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优化研究

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优化研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城市,通过高税收政策、管制物资供应和货物运输等多种手段限制甚至排挤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迅速全面地实现工商业的国有化。“斯大林模式”的核心特点是主张消灭私有制,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城镇私有财产权的生长,贯穿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根主线。第二次思想大解放,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姓“公”姓“私”问题成为新形势下困扰人们思想的主要障碍。

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优化研究

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本质在所有制上就是单一公有制。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斯大林彻底否定了列宁施行的“既容纳商品经济和允许私人资本发展,又保证了苏俄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31]的、以恢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政策”,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城市,通过高税收政策、管制物资供应和货物运输等多种手段限制甚至排挤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迅速全面地实现工商业的国有化。“1928年,国有经济国民收入中比重为44%,在工业总产值中占82.4%(但在小工业中只占56%);而到1937年,上述指标已分别达到99.1%和99.8%。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苏联已把所有企业收归国有,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统治地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32]为了配合国家制定的优先发展重工业(其实是军事工业)的工业化路线,在农村,消灭富农并强制推行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庄,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及住宅、小牲畜、家禽、自用奶牛等全盘的公有化,以满足苏联工业化高指标、高速度所要求的资金上的高积累。1936年,苏联新宪法颁布,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国家财产包括土地及其蕴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及空中运输、银行交通工具、国营大规模农业企业、城市与工业地点、公用企业及主要住房。集体财产包括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共企业及其耕畜与工具、所出产的产品和公共建筑物。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从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是社会主义阶段的重要任务。苏联新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正式确立,这个体制即“斯大林模式”。“斯大林模式”的核心特点是主张消灭私有制,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在其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书中对公有制理论作了最权威的表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1)国家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其中,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体现了最成熟、最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集体所有制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时的一种权宜之计,一旦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集体所有制就应逐步向全民(国家)所有制过渡。[33]在此后的50多年里,“斯大林模式”长期被视为社会主义的标准模式。

新中国刚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学习和借鉴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构建单一公有制经济。

中国的改革,在经济领域就是在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生长和发展,这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城镇私有财产权的生长,贯穿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根主线。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首先是通过思想解放这条路径来提供观念土壤的。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历了三次大的思想解放。第一次思想大解放,以1978年开始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针对华国锋同志“两个凡是”的错误,即“凡是毛主席做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世世代代地用准确的完整的毛泽东思想来指导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把党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事业,胜利地推向前进。”[34]1978年5月10日,《理论动态》刊登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指出:“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唯一的标准。”“只有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才能够使伪科学、伪理论现出原形,从而捍卫真正的科学与理论。”“一个理论,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社会主义对于我们来说,有许多地方还是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我们要完成这个伟大的任务,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认识,去研究,躺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现成条文上,甚至拿现成的公式去限制、宰割、裁剪无限丰富的飞速发展的革命实践,这种态度是错误的。”随后,中央及各省级报刊纷纷发表了600多篇讨论文章,形成了关于真理标准全国大讨论的局面。正如邓小平所总结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争论,的确是个思想路线问题,是个政治问题,是个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35]真理标准的讨论及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打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枷锁,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标志着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时代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时代的伟大转折。

第二次思想大解放,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随着国内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苏联、东欧局势的巨变,“改革开放要收、阶级斗争要抓”等“左”倾言论甚嚣尘上,私营业主心存顾虑,担心企业的前途和命运,非公有制经济出现滑坡势头。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到武昌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视察,沿途发表了重要谈话,解决了长期束缚中国人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6]并指出了姓“资”姓“社”的判断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37]邓小平“南方谈话”,为召开党的十四大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彻底解除了“姓社姓资”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是在国际国内政治风波严峻考验的重大历史关头,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到新阶段的又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宣言书”[38]。(www.daowen.com)

第三次思想大解放,以党的十五大顺利召开为标志。邓小平“南方谈话”解除了姓“社”姓“资”对人们思想的困扰,非公有制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所有制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姓“公”姓“私”问题成为新形势下困扰人们思想的主要障碍。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所作的《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对我国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做出了重大创新,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39]报告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40]党的十五大冲破了姓“公”姓“私”的束缚,将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1],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消除了人们的顾虑,拓展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使中国在所有制改革上迈出了重要步伐,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通过思想解放给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提供了观念土壤,接着,党出台了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政策。1979年,随着大批知青返城以及城镇出现大量待业人员,全国约有2000万人要求安排就业,其中急需安排的就有800万人。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央建议,可以允许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不剥削他人(不许雇工)的个体服务性劳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该报告进行了批转:“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第一个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42]随着个体劳动的发展,有些个体户单凭个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便开始请帮工。1981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城镇非农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次允许雇工经营,但以“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2~3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等名称来回避“雇工”称谓,以淡化意识形态之争。1982年12月,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被写入国家宪法,获得宪法地位。由于个体经济属于个体劳动者范畴,因此,其合法性得到承认相对来说较为容易。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渐出现雇工达到百余人、数百人的大户,针对雇工大户,邓小平提出,采取“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中央通过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对雇工大户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到“多种经济成分”,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1987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和其他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43]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并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党应采取的态度。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44]“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45]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党的十四大在对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基础上,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46]。进一步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之内,并将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47]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所有制改革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48]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或“非公经济36条”),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着力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等方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49]。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50]

党的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相应调整后,《宪法》和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确认和保障。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决就业压力而允许发展的个体经济,虽然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但它属于个体劳动者范畴,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不具有剥削性,因此,在1982年就以其强健的发展实践获得了宪法地位。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51]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设发展的资金极度缺乏,法治破坏严重,为了吸引外资,参与国际大市场,解决外商担心中国“无法可依”的后顾之忧,1982年《宪法》确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资企业)的宪法地位,为外国资本的进入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52]由于私营企业在1982年只有少量发展,且对私营经济的性质还存在争论,所以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私营企业的宪法地位。但实践中私营企业发展迅猛。据统计,1984年参加新经济联合体的农户占3.2%,专业户占3.5%,个体工商户占4.4%。其中,雇工经营的新经济联合体占联合体总数的51%,每个联合体平均雇工7.9人。到了198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2.5万户,雇工360.7万人。[53]1987年,党的十三大肯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私营经济取得和个体经济同等的宪法地位,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但对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相对于个体经济的“指导、帮助、监督”,显示出国家对私营经济消极因素予以防范的警觉态度。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极大地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在总量、产值、就业、税收等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从总量上看,截至1999年底,中国私营企业达148万户,个体工商户亦从1990年的1328.3万户增长到了1997年底的2850.9万户。从工业产值上看,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已由1980年的0.5%上升到1998年的19.9%。从安置就业人员上看,1997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计6791.2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9.76%,其中私营企业超过1500万人。据国家工商局统计,1997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3.6万人,已成了吸纳、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要渠道之一。从财税的贡献来看,非公有制经济的工商税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1995年为7.92%,1996年为8.46%,1998年缴税770亿元。[54]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事实上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了,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55]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和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宪法地位,在实践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营业主拥有了日益增多的生产资料。我国历部宪法都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私有财产,1982年《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见,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虽然都受宪法保护,但在保护力度上二者还存在巨大差距。为了消除私营业主的后顾之忧,表明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56]实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确认,并为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具体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党和国家政策的鼓励以及法律的保障下,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表现出了强盛的生命力,总量规模不断扩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政府税收来源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吸纳就业人口、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实践中不断取得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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