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含义: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的讨论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含义: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的讨论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解释给公众的印象好像是私有财产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本文认为这种解释只是为了照顾人们的使用习惯而已,这里的“私有财产”在法理上应理解为私有财产权,是在生产资料意义上使用的,是不包括生活资料的,因为对生活资料的保护是我国各部宪法始终如一的规定,没有人会怀疑我国《宪法》对生活资料的保护。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含义: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的讨论

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不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而是所有制法律表达,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财产”的内涵是随着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的。如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并存,对于占有生产资料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资本家来说,既保护他们的生产资料,也保护他们的生活资料;对于其他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民来说,就只保护其生活资料。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私营经济被消灭,个体经济极度萎缩,个人不允许拥有生产资料,因此,保护公民的财产实际上只是保护其生活资料(个体经济虽然被宪法所承认,但由于个体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极少,影响微弱,故其拥有的生产资料仍划为生活资料范畴)。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现状,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承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在我国的合法地位,意味着我国所有制又回复到混合所有制,即公有制私有制并存,这时,保护公民的财产就意味着既保护其生产资料,也保护其生活资料;随着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私营经济的规模已经接近公有制经济的一半,且出现了其他经济形式,如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成分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公有部分等。这些经济形式是原宪法条文中私营经济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因此,1999年宪法修正,在综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共同的基本特征,提出了与公有制经济并列的对应同位概念——非公有制经济,[43]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制定的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出台,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21世纪以后获得长足的发展,私营业主拥有的私有财产大幅增加,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王兆国全国人大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2004年)的说明中,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解释为“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这种解释给公众的印象好像是私有财产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本文认为这种解释只是为了照顾人们的使用习惯而已,这里的“私有财产”在法理上应理解为私有财产权,是在生产资料意义上使用的,是不包括生活资料的,因为对生活资料的保护是我国各部宪法始终如一的规定,没有人会怀疑我国《宪法》对生活资料的保护。由于我国《宪法》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生产资料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是被消灭的对象,虽然在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对于合法的私人财产的保护还不完善,实际生活中又出现了一些侵犯私营业主私有财产的现象,使得一些私营企业主对自己的私有财产安全心存疑虑,因此,急需宪法明确宣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给私营业主以稳定的预期,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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