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分析的是完备社会形态下存在的基本经济制度,他们所指的所有制要么是单一的公有制,要么是单一的私有制,不存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一个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他们只指出了取代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但对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选择怎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需要未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者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予以解决。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概念,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我们党一直在积极探索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在本质上就是股份制经济,但股份制经济不一定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既可以是多种所有制持股,也可以是单一所有制持股,而混合所有制一定是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的股份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格局上的应有体现,没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民企的国有化,也不是国企的私有化,而是二者的共赢、互补共荣。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在分类改革与治理的基础上,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存在的使命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二是实现保值增值。第一类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家必须保持独资和绝对控股地位,有条件、有限制地进行市场化、资本化运作,在这类企业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通过掌握控股权等形式把握控制力,起着主导作用,非国有资本处于参股地位,依附于国有资本发挥作用,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非国有资本参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会积极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做出贡献,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第二类企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或服务性行业,应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民营资本的介入,在公开、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合并重组、兼并交易,通过社会资本的融入来经营管理好国有资本,充分发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各自优势,取长补短,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促使国有资本放大功能、提高竞争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二是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的保护机制。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财产占有关系发生了变化,最终必然导致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要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必须从法律上保障公有产权的主体地位。只有公共财产得到有效保护,才能更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要在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下,全方位地构筑中国特色的公有财产物权、管理、流转、保障和分配制度,要对以产权改革之名行私有化之实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和彻底清查,不得赦免侵占公共财产的原罪,将流失的国有资产追回来,保卫社会主义的胜利果实,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要建立健全人大制衡监督国有经济决策改革机制,扩大国有产权改革的公共参与,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产权改革的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两会期间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企改制大潮中,少数人靠攫取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引发民众强烈不满。可见,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管和保护,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经济影响,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www.daowen.com)
三是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只有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展,才能提升其与国有资本相互渗透和交叉融合的能力,混合所有制经济才能发挥其资本优势和市场优势,国有资本才能放大功能、提高竞争力,实现保值增值。国家要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既要保护公有制经济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生经济纠纷时,要遵循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创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公平竞争环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四是不断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融合,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在改革中创造出来的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实现了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发展出发,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决定》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拥有集体资产,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保持土地的公有性质的前提下,让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让农民拥有实实在在的集体资产份额,分享集体资产增值收益,既能避免土地的兼并和买卖,又能体现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商品属性,与市场经济相融合,是中国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可靠保障和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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