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限制及补偿方式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限制及补偿方式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有财产在宪法中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对公民生活资料的征收,宜采用完全补偿原则,且要及时或者先予补偿。事实上,即使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都是实行完全补偿的,如德国从魏玛宪法确立的是适当补偿原则,法国、日本、荷兰等国采取的是公平补偿原则。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限制及补偿方式

自从私有财产权具有社会属性且负有义务写入德国魏玛宪法开始,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已从自由主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的主观权利,变为一种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的、受限制的法律权利。私有财产在宪法中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且给予补偿,但各国对于补偿的标准并不统一。目前世界各国存在三种补偿模式:一是完全补偿(全额补偿),不仅补偿所征收财产本身通常价值,也包括它的“特别价值”或“其他利益”,以使相对人所遭受的任何可能损失都予以弥补。二是适当补偿,权衡公益的需求、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从而给予适当的补偿数额,一般为征收财产的“收益价值”。三是公平补偿,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同等价值的情形下,公平权衡两种利益后决定补偿的原则,一般按照“公平的市价”给予补偿。[53]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对补偿标准没有进行规定,社会实践中由于补偿标准过低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社会主义中国究竟采取何种补偿原则,本文认为应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全部学说的核心就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保障人人享有充分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有制既无法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又会导致对劳动者应得的生活资料的剥夺,以致带来人对人的奴役,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我国现阶段宪法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并给予宪法保护,是着眼于私有财产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以解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人民落后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公民在生活资料上的丰富和完善,以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在征收时要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实行不同的征收原则。对公民生活资料的征收,宜采用完全补偿原则,且要及时或者先予补偿。对公民生产资料的征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完全补偿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因为如果一律实行完全补偿,则实际是否认了征收本身,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更何况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对征收一律实行完全补偿,尤其是当私有财产是一些独占性的知识产权时,其市场价格要么无具体的客观标准,易引发利益相关人的争议,要么在供不应求时,市场价格畸高,导致征收无法实际实行。事实上,即使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都是实行完全补偿的,如德国从魏玛宪法确立的是适当补偿原则,法国、日本、荷兰等国采取的是公平补偿原则。因此,对公民生产资料的征收,应按照征收目的是否具有经济性而实行不同的征收原则,对于以非经济性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权衡的重心是公共利益,宜实行适当补偿原则;对于以经济性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同等价值,宜实行公平补偿原则,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

【注释】

[1]《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17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3~434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7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19]高放、李景治、蒲国良:《简论科学社会主义的六项基本原则》,《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4期。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

[22]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9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www.daowen.com)

[27][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7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422页。

[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2页。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8页。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2页。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页。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2页。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39]《列宁专题文集 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

[41]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5页。

[42]王锴:《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43]桂宇石:《中国宪法经济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44][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页。

[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

[4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

[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7页。

[5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1页。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2页。

[52]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法学》2006年第3期。

[53]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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