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对官僚资本,采取了武力剥夺、直接没收的方式,使旧中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官僚资本,直接被人民掌握,成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族资本,采取的是赎买的方式,即采取有偿的形式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同工人阶级结成了同盟,在新中国成立后,又接受了共产党的领导,成立了工商业联合会,参加了政治协商会议,拥护《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没收和挤垮的办法,那将会使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处于被动地位;二是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和长期战争的破坏,新中国刚成立时,社会经济十分落后而且破坏严重,人民生活极端困苦。面对这样一个烂摊子,如果当时就把所有的私有经济都消灭了,人民将无法生活。因此,对民族资本,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不得不采取暂时予以保留的策略,保留是为了利用,但利用后,它一旦发展壮大,又违背了中国革命的宗旨,因此一定要在利用的同时对它进行限制,采取“利用、限制”的政策。随着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增强,对私营经济就没有必要保留、利用了,就一定要消灭它。怎样消灭呢?既然我们当初保留了它、利用了它,如果再来强制性的剥夺、没收,就不合情理了,所以,就采取改造的方式来消灭,使之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举。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予以承认并对其加以保护。1950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肯定了出资方有获得企业大部分盈余的权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组织的企业在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除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外,先提百分之十以上作为公积,以为扩充事业及保障亏损之用。提存公积后的余额,先分派股息,股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百分之八。公司无盈余或有亏损时,其应发的股息,得于有盈余的年度弥补亏损后酌情补发。经过提存公积、分派股息后的余额得依下列各项分配:股东红利及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等酬劳金(一般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9]《条例》的颁布,既解决了如何发扬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的积极性,刺激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又解决了如何使私营企业按照新民主主义的轨道发展,而不是按照普通资本主义的轨道发展的问题。
从1952年底起,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胜利完成,如何对待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开始提上党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毛泽东主张迅速实行对私有财产权和私有经济的彻底改造。毛泽东认为,确保私有财产是惠及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道路。“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10]1953年6月15日,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批评了“确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确保私有财产”等三种错误观点,并正式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1]改造的实质就是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和消灭资产阶级,逐步消灭私有制。
总路线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私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变,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水火不相容的,是无法共存的,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就是在发展资本主义,放任其发展,势必威胁社会主义政权,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彻底改造。至此,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对私营经济的“利用、限制”的政策转变为1953年6月政治局会议明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党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基础开始从以共同纲领为标志的新民主主义转向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不再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制度,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上议事日程,从此中国几乎不停顿地再次进入一个经济体制剧烈变动时期。”[12]
从1953年起,国家对初级形式(包括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所谓“四马分肥”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所谓“肥”是指企业年终盈利,“四马”是指将企业利润按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私营股东(红利)。分配的方法是,先缴纳国家的所得税(“一马”),再按其余三方面进行分配(“三马”)。前“三马”占总利润的四分之三或比四分之三多一点,后“一马”(私营业主的股息或红利)占总利润的四分之一或比四分之一少一点,不超过四分之一,即25%。这样,私营业主所得红利,从1950年规定的60%降到了25%,大大降低了私营业主的利润分成,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量受到了很大限制。(www.daowen.com)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中,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仍采取了“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
随着企业公私合营由局部到全面的快速推行,1955年11月16日到24日,中央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和5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党委负责人会议,听取陈云作《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会上讨论通过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指出,对于资产阶级,采取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办法,有偿地而不是无偿地,逐步地而不是突然地改变资产阶级私有制。会议最后确定对私营业主实行定息制度。所谓定息就是企业在公私合营时期,无论盈亏,按季付给私股股东以股息,也就是将资本家原来从企业的利润中分成,改变为资本家按照其所拥有的资产价值得定额利息。如何定息呢?1956年2月8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对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私人股实行定息的息率,规定为年息1厘至6厘,即1%至6%;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公私合营企业,息率可高于6厘。但实际情况是,“在1956年以前,除1953年以外,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私股股息没有超过5厘的,1950年和1954年为3.6厘,1955年为3.9厘,而同期的私营工业企业资本家的股息红利还低于这个数”[13]。1956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其中规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率超过五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14]定息拿多长时间呢?1956年12月10日,薄一波在全国工商联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了毛泽东关于定息至少7年不变的政策,他说:“毛主席说,定息要‘七年虎头,五年蛇尾,到第三个五年计划。如果还需要,没有解决问题,第四个五年计划还可以拖下去’。”[15]定息从1956年1月1日算起,期限为7年,即从1956年起到1962年止。1962年又宣布将定息期限延长3年。据统计,“截止到1956年底,全国公私合营私股的股金24亿元人民币;自1956年开始支付定息到1966年定息取消,国家共支付定息约12亿元,全国拿定息的私方在职人员81万余人,平均每人每年拿定息148元”[16]。1966年,定息制度因到期被取消,“资本主义尾巴”被全部割掉。资本家的私人资本不再是生息资本,而是转化为了全民财产。
综上,对于民族资本家,国家采取了和平改造和赎买的方针政策。赎买的初级形式是国家与民族资本家签订合同,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经销代销等形式将其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0年)。高级形式则采取了公私合营的方式,通过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性的胜利,这种形式下的企业已经同国有企业没有多大差别了,民族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基本上为国家所掌握,生产经营完全按社会主义原则进行。与此相适应,私营业主获取利润分成的方式也经历了三个制度性的安排:60%的利润(除去缴税及提取10%公积金之后)→“四马分肥”的25%的利润→5%的定息。定息是1954年《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保护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的最后体现。
到1956年底,全国各地公私合营结束,中共八大宣布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国民收入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占32.2%,集体所有制经济占53.4%,公私合营经济占7.3%,个体经济占7.1%,资本主义经济已经被消灭。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已由1952年的21.3%上升为92.9%,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转变为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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