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利的核心和基础,“是产权全部范畴逻辑展开的最初始的出发点”[1]。大陆法系民法视野里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又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全的物权,即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最高支配权,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处于静态状态下的权利,所有权最重要的功能是定分止争,营造有序的社会竞争秩序。“所有权的权能的分割和转让,形成他物权;所有权的权属的转移,则形成债权。”[2]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有形的物权占主导地位,财产仅仅与有形的物品有关,而对物而言,当然首先强调的是物的占有和归属,因此,马克思认为财产的核心是所有,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权。
马克思认为,法律范畴的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经济范畴的所有制的法律表达。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有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所有权的内容与具体实现形式。作为法律范畴的所有权和作为经济范畴的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充满了“游戏先于规则”和“规则先于游戏”[3]的辩证法。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屈从于大自然的威胁,“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异己地对立着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4]。原始的生产条件被看作是属于劳动者个体的前提和存在方式,劳动者只有成为共同体的成员并以共同体为媒介才能使占有关系存续下去,人是一个双重的存在,“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5]。因此,只能形成与“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6]的财产占有关系——部落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这种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所以他本身实质上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7]。如果没有国家和法律,只有所有制,就不会有所有权。“可以设想有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8]“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9]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原始共同体下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解体,从而使原始共同体本身也发生解体,阶级和国家形成,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有利于自身的利益格局,就把现存的私人所有制以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形式固定下来。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10]。统治阶级把自己的利益说成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11],并宣布这种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无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2]因此,所有权实际上就是国家以法律赋予、确认的权利,比如,某人到荒郊野地开垦耕种一处女地,他对该地只是一种占有状态,而不拥有对该地的所有权,只有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他对该地的支配权利时,他才拥有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在所有权的法律规范形成之前,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是“游戏先于规则”,所有权法律规范形成之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财产权利是“规则先于游戏”。所以,所有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自于具体的、变化运动中的社会经济生活,“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13]。因此,作为经济范畴的所有制决定了法权关系的所有权,所有权一旦形成,“过去表现为实际过程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被承认为生产的一般条件,因而也就在法律上被承认,成为一般意志的表现”[14]。
所有权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基础或前提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是单个人的恣意妄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15]所有权的内容实质上是利益格局的反映,这种利益格局不是主观臆想或者设计出来的,而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内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致或冲突决定着国家的法律制度。“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16]一旦所有权确立的利益关系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它就会逐渐被废止。
有了国家政权力量对所有权的保护,既存的所有制会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维护,并能在很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如资本主义宣扬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使得有产者对劳动的剥削合法化且成为常态,从而长期保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稳固。新生阶级力量处于弱小状态时,只能在统治阶级的法律环境下通过合法的手段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会产生新的阶级和新的所有制形式,一旦壮大到能够与统治阶级相抗衡时,就会要求改变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与本阶级所有制形式一致的新的所有权体系。(www.daowen.com)
马克思透过人与物的关系看到是的人与人的关系,所有权体现的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权利,由于采取了“虚幻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意志形式,因而掩盖着“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的实质。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认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劳动而取得的。人对处于自然状态的东西并不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但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用身体进行的劳动,天然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洛克认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17]。劳动不仅是获得所有权的必要条件,而且,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也是个人独有的所得,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洛克还说,“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18]。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肯定了劳动对所有权生成的作用,他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9]。马克思通过对国家形成以来不同社会的财产取得方式的考察发现,“劳动者虽然付出劳动,但是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所有权,相反,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没有进行劳动,但却享有对最终产品的所有权。而决定这一切的就是谁享有对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此,劳动不再支配所有权,而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支配所有权”[20]。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所形成的关系,马克思称之为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关系既决定了生产的结果,也决定了生产的性质。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参与财产的分配时,决定财产的所有权的就不是劳动而是所有制了。[21]剥离所有权的阶级属性,把它看作是纯粹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的真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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