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态的社会,公有财产制度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问世后,公有财产制度更是整个财产权体系的核心内容。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斯大林将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被视为社会主义标准模式的“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有制+计划经济。“斯大林模式”的核心特点是主张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与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对应,在城市,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改造,迅速全面地实现工业的国有化,取消企业在财产权利等方面的独立性,在工业领域结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强制消灭一切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农村,则消灭富农并强制实行农业的全盘集体化。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体制成为公有财产制度的几乎全部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在经历了对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短暂保护之后,就开始了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化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单一的公有制。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国民收入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占32.2%,集体所有制经济占53.4%,公私合营经济占7.3%,个体经济占7.1%,资本主义经济已经被消灭。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已由1952年的21.3%上升为92.9%,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转变为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84]自此,公有财产制度成为我国主要财产制度,私有财产被严格限制在个人的生活用品等狭小的范围。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不再使用财产或私有财产的概念,只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市场取向的改革,私有财产得以重新生长起来。1982年《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2年《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正,都为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和发育提供了制度空间,让私有财产权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生长和发育起来了。
中国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权的生长与发展具有独特的演进模式。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同于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单一公有制到彻底私有化的财产制度安排,党的正确的执政理念与改革举措使中国私有财产权在单一公有制经济上平稳生长和发展,形成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并存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财产结构,这是我国财产理论与实践最鲜明的标志。新的二元财产权结构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治理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www.daowen.com)
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化保护,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产制度的鲜明特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党的“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宗旨的体现;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公私财产必须一体保护。没有公有财产,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私有财产,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公私财产的一体化保护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定持续和谐发展与公私财产权的均衡发展密切相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何防止公权力对公私财产的侵犯,如何在“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下构建中国特色的公有财产物权制度、公有财产管理制度、公有财产流转制度和公有财产保障制度,是当下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点。公共财产、私有财产的双重保护,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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