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居主导地位的国家,小农对宗法性权力有着很强的人身依附,权力成为财富分配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中国农村经济2000多年的封建剥削制度的存在,既依靠封建地主阶级上层政权的统治,又依靠地主阶级对基层政权的控制。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人首要任务是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基层政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合法化政权。为了实现农民几千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中国共产党决定实行土地改革,但采取的是先政治、后经济的方针,即先在政治上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各种势力,彻底改变农村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再进行没收土地财产的经济斗争,满足农民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需要,获得农民的信任和拥护。
土地改革是一场“国家权力改造乡村社会的社会革命”[1],为了动员农民用阶级斗争的武器自发地进行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通过向各村派驻工作组,将新生的国家政权意志贯彻到乡村社会。由于农民的日常道德观与阶级话语存有较大差异,用阶级斗争话语动员农民缺乏社会基础,这时,工作组有意识地采取“诉苦”这种心理动员技术,一方面,将农民日常生活中那种较为自然状态的“苦难”凝聚和提炼出来,把苦的来源归结于旧国家制度,从而在农民心中建立起“消极的国家形象”,地主富农作为旧制度旧政权在农村的总代表,他们的土地等财产则是这种罪恶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通过迅速提升农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使农民感受到共产党、毛泽东是贫苦农民翻身得解放的“大救星”,树立了“积极国家形象”,建立起国家认同、政党认同和领袖认同,从而形成了“感恩型的国家观念”,每个个体形成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阶级中的一分子”和相对于“国家”的“人民”或“群众”。[2]通过“诉苦”,使农民产生了阶级意识,地主阶级被看作是剥削阶级,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是地主剥削的工具,因此,没收和再分配地主的土地与财产便是正义的革命行动。
有了观念上的引导,接下来就需要各种制度来保障土改的完成了。在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框架中存在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在土地改革中,从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这一过程不是所有制形式的自然变迁,而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主导了私有财产权主体的变迁。在国家的强力主导下,依靠政治权力和武力威慑,对既存产权结构进行调整和重新安排,重新界定了财产权主体和财产权。(www.daowen.com)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标志着“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国家意志的法律化。《土地改革法》对地主、富农、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的财产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对地主,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等“五大”财产,其他财产如金银、衣物等不予没收(不过在实际工作中,金银、衣物等其他财产被没收的不在少数)。对富农的财产权利予以保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得侵犯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对于富农出租的土地,则区分对待:对出租的小量土地,保留不动;但对某些特殊地区的土地,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征收其全部或一部分。对于出租大量土地的半地主式富农,征收其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对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对小土地出租者,保护其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出租土地,只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土地,进行征收。对于工商业主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以保护,不得侵犯。此外,《土地改革法》对土地分配的原则和办法也作了详尽规定。
土地改革以前,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大规模的地主、富农土地所有和少量的自耕农土地所有并存,占农村总人口不足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的耕地比例约52%,而占农村总人口90%的中农、贫雇农等只占约45%;土地改革后,全国农村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面积占全部耕地面积的比重上升为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耕地面积的比重则下降为8%左右。[3]截至1953年春季,除了约有7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外,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全国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繁重地租。[4]地主和富农的私有财产权被剥夺,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土地改革后,农民成了土地的真正主人,拥有了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复兴提供了前提条件,为社会的民主化、工业化、现代化扫清了障碍。土改使农民从自己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变化中认识到,只有跟着共产党才有光明前途,共产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空前提高,获得了人民普遍一致的拥护,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实现了政治支持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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