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集体化运动对农民私有财产的转化优化措施

农村集体化运动对农民私有财产的转化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的私有财产普遍增加,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极大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的威望,巩固了新生政权。但是,土改后的“中农化”和“两极分化”倾向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的注意。为发展农村生产力,防止再次出现两极分化,同时推进新中国的工业化,中共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在这种产权关系中,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归农民拥有,但使用、经营及收益权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行使。

农村集体化运动对农民私有财产的转化优化措施

土地改革后,农民获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私有财产普遍增加,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极大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的威望,巩固了新生政权。

但是,土改后的“中农化”和“两极分化”倾向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的注意。所谓“中农化”是指在农村总户数中,中农户数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土改前,贫雇农、中农、富农、地主占农户的比例分别是70%、20%、6%、4%;土改后分别变化为30%、60%、6%、4%。[5]在出现“中农化”趋势的同时,农村又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苗头:一部分生产资料占有多、劳动力数量大、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强的农户迅速增产,甚至买地、雇工,成为富裕户,另一部分农民则开始卖地、借债甚至受雇于人。此外以农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农村生产力极其落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生产资料严重缺乏,无法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十分低下。

为发展农村生产力,防止再次出现两极分化,同时推进新中国的工业化,中共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这一过程包括农业互助合作、初级合作和高级合作三个阶段。

在互助合作阶段,农民实行的是等价交换式互帮互助,是以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代替完全分散的个体劳动,因而财产所有权主体并没有变更。这种互助合作,既与当时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又符合农民作为私有者的心理特点和思想状况,深得农民支持和拥护。

但是,互助组的形式只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步骤,并不是中央所希望达到的社会主义目标。中央政府大力提倡、鼓励和推进农村成立互助组,实际上是在按照总路线的要求,渐进式地推进农村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使个体农户的行为有组织化。组织互助组的意义已经超越了经济的目的,而成为政治运动的组成部分。[6]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既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也要求农业经济的高涨。但孤立守旧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农业由落后的小规模个体经济转变为先进的大规模合作经济,是党在农村工作的根本任务。农业合作化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过程所形成的。(www.daowen.com)

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将初级合作社界定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社员仍然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也可以依据所投入的生产资料获得适当的报酬,合作社拥有部分公有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合作社,既有私有的性质,又有社会主义因素:私有性体现在农民能以其私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获取一定的收益;社会主义因素体现在入股农民共同劳动、按工计酬、按劳分红上。在这种产权关系中,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归农民拥有,但使用、经营及收益权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行使。在收益分配上,农民既享有以生产资料入股的股权收入,又享有劳动收入,但股权收入必须低于劳动报酬,以激励全体社员从事劳动的积极性。

虽然农民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但实践中,选择退社的农民很少。一方面,入社社员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能入社本身就是身份的体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和富农入社。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多年的富农分子,才可以通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7]另一方面,入社社员享有便利的经济条件。入社社员享有国家在农业贷款的发放、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科学技术的指导以及农业税的征收等方面的诸多优待,再加上1953年推行的统购统销,完全切断了农民与自由市场之间的联系,断了个体农户生产的剩余农产品销售后路。这些因素决定了选择退社的农户很少。

初级社普遍建立之后,不久就出现了合作社发展的“热潮”。1956年底,高级社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到1957年,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为97.5%,其中,参加高级合作社的比例为96.2%,参加初级合作社的比例为1.3%。[8]农民土地等私有财产权被消解,集体财产权产生,原计划用15年左右才能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短短4年间就完成了。

从互助组形式下的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到初级社形式下,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使用权,只拥有形式上的财产权;最后到高级社形式下,农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等的财产权转归为集体所有。这个演化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国家主导下,农民的财产权从完整的私有财产权逐步被限制、模糊、肢解和否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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