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主张应贯彻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要么将宪法第十二条中“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的“神圣”二字去掉,要么在第十三条补充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顺应世界历史潮流,增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实行市场经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也不可能真正实行平等保护,而只能是差别保护。
公有制下生产资料的财产表现形式就是公共财产,私有制下生产资料的财产表现形式就是私有财产。在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权本质上是在基于正当的程序和征得被剥夺人的同意下,以税赋的形式对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剥夺,作为对私有财产权的丧失的补偿,国家和政府要因此提供公共服务,“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4]。私有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是“源”和“流”的关系,私有财产权是公共财产权之源。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政策都是听从资本的使唤,当它弱小时,实行重商主义,当它遇到危机时,实行凯恩斯主义,各种形式的国有化开始涌现;一旦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阻碍了它的利益时,它便又要求自由市场,私有化变成国家利益向私人垄断利益转移的手段。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45],“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46]。
马克思认为权利是国家认可的,如果把权利视为“流”,则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则为“源”。“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47]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展开了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发展起来的“平等的权利”体系的批判。他说:“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48]由于人本身都是有差异的,用同一尺度去计量不同的人,必然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任何形式上的权利平等,最终都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使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但它仍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劳动者劳动能力和家庭成员数量的差异,必然导致消费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其丰富,消费资料实行按需分配,才真正是一种平等的权利。(www.daowen.com)
在经济依然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49]。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因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集中力量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是自发的,而是在国家和人民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不产生两极分化和新的资产阶级为限,就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50]公共财产体现的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具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不可能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只能是暂时的、相对的保护,但“暂时、相对保护”的时间会很长,因为“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51]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示了宪法在保护公私财产上的差别对待。同时,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律,则实行的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制度,但这种平等是在国家占有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情况下的平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是全局不平等格局下的局部平等,是宪法上不平等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是实质不平等条件下的形式平等”。[5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