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传统性别秩序的构建及变革

中国古代传统性别秩序的构建及变革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性别秩序的确立,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在性别关系上的反映与体现。此外,中国传统性别秩序是由多方面、多层次要素所形构而成的综合体,通常与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教育等制度交融混杂,并体现在思想、道德、伦理、文学、艺术等多个方面。这种篡改一方面去除了男女两性关系最自然的那部分,也彻底改变了中国古代传统的性别格局。

中国古代传统性别秩序的构建及变革

中国传统性别秩序的确立,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在性别关系上的反映与体现。伴随着男权至上的父系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不容置疑的尊男抑女的社会法则。这一性别秩序的理念核心就是“男尊女卑”,中国历史上的诸多歧视女性、压制女性的制度,如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姓氏制度、嫡庶制度、宗庙制度,以及“男外女内”的社会分工、“三从四德”的女性行为规范、片面针对女性的贞操观、“无才便是德”的女性教育观念等种种“厌女症”现象本质上都是这种性别秩序的产物。

此外,中国传统性别秩序是由多方面、多层次要素所形构而成的综合体,通常与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教育等制度交融混杂,并体现在思想、道德、伦理、文学、艺术等多个方面。

(一)男尊女卑:中国传统性别秩序的核心理念

在人类的懵懂时期,面对着广袤未知的宇宙,我们的祖先观察天地,并尝试用一些带有神秘学色彩的概念去理解和解释自然现象。在此基础上,我们的祖先逐渐总结出“天地”“阴阳”“乾坤”等二元划分的朴素原理。在那个时代,这种二分法就是一种探究世界、改造世界的技术标准,本身并不带有明显的高下强弱的偏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开始根据自然和生理区别来决定男女两性的社会分工。等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开始将观察天地得来的经验应用于建构社会秩序时,却把体力的强弱演绎成性别的优劣,这就逐渐体现出早期农业社会中男性生理强势的性别偏见了。

通过“万物有象”说,先秦易学论证了乾坤、阴阳、天地、男女、刚柔的尊卑、高低、统顺关系。在《周易》中,规定天为阳,地为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1]又说“乾道成男,坤道成女”,既然已经规定了天贵地贱的尊卑排列,那么男女两性便对号入座确立了各自的位置,正所谓“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2]“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3]《周易》主张天和男具有乾的创始作用,而地和女则具有坤的特性——顺承天。所以,乾统坤,男统女,男主女次,男统女顺的地位和顺序在这里被规定下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容辩驳的真理。它从根本上规定了男女两性的尊卑地位,“天尊地卑”“阳尊阴卑”“乾尊坤卑”成为两千年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价值定位哲学基础。所以《诗经·小雅·斯干》这样主张:“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4]男女两性从一出生就规定了各自的尊卑地位,从而受到不同待遇,家庭对他们也寄以不同的希望。

先秦易学虽然在社会范畴内主张男统女顺,但在自然范畴内还是肯定男女两性的自然功能:“男女构精,万物化生。”[5]并且承认在此自然功能上形成的男女夫妇的人伦序列:“先有天地然后有万物,先有万物然后有男女,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先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先有父子然后有君臣。”[6]这种对男女两性生殖功能和人伦次序的观点体现了先秦易学的客观性和朴素性。但令人遗憾的是,自汉代开始,这种朴素的唯物论思想被统治者和为统治者服务的儒家文人人为地篡改成了“三纲”思想。这种篡改一方面去除了男女两性关系最自然的那部分,也彻底改变了中国古代传统的性别格局。

到了汉代,经济繁荣,版图扩大,军事昌盛,中国封建专制达到了新的高峰。为了适应君主专制的大一统,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很明显,“三纲”之“夫为妻纲”比《周易》中“男统女顺”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周易》之中的男女统顺关系只是提出了“天统地、地承顺”的主张,而“夫为妻纲”则是一种硬性规定:“贵阳而贱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7]虽然本质没有什么差别,但在态度、口气和实施上更进了一步,前者还处于阐述和劝说的层面上,后者则直接到了强制推行的阶段。到了东汉,由班固整理形成的官方哲学代表作《白虎通》更进一步明确了“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易学上的根据,即“地之承天,犹妻之事夫”。[8]从此,夫妻的关系不再是自然的男女关系、家庭关系,而异化成了奴役的纲常关系,并且这种纲常关系被直接上升到“王道”的高度。汉代的性别秩序把性别差异、性别奴役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完全抹杀女性的价值,女性的地位降到了最低谷。

