵容了司法的冤酷滥刑。尤其是其连坐法,迫使人们相互检举揭发,就必然发生许多诬告,牵连无辜。《韩非子·奸劫弑臣篇》也提出:“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再三要求统治者“操法术之数,行重罚严诛”。以上内容反映出法家一味追求重刑统治而完全不把民众当人对待,唯考虑统治者安危的法律观。
在法家的法律体系中,非但没有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并且常常混淆着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是否犯罪的界定和司法判刑的尺寸都有着极大的随意性。如《商君书·开塞篇》主张惩治“将过”罪:“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其所谓“将过”,即将要犯罪,实际上还没有犯罪。从犯罪构成学上看,最多存在动机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更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还谈不上有罪。就是说,仅凭动机就可判人以罪名,而不用任何客观的标准,这实际上就是允许统治者以主观臆测去进行司法判罪。李悝在《法经》写道:“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看了宫室、俯拾路遗就算犯罪,属于盗心萌发的表现,所以要处以“膑”、“刖”的酷刑。“群相居……三日四日五日则诛。”认为群居超过一日则有谋反嫌疑之罪,此种犯罪学逻辑何等荒谬。可见法家为了统治者的安危,可以用臆想来判罪。
韩非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统治,更是信口雌黄地滥加人罪,把死刑当儿戏。《韩非子·初见秦》载:“为人臣不忠,当死;言而不当,亦当死。”就是说,君主可以把任何不顺自己心的臣下,以“不忠”和“言不当”的罪名处以死刑。韩非甚至为了维护君主的私利,滥加罪于臣民到达厚颜无耻的地步。《韩非子·忠孝》说:“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是诽谤其君者也。”就是说做人臣除了赞誉当今君主以外,其他任何行为都可能有罪。更荒谬的还有《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为君主谋划时说:“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则除之。”连“不劝”、“不畏”、“不变”之类的处事态度都要被杀头(“除之”),那臣民只有像哈巴狗一样的活着了。如此看来,韩非被秦王下狱治死,可一点也不冤。
我们看到,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根本就没有一个较为合理、正义的司法审判准则,其想以重刑的残酷统治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只能是一个自欺欺人的骗局,结果只会产生大量悲惨的冤狱。
其次,法家用法律实施专制统治 法家将法律的制定权仅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的资格,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臣民只有守法的义务,否则便是大逆不道。《管子·任法篇》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李悝《法经》规定:“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商君书·定分篇》谓:“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简直就是耸人听闻。《韩非子·饰邪篇》也强调:“君子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明确君主立法为是,他人就不能以法为非。商鞅变法时,秦民哪怕改变初衷,赞成法令,也要被流放边城,冷酷专制到完全不近情理的地步。
当时,臣民议论法令、批评时政的现象不少,法家不是因势利导,以此为契机来改善法制,而是用极其专制、严酷的手段去打击压制。《商君书·定分篇》要求:“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韩非子·显学》认为:“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完全排斥民众对完善法制的作用,从而使其立法、执法诸程序走向极端狭隘的专制道路。春秋时期,士人在乡校议政,子产认为:“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这是何等度量与气魄!战国法家却背其道而行之。可以说,法家的这种扼杀民智政策是子产不毁乡校的反动。
在君主独掌立法权的基础上,法家相应要求实行的是赤裸裸的君主专制独裁统治。《商君书·修权篇》谓:“权者,君主所独制也。”申不害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更是把君主专制统治制度设计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他一再告诫君主不能给臣下任何权力和自由:“臣制财利,则主失德;臣擅行令,则主失制;臣得行义,则主失明;臣得树人,则主失党。此人主之所以独擅也,非人臣之所得操也。”(《韩非子·主道》)同时要求臣民唯唯诺诺,竭尽愚忠,去做君主奴颜婢膝的驯服工具,“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韩非子·主道》)甚至公开为暴君辩护:“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誉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韩非子·忠孝》)在这里,要求臣民对夏桀、商纣这类暴虐君主,也俯首帖耳,任其宰割。
法家在“法治”方面最能迷惑人的地方,恐怕是其“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之说。《商君书·赏刑篇》给“刑无等级”下的定义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有度篇》在“法不阿贵”后说:“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矛头主要是指向贵族官吏,原因是,法家认为君主与贵族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所以提出“君臣利异观”,如君主控制不当,臣下大有威胁,所以君主要时刻提防臣下图谋不轨、篡弑夺位。这样,专制主义者的法家,要求君主对不同道且时有威胁的贵族官僚也实行严酷的刑法控制。可以说,“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只是为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统治。(www.daowen.com)
