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有偿续期的政治和法律逻辑探究

有偿续期的政治和法律逻辑探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匮乏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设计必须遵循法律逻辑和政治逻辑的统一。所有权具有永续性,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唯有遵循政治和法律逻辑,严守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底线,以真实民意为依归,才能制定出合乎国情民意的可操作性方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有偿续期的政治和法律逻辑探究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匮乏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设计必须遵循法律逻辑和政治逻辑的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既然国家享有城市土地所有权,那么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就是土地公有制的逻辑延伸。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一些附属设施,这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第135条中有明文规定。所有权具有永续性,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本质上是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必须向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土地使用费(当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放弃权利)。近年来多次调控房价“不降反升”的紧张气氛越来越浓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房价有着持续上涨的强烈预期。要降低人们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强烈预期、消除紧张气氛,就需要国家将《宪法》对土地公有制的规定真正落实到实践中,明确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需要有偿续期,这样,商品房的价值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降低,直至归零,进而可有效减少对房屋的投资和投机行为,回归房屋的居住功能,稳定社会预期,解除社会焦虑,实现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安居乐业。

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免费、自动续期,严重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将使我国《宪法》规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名存实亡,其实质就是土地私有化,“地产必然以资本的形式既表现为对工人阶级的统治,也表现为对那些因资本运动的规律而破产或兴起的所有者本身的统治”[3]。拥有多套房屋的人将成为食利阶层,势必导致土地资源占有不公现象的固化,加剧贫富差距和贫困代际传递,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免费、自动续期还将进一步强化民众对房价的上涨预期、刺激房地产行业的投资甚至投机行为,侵蚀社会主义的价值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奋斗与不懈努力下,我们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和核心价值体系,但近年来随着部分城市房价的非理性上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勤奋工作难以致富,工作十年不如炒一套房,为购房而“假离婚”的现象也不断涌现,这些现象严重侵蚀和动摇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基础。因此,“对于人民的居住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应当建立在土地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应防止个别群体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占有和抢夺。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方案不宜盲从无偿无期限续期的显性民意”[4]

总之,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住宅地权续期的制度设计,不仅是一个厘清权利义务边界、解除社会公众焦虑、关乎民众福祉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唯有遵循政治和法律逻辑,严守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底线,以真实民意为依归,才能制定出合乎国情民意的可操作性方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注释】
(www.daowen.com)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2]易宪容:《房贷新政须避免助长楼市投机炒作风气》,《每日经济新闻》2015年4月8日。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152页。

[4]靳相木、欧阳亦梵:《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逻辑变换及方案形成》,《中国土地科学》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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