到了汉代,中国古代性别秩序的构筑就基本竣工了。汉代之后,社会对女性的规训有紧有松,但基本都以汉时伦理为准绳加以进一步的阐发。宋明理学更是认为,“夫为妻纲”是一种先验的存在,男性统治女性,女性顺从男性是超越人事的“天道”,只许服从,不容置疑。

综上所述,“男尊女卑”思想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概念扩容和理论延伸的过程: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加以演绎,进而形成规范和约束男女两性的性别格局,并建构起一套使男女有别与等级划分相互融合的话语体系。经过漫长历史演变之后,以“男尊女卑”为核心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封建礼教思想系统,进而变成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理念。

(二)贤妻良母:“男外女内”社会分工下的性别角色分配

汉代之后,“三纲”被推行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但被当作封建社会的基础机制加以贯彻,也成为人际交往的依据和规范。其中的“夫为妻纲”强制规定了两性间的尊卑名分和等级关系,从而也判定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次等地位和配角身份。

在这样的性别秩序中,大到社会组织结构,小到生活细枝末节,男权社会事无巨细对女性实施了制度化的隔离政策。更重要的是,在空间的占有上,社会将公共空间赋予了男性,而将女性局限在以家庭为中心的私人空间之内。公共空间不对女性开放,“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9]“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10],“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11]这种日常生活空间的隔离,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多大影响,因为他们还占据着广大的公共空间,而且与女性共同分享私人空间。而女性只拥有家庭的一半,实际上只有在自己的卧房才能稍微有些自由活动。

通过赋予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男女两性在社会角色与地位上的差异和不平等进一步加以强化。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中国女性被排除在社会公共生活以外,被剥夺了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许多方面的应得权利,其全部活动仅局限于“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12],成为家庭的奴隶和男性的附属品。这不仅取消了女性在公共范畴和私人范畴之间合理流动的可能,将女性作为一个性别群体整体性地排除在权力体系之外,还深刻影响到了女性的身心与志趣发展,从而将女性牢牢固定在从属与被动的位置上而彻底沦为历史的旁观者。

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工互为表里,“贤妻良母”基本上是中国封建社会女性角色的正统形象。由于活动空间和人生价值被牢牢限制在家庭之内,“为人妻”和“为人母”就成为中国女性的专门职责。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对女性的要求都以“三从四德”为准绳,以“贤妻良母”为目标,几无例外。父权社会赋予了男性在性别关系上的主导地位,女性则被要求无条件地服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以“三从”为表现形式的性别权力关系被逐步确立下来。为了“三从”目标的顺利实现,女性被要求做到“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总体来说,“贤妻良母”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孝公婆、顺夫君、敬舅姑、和妯娌,不惜以自轻自贱换取家庭和睦;其次,勤俭持家,妥善安排全家人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再次,生子教子,为夫家接续香火,甚至还要主动劝丈夫纳妾;第四,遭遇变故要保持贞烈,维护夫家声誉。所有这些要求加诸女性身上,使其一生都在扮演卑微、屈顺、奉献、牺牲的角色。

在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体制里,女性的劳动原本是不可或缺的,正所谓“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为之寒者。”[13]但是由于女性的生产生活被限制在私人空间以内,没有参与社会交换活动,所以她们的劳动长期都被认为没有价值。在经济上,她们被要求“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假私,不敢私与”[14]。这种经济上的失权状态,从根本上决定了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和从属地位。在政治上,则一直有着“妇无公事,休其蚕织”的传统。[15]“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16]的思想,以及历代统治者与文人所极力建构的“红颜祸水”观念,使得女性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任何尝试干政的女性,都会被视为祸国殃民的祸水来加以斥责和惩罚。在封建婚姻中,格外强调“夫御妇,妇事夫”的原则,两性结合并无情爱之说,婚姻的目的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7]。但在婚姻道德方面,社会对男女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标准,男性可以一妻多妾,女性却必须从一以终。这种不平衡的两性关系在父权社会中确立了男性家长的绝对权威,使男女处于极度不平等的地位,其结果就是男女之间尊卑有序,不得僭越。

概括来说,男尊女卑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性别观念,男外女内是社会的劳动分工,贤妻良母是父权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待,三者备齐就成为女性群体的人生准则。通过经济、礼法、思想、文化、教化等多方面的控制,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询唤产生了极强的塑控力,作为个体的女性根本无法拒斥。长此以往,女性本身对贤妻良母的性别角色逐渐认同,并内化成为女性的自我塑造、自我调节体系。绝大多数女性严格按照父权社会的性别角色期待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把它内化为个人的人格操守,从而以一出出贞女殉夫的悲剧换来一个个“流芳百世”的贤妻良母的典型。