同时,韩非明确反对君主自律以法,《韩非子·难三》说:“为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谓之劫;不能饰下而自饰者谓之乱。”认为即使臣民没有过错,甚至贤义有德,君主也可以心安理得地滥施刑罚,乃至杀戮。《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认为商纣王就因不听费仲“且主而诛臣,焉有过?”的劝谏,没有杀周文王西伯昌,“三说不用,故亡”,公开宣扬君主为了专制统治,可以不惜采用任何不法手段。可见,其“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之类倡言,绝不是在追求什么法的平等性,而恰恰是为了法的专制性,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法家在进行如此“法治”的同时,还要求君主伴以“势”与“术”的统治手段。如慎到认为权势高于一切,道德、才能之类都是权势的仆从。韩非一再告诫君主:“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而且,君主在牢牢把握权势的同时,还需有运用自如的权术,“赏罚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拥主。故君先见所赏则臣鬻之以为德,君先见所罚则臣鬻之以为威。故曰:‘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韩非子·内储说下》)就是说,君主应将赏罚利器隐藏于阴谋诡计之中,才能随心所欲地控制臣民于股掌之上,乃至教以离间、盯梢、人质、暗杀等鄙劣手段。总之,君主应该不厌其诈,阴狠毒辣地进行专制统治。很清楚,法家的所谓“法治”,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法治国,实乃专制,且是一种不择手段,充满恐怖的专制,这种与强悍权势、阴谋权术相结合,并以残酷的法律规范为保障的君主专制统治,本质上比儒家所追求的人治更为狭隘、更为有害。
最后,法家用法律来践踏私权 中国古代,自三代以来便只有君主家长制专制统治,其“法”无非是统治者镇压民众的工具。到春秋战国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法家在其法律思想中非但没有一点正义、权利和契约方面的内容,反而变本加厉地实行君主专制,同时毫无顾忌地剥夺民众应有的基本权利。《韩非子·诡使篇》言:“夫行法令者所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这里所谓“私道”,在很大程度上便包含了臣民个人应享有的权益。《慎子·威德篇》也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法家把“法律”与“私道”完全对立起来,而凭借着手中的权利,大肆剥夺臣民的各种基本权利,甚至对民众合理的生产活动、生活方式横加干涉,将民众圈羁于极其狭隘且愚昧的空间范围内。
前述,法家对臣民的“私言”、“私视”都不允许,已足见一斑。商鞅变法规定:禁止民众经商,否则沦为奴隶。《商君书》中还规定:不许雇佣帮工,不准迁居,不能将各类文娱活动通行百县,还有禁止游学,燔烧诗书等等。《商君书》与《韩非子》都把文学、习武、工商、技艺诸种人都列入社会蛀虫“五蠹”行列,而要求清除,并反对春秋以来,教育进步的标志:私学。《商君书·农战篇》更道:“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法家几乎要将农、战以外的一切文化成果予以铲除,将人们引入极其单调、野蛮专制社会中。
法家禁止一切不符合君主专制统治的个人思想道德方面的行为。《管子·法禁篇》规定,“隐行僻倚”、“诡俗异礼”、“济人以买誉”、“以朋党为友”等品行都属“圣王之禁也”。《商君书·赏刑篇》将“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诸品行都入禁止之列。其《说民篇》谓:“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韩非子》中更是列举了大量法家所反对的道德品行,并予以竭力诋毁。如《八说篇》中讲:“轻禄重身”、“弃官宠交”、“离世遁上”、“行惠取众”等都是“匹夫之私誉”。《诡使篇》中谓“少欲宽惠”、“重厚自尊”、“私学成群”、“闲静安居”等行为都是“乱民”、“乱上”者。凡此种种,俯拾皆是。总之,一切个人的道德品质、行为准则都要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前提,凡不合此标准的,都在严禁、取缔之例。这样每个人的兴趣爱好、独立人格诸方面都受到极大的限制,由此也限制了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和健康发展。
许多人以一些惩治盗贼的律文为根据,津津乐道地谈其保护了私有财产权,其实查遍法家的所有言论主张、改革措施和法律条文,从没有明确表示过要保护私有财产。恰恰相反,法家要求国家用各种手段坚决打击当时的“私门”、“私家”,并毫不隐讳地主张对私有财产加以剥夺。《管子·揆度篇》就要求政府“富而能夺”。《商君书·说民篇》提出:“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当时因各种原因被籍没财产之事,可谓比比皆是。法家绝不允许一般臣民发财致富,如前所述,此乃“圣王之禁”。韩非也坚决反对“国地削而私家富”的情况出现,并首先提出“均贫富”的口号。惩治盗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并非保护私有财产。
在法家的法律中,唯有赏罚二字,且以刑罚为主。《商君书·开塞篇》明言:“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法家不但继承了三代单一的刑法规范,且进一步发展了君主专制的法治内容,将民众完全视为给统治者奴役的对象。“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韩非子·六反》)“夫上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韩非子·显学》)法家心目中的民众地位已昭然若揭,其没有任何权利方面的规范乃至概念,唯有被蛮横无情的统治者任意的摆布与宰割的条例。这种专制法治统治模式,在某些时期会造成表面上社会秩序安定,军事力量强大,农业经济丰足的假象,实际上却时刻在扼杀着民众丰富的创造能力,窒息着社会发展的竞争动力,最终必然造成统治残暴、社会闭塞、民众愚昧、经济单调……尤其是产生大量悲惨的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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