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可以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但市场经济本身不会带来共同富裕。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提供的基本物质基础,肯定不能实现共同富裕,但有公有制并不一定会自动实现共同富裕。在公共财产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上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1994年,为了激励企业改革和发展,税制改革暂停了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放水养鱼”,对壮大国有企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总体走出困境,企业创造的利润绝大部分留存在企业,社会没有同步分享,引起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出现对国有企业存在必要性的质疑,也给了新自由主义者主张私有化以口实。
2007年5月,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试点工作。这一办法最初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按不同比例征收: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目前提高国企的分红比例呼声很高,有的学者撰文要求将比例提高到80%以上。世界银行高级专家张春霖考察了16个发达经济体中49家企业2000—2008年的分红数据,计算出在正常的观察值中,每家国企2000—2008年的平均分红率为33%,大部分公司的平均分红率为20%~50%。虽然1994—2007年间中国国企不对政府分红,但是许多国企在海外上市,在分红政策上遵循国际惯例,2000—2008年期间的平均分红率为23.2%,中值为22.7%。他还对中国国企的分红政策提出了建议:“实行双层结构的分红比例,即每家国企的分红都由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组成。固定部分是国家所有者实施约束的工具,而可变部分可以用来保证灵活度。两部分的相对权重应当考虑到行业特点。行业的盈利变动性越大,可变部分应当越高。”[46]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目前国有企业分红比例确定的理论支持仍显不足。总体的原则应该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参考国外的做法,兼顾企业、行业和经济周期等因素,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给国企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留足成长资本,不能一下子“抽血”太猛,使企业丧失创造红利的能力。同时,不能只关心国有企业利润增长时怎么分红,还要考虑国有企业利润下滑出现亏损时,怎么补贴的问题,应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个制度稳定下来,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垄断性和资源性国有企业的上缴比例应显著高于其他行业,因为它们享有高额垄断收益,只赚不赔,而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分红比例就不宜过高。(www.daowen.com)
关于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方向目前尚在探索之中,学界争议也很大。目前,中央对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方向偏重于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投资支出的安排,这只是一个过渡性的举措。学界普遍主张,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方向应偏重于国有资本的公共福利性支出的预算安排,具体而言,又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全民直接分红,即全国人民每人建一个资本账户,将红利直接打入各人的账户。一种主张间接分红,即通过提高社会福利支出,间接实现全民分红。本人认为,我国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解决或缓解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全民平均分红无助于这个问题的实质性解决。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长期保障人人拥有等量的财产,俄罗斯私有化改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目前可行的方法是间接分红,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的公共福利性支出的制度安排,缓解公共财政的紧张状况,用国企红利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使他们能够与其他社会群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保障发展的起点公平,实现共享式发展,提升社会总福利水平。
国企的收益如果能真正做到全民共享,长期以来有关学者对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及垄断问题的诘难则将得以化解。有学者主张国企应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腾笼换鸟”,甚至干脆物归原主。这样真的就可以解决贫富差距吗?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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