(三)从一以终——单边强调的贞节观

在中国封建宗法社会,通过一系列维护男权的性别制度,建立了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性别格局,进而构建了一整套性别差异的知识和话语体系。尽管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侧重,但是纵观中国历史,从先秦到明清,恪守妇道、从一以终一直是所谓“妇道”的核心内容。(www.daowen.com)

先秦时期,所谓“贞节”的观念尚未形成,男女两性在婚恋嫁娶方面都有相当程度的自由。仅有少数女性有守节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更多是出于自愿,而非为社会所迫。社会观念更看重女性的家庭责任,对女性的道德要求主要是屈顺柔从,女性以服务家庭和抚养子女为首要任务。在评价女性的要素中,贞节还是最强调的,但是同时也要综合才识、能力、人格等多方面因素,并不排除女性的品德与才华。换句话说,这时的女性只要保证对男性的屈服顺从,能够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其他的方面可以不做硬性要求。

到了秦代,开始出现以政府名义表彰女性守节的事例。政府开始采取一些奖惩制度,倡导社会的贞节风气。据记载,秦始皇东临会稽,刻石铭文:“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妻为逃嫁,子不得母。”[18]秦代虽有最高统治者加以倡导,但贞节观念并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制推行,汉代是贞节观念真正得以确立并扩散的时代。

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使得汉代能够将“三纲五常”作为统治思想全面推行,成为所有人的道德戒律。“夫为妻纲”“从一以终”的观念被强调起来并施以广泛传播,最终形成了一套女性道德礼教。礼制中明确反对女性再嫁的最早记载是《礼记·郊特牲》:“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19]刘向主张女性为了避免无根据的嫌疑和麻烦,必须只有一个丈夫。班昭提出的“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20]更是被后世奉为圭臬。在理论宣传之外,汉代贞节观念的推行还得益于政府干预、法律保护的助力。与之前相比,汉代礼教的理论建构更加系统,政府干预更加成熟,政策法规更加完善,从多个方面为后世贞节礼教的成型和巩固奠定了基础。经过政府的一系列措施的推行,汉代社会风气明显转变,女性自觉遵守贞节的人数明显增加,而守节的方式也日趋激烈。

相较于之后的宋元明清,唐代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史上最后一个具有社会开放风气的朝代。在整个唐代,无论是上流社会,还是下层民间,存在很多寡妇改嫁的记载。但是在意识形态与伦理道德的要求上,统治者并没有放松对女性守节的强调。另外在诗歌中,有着许多比如“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孟郊《去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白居易《妇人苦》)、“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誓拟同生死”(张籍《节妇吟》)、“美人抱义死,千载名犹彰”(邵谒《金谷园怀古》)、“生持节操心,死作坚贞鬼”(邵谒《贞女墓》)的诗句。由此可见,唐代女性从一以终的生活方式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即便如此,汉唐两朝仍然被后世道学家评价为“脏唐烂汉”,这两个朝代被认为是人欲泛滥、纲常崩溃的时期。为了重整纲纪、再正世风,宋儒将前世的易学理论强加附会到封建礼教的内涵之上,关于女性的贞节理论得到极大深化。程朱理学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主旨观点,程颐主张“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极度漠视女性的生命权力。同时,他还提出“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的观点,给男性再娶施加压力。他的理论继承者朱熹更将这一荒唐观念继承和推演,使得宋代成为继汉代之后中国封建女教发展的第二个重要时期。

元代用法律手段将旌表贞节的行为予以制度化,明令禁止女性携带“随嫁奁田”改嫁的现象:“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21]。并且在社会舆论上格外强调“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的观点。[22]从此,对女性的贞孝节烈的要求越来越严苛并更向夫家倾斜。同时,对女性身体贞节的片面强调开始取代了屈顺柔从的要求,成为“妇德”判断的核心标准。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发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要求地方官员与巡按御史举荐各地贞烈女性,由政府加以旌表。除表彰之外,对于守节妇女及家庭还给予丰厚的物质奖励:“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23]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对女性的评价与规范。清朝虽然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但在汉族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对贞节的要求较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按照郭松义的研究,仅清一代,有记载受到旌表的贞节烈妇就有100万之多。而实际上,加上因种种缘故而未得旌表者,人数远远在这个数字之上。[24]

