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私有财产权的生长有其鲜明的特色。农村私有财产权生长过程贯穿着一根主线和四条路径。农民的伟大创造是贯穿于农村私有财产权生长的一根主线,农民的伟大创造通过包干到户、乡镇企业、兴办小城镇和进城务工等路径得以显现。
1953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建立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民的土地私人所有制转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58年,国家有关人口管理方面条例的颁布,使农民被制度束缚在土地上,进入城市及获取非农财产性收入的通道被堵死。
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庄稼汉为了生存,秘密签订承包契约,由此引发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但是,在长期的“左”倾思想和“左”倾路线指导下,农民自发变革土地产权的诉求——“包产到户”,几经曲折,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就“包产到户”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农民的创造,并指出“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18]。
邓小平发表肯定“包产到户”的重要讲话后,对于打破僵化观念,推动包产到组和最终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又经过几个月的调查研究,中共中央于1980年9月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会后,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打破了多年来认为包产到户等于分田单干、等于资本主义的僵化观念,指出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附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不是复辟资本主义。《通知》下发后,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比例从1980年初的1.1%上升到1981年6月的86.7%。
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发了3个1号文件,支持家庭承包制在全国推广。1982年1号文件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正了名,认为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1号文件不仅承认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而且把它提高到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和农民伟大创造的高度。
至此,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迅速在全国普及推广,到1983年底,全国实行包干到户的占97.8%,实行包产到户的占1.7%。[19]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劳动者由于“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还节约了监督费用”[20],极大地刺激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发展。“1978—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增长42.23%,在促使农业增长的诸多因素中,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贡献率为46.89%,超过同期化肥、资本、劳动力、土地投入合计贡献率45.79%的水平。”[21]中国从此走上了不可逆转的改革之路。
包干到户的历程,展现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生长的起点和突破口。由大包干发端进而形成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其实质是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即获得了部分的土地私有产权。中国农民以自己的伟大实践革命性地开启了中国特色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生长空间。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22]
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是兴办了各类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队企业,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队企业不能发展面向市场的加工业,必须遵循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的原则。[23]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收入迅速增加。随着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产生了许多生存外的需求,但当时的生产供应系统主要在城市,农村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再加上生产力的提高导致大量富余劳动力的出现,而户籍制度的限制又使农民无法实现进入城市就业的梦想,于是,一些工业基础较好、农民积蓄较多的地方的农民,绕开了“城乡户籍制度和其他各种城乡隔离制度对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刚性掣障”[24],就地办厂,“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从“五小工业”(小五金、小煤窑、小机械、小水泥等)的村办工业开始,慢慢发展到加工业、电子业、制造业。198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决定将“社队企业”改名为“乡镇企业”,要求各地一视同仁地对待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并随之实施了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星火计划”,规范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随着户办、联办等非集体所有制性质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乡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由原来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发展到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并存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等方面享有诸多优惠,中国农民再一次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将户办和联户办的企业挂靠注册为集体企业,即所谓的戴“红帽子”。
虽然有学者指出,中国的乡镇企业在经济学上没有普遍意义,甚至代表了一条违反经济学原理的道路。[25]但在中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据统计,1978年,全国社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87亿元。到1999年,乡镇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达6597亿元,加上其他来自乡镇企业的收入,如股金、劳动分红、承包、租赁所得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4.3%、净增部分的50%来自乡镇企业。[26]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实现,表1较为直观地反映了乡镇企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表1 乡镇企业与农民收入差异(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樊丽淑:《中国经济转型期地区间农民收入差异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乡镇企业打破了长期形成的“农村搞农业、城市搞工业”的格局,拓宽了农民创业和增收的渠道,使农民在获得农业收入的同时又获得了非农收入,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的生长提供了新的载体和通道,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发展道路,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的又一伟大创造,正如邓小平所评价的:“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27]
我国乡镇企业的主体是乡镇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具有聚集性特点,要求电、水、气、交通、通信、金融、信息、流通等集中供给。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人口、生产要素以及经济活动在乡镇企业兴办地逐渐集中,这种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小城镇,小城镇又产生了对金融、交通、信息、餐饮、文化、娱乐等第三产业的需求,农民逐渐到小城镇定居或到小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成就了中国农民的城市梦,农民的收入渠道增多,非农收入增加。据学者研究,小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一般高于纯农户0.5~1倍,有的地区高得甚至更多。[28]1996年,镇区居民人均纯收入3100多元,比当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高近1倍。
可见,中国的城镇化不是依靠城市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来推动的,而是依靠农民自己兴办乡镇企业而建设起来的,是农民在被户籍制度束缚在土地之上、无法进入城市当市民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在农村只能当农民、在城市只能当市民的格局,开创了一条“离土不离乡”的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之路。农民的自我城镇化拓展了农民私有财产生长的领域,是当代中国农民私有财产权生长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形成,农村和城市之间人口的自由流动受到了阻滞,农民被隔离在城市之外,产生了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1990年以来,农民负担日益加重,1990—2000年,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总额,由87.9亿元增加到了465.3亿元,除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外,农民还承担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等费用,产生了以农民负担日益沉重为主要特征的“三农”问题,农民的消费缺口越来越大(表2),单纯的农业收入无法满足农民快速增长的各种刚性需求的支出,而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快速发展急需大量劳动力。中国农民再一次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了“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候鸟式的城乡双向流动模式。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88%的农民工是依托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自发式外出,有组织的外出仅占12%。可见,农民的进城务工也是农民的伟大创造。进城务工,极大拓展了农民财产权生长空间。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比1997年提高了84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998元,比1997年提高了483元。1997年到2004年,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5%提高到34%。[29]
表2 我国农户农业收入与消费支出差额变动 (单位:元/人)
续表
资料来源:杨思远:《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88~89页。
可见,进城务工是继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小城镇之后,中国农民的“第四大创造”,是市场化改革下的当代中国农民顺应市场化潮流,自发从事非农产业、增加非农收入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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