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劳动产品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第一次把私有制的起源与社会分工联系起来考察,认为社会分工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3]“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4]“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5]所以,“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6]。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本质上体现的是劳动主体对生产或者再生产条件的归属关系,即主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7]所以,财产关系可以“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8],“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9]因此,马克思主张从生产过程本身来把握所有制的科学内涵。针对蒲鲁东认为“所有制是一种独立于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体制之外的特殊的范畴,是永恒的、超历史的”的观点,马克思指出,所有制并不是一种独立于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体制之外的特殊的超历史范畴,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情形恰恰相反:蒲鲁东先生的分工和所有其他范畴都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权的东西;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权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10]。蒲鲁东,“把所有权规定为独立的关系,就不只是犯了方法上的错误:他清楚地表明自己没有理解把资产阶级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结合起来的纽带,他不懂得一定时代中各种生产形式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11]。
可见,在马克思那里,所有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资料归属关系,而是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环节的生产关系,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这些关系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所有制表现为生产关系的全过程,是社会生产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和支配作用的一种客观力量,要说明所有制的性质,只能主要地考察社会生产力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将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描述一番。可见,把所有制仅仅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违背马克思本义的。
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对实际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法律确认的法权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根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2]所有权表面上看是人与物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蒲鲁东未能对这个思想作出恰当的阐述。‘平等的占有’是国民经济学的观念,因而本身也是下述状况的异化表现:对象作为为了人的存在,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了他人的定在,是他同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蒲鲁东在国民经济学的异化范围内扬弃国民经济学的异化。”[13]世界上并不存在一般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的实质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体现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
针对蒲鲁东宣扬的一般性所有权,马克思明确指出:“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4]所有权不是抽象的、永恒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这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www.daowen.com)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作为客观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作为意志关系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所有制决定法律意志的所有权。正如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15]一样,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一个表象,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产物,其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虽然强调所有制对所有权的决定作用,但他同时也承认所有制与所有权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同一所有制下可以有不同的所有权形式。“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16]“以国家所有权为例,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存在国家所有权,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同样也都存在国家所有权。可见,同为国家所有权的法权关系,却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17]
可见,马克思始终坚持区分生产关系范畴的所有制和上层建筑范畴的所有权,认为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而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主张以所有制来界定所有权;而苏联和中国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这种观点其实是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简单化理解。这种理解,是以上层建筑的名义确定经济基础,以财产所有权来界定所有制,认为所有制和所有权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一种所有制必然反映为一种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必须有什么样的所有权;而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也必然反映着一种所有制,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的“照相式反映论”(如同照相一样:法律形态的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机械式反映)。[18]这个思想与蒲鲁东的观点类同,早已为马克思所批驳。在这种理论偏差指引下,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简单地认为只要改变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改变了所有制,从而全面消灭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停止了在生产关系领域的变革,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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