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形成国有资本产权全民所有、全民参与、全民负责、全民管理和全民维护的法制局面,除了进一步规范委托代理制度,完善、落实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建立开放、透明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外,还需要从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理论前提出发,确立全民对任何侵犯国有企业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我国现行《公司法》为了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的不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是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所构筑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
对于国有企业是否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现行《公司法》未作特别说明。笔者认为,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该适用于国有企业,现行的国有企业大多进行了公司化改造,既然是公司,当然适用公司法,只是现行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实务上的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首先,原告资格不得有限制。现行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的股东,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有限公司而言,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诉讼,对股份公司而言,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起诉权。对国有企业,应从全民所有的前提出发,确立凡是中国公民均享有起诉权,鼓励人人都来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后,应由公司或起诉股东履行公示或告知的义务,其他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到诉讼中来,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有利于负担诉讼风险。至于原告和被告是否可以通过和解方式结束诉讼,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法院应以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和解协议或撤诉请求,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撤诉请求一律无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财产类案件按照案件所争议的标的金额缴纳,考虑到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时所涉金额巨大,让原告按普通财产案预缴诉讼费会导致民众对诉讼望而却步,客观上妨碍了代表诉讼的提起,且显失公平,因此,在计算诉讼标的金额时,宜采取非财产类诉讼标的金额的计算方法,鼓励民众提起代表诉讼。为了防止滥用诉权,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相应的措施配套实施,比如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若败诉,要承担诉讼费用,若胜诉,则由公司补偿其诉讼费用,受偿的国有、集体企业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酬金作为报答,促使公民把关心公有资本的所有权和自身利益结合起来。一旦我们切实实施了这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则国有企业将处于14亿人民监督和保护之下,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客观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创造一切条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形成“国进民也进、国强民也强、一荣俱荣”的生动局面!“只要中国能够控制产权私有化,控制产权为少数人牟利,防止资本投机和外流,使产权为人民服务,就能够保证改革的成功。”[60]
【注释】
[1]盛洪:《国企垄断的政治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洪范评论》第1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3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5]《列宁专题文集 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6][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7页。
[7]I·Silone,in The God That Failed(London,1950),第119页,转引自:[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7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7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43页。
[11]《列宁专题文集 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13]《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17]刘全复、何祚榕:《马克思主义与人学三题》,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www.daowen.com)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96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7页。
[34]《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35]《程恩富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5页。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37]程恩富:《问张五常:财产所有权果真无足轻重吗》,《上海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4页。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07页。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8页。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页。
[44]刘贻清、张勤德:《巩献田旋风实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32页。
[46]张春霖:《国企分红下一步》,《中国改革》2010年第3期。
[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65页。
[4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7页。
[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9页。
[5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53]李荣融:《切实发挥国有企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经济日报》2009年5月14日。
[54]李崇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及其现实意义》,《湖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14页。
[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4页。
[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3页。
[58]刘国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国企》2011年第7期。
[5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
[60][德]乌尔里希·杜赫罗、[德]弗郎兹·欣克拉麦特:《资本全球化——产权为民,不为利》,倪延硕、肖炼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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