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归马克思:公私财产整体保护措施

回归马克思:公私财产整体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私有财产的保障在宪法修正案中逐步体现出来。从1988年宪法修正案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条主线就是逐步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成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不同于私有财产的从消灭到保护,公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问世后便成为整个财产权体系的核心内容。公共财产的主体应该是全体人民,全民资产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必须由人民掌握。

回归马克思:公私财产整体保护措施

著名学者李惠斌先生曾经指出,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时,需要重视马克思恩格斯文本本身的转变,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不同时期提出的概念、范畴、思想和理论是有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68]。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权问题上,马克思一直是大力伸张个人的财产权益的,因为劳动者享有独立的财产是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而在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有一个重大转变,即从早期的国家完全占有生产资料转变为后来的社会和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变化原因也是以是否产生异化劳动为标准。总之,变与不变,都服务于马克思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和全面解放。所以,回到马克思就是要回到马克思研究的终极目标上来,而不能单凭他们在某一个时期的只言片语来裁剪活生生的现实。

长期以来,由于对《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这句话的教条式理解,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未能正确区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认为只要改变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改变了所有制,从而消灭一切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随着改革的深化,私有财产的保障在宪法修正案中逐步体现出来。从1988年宪法修正案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条主线就是逐步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成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私有财产权的法制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创造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的表现,是对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调整财产分布的不均衡,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新探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的理论创新

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和保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导致了中国收入分配结构、财产结构乃至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社会矛盾日渐凸现。如何进一步发展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妥善解决私有财产增长所出现的新问题,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当前深入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不同于私有财产的从消灭到保护,公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问世后便成为整个财产权体系的核心内容。我国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时有发生。公共财产的主体应该是全体人民,全民资产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必须由人民掌握。公共财产的全民所有不等于不要国有财产,国家要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保障国家所有权,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但公共财产的管理、控制、运用和收益分配,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制度保障上。如何切实保护公共财产,遏止实践中出现的公共财产流失的态势、确保公共财产为民所有、为民所用、为民所控、为民所享,是中国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www.daowen.com)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有尊严的生活,人民必须真正享有权力保障下的财产权利,能够真正分享到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庞大的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必须服务于“保障与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69]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公私财产共同发展、一体保护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财产权制度,围绕着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主义的目标,创造一切条件,让一切促进和解放生产力的活力竞相迸放,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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