除了官方鼓励之外,文化教化的规劝力也不容小觑,各类封建文人著述、地方志以及族谱也极力鼓吹女性守节。由此,中国古代的贞节观念在明清时期被推向顶峰,守节逐渐演化为一种思维定式,为包括众多女性在内的中国广大民众所共同接受并加以推行。如果说在此之前的女性选择守节尚包含一定程度的自愿成分,而明清时候的女性守节,在多方面的压力之下,已经从一种道德期许演进成一种覆盖整个社会的舆论强迫。贞节观念逐渐从一种个人意愿变成一种是非判断。在这种环境下,无论出于自愿与否,守节成为女性的唯一选择。

综上,中国古代的贞节观念经历了一个由双向到单方、由宽松到严苛、由宽泛到具体、由自愿到强制的演化过程。到了封建社会末期,男女两性的道德标准完全走向了两个极端,男性可以妻妾成群,女性必须从一以终,男性丧妻可以再娶,女性丧夫则须贞烈,以死明志。

(四)屈从顺服——中国古代女教的教育目标

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性别制度使得女性完全丧失了社会公共领域的参与权利,其后果之一便是剥夺了女性与男性受同等教育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古代社会对妇女教育不重视。恰恰相反,中国历代统治者始终对女性教育给予极大的关注,除了纺织缝纫、整治酒食的“妇功”之事之外,他们最为看重的是女性的“德育”,教育内容主要以“四德”为核心的封建道德礼法为重,教育场所主要在家庭之内。其教育目标是要让女性知礼法、守妇道,成为男权社会所期许的贤妻良母,而不在于开发女性心智,实现个体价值。到了明朝,形成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评判标准,“有才”甚至成为女子不道德的一种嫌疑。

在中国古代性别秩序的建构过程中,除了之前提到的国家干预、法律保障、舆论强迫之外,“女教”所起到的引导和规整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简言之,“女教”就是封建社会对女性的教化,是封建礼教在女性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妇人本自有学,学必以礼为本”[25]。上到国家,下到宗族,父权社会将封建伦理道德纳入女性教育范畴,使其内化为女性的精神信仰,在广大女性群体中形成一种以内省为特点的自我修养和约束机制,并外化为自觉的言行规范。

“女教”的本意不在于女性的个人发展,而是强调一种对宗族的责任,所以其核心就是保证女性对家庭的贞顺屈从。早在先秦时期,孟子就提出“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26]在《周易》中,《家人》《妬》《渐》《归妹》等卦专讲女柔之德。汉代是中国女性道德礼教统一实施之始,班固编纂的《白虎通》对女性的种种行为规范加以汇总和诠释,主张“妇人所以有师何?学事人之道也。”[27]这一核心思想基本奠定了之后中国封建社会女性行为规范的基础。

由于《白虎通》的成书和推广属于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得以严格实施,成了两千年中国封建社会束缚女性的思想纲领。班昭的《女诫》则开了女教的家训先河,她将其兄班固归纳的女性规范加以细则化、具体化,其女教思想更加系统,更为贴近女性日常,影响力也更为深广。班家兄妹的著述打破了汉之前“不闻妇礼”的局面,一时间女教著述层出不穷,如赵宣之妻杜泰姬的《戒诸女及妇》、杨元珍之女杨礼珪的《敕二妇》、蔡邕的《女训》、荀爽的《女诫》、杜笃的《女诫》等接连问世,女教蔚然成风,并一直延续下来。到了唐代,著名的长孙皇后主持撰写了《女则》,陈邈之妻郑氏所著《女孝经》,宋若莘撰写、宋若昭注释的《女论语》对后世影响格外深远。《女论语》以俚语的四言诗形式著成,代表着女教书的通俗风格的开端,朗朗上口、浅显易懂、效法性强,将晦涩深奥的说教演化成妇女日常生活的具体言行规范,便于文化程度不高的妇女记诵与仿行,普及度极大,因而成为之后历代女性教育的标配教材。

明清是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的成熟阶段,也是封建礼教思想最为严苛的时期。与之相辅相成,女教的氛围十分浓厚,从宫廷到民间都热衷于撰写女子读物。宫廷中,明成祖仁孝徐皇后的《内训》、章圣皇太后的《女训》、慈圣皇太后的《女鉴》,都被刻于内府,加以执行。与此同时,在民间也有一些通俗女教读物流行,其中黄尚文等人编写的《女范编》最为典型。清代是我国历史上女教规模最大、程度最深的时期,涌现出很多的女教经典读物,譬如陆圻所写的《新妇谱》、贺瑞麟所写的《女儿经》和《妇女一说晓》、陈宏谋所写的《教女遗规》、蓝鼎元所写的《女学》等。在民间,还有很多作者不详的专门针对社会底层女性的通俗女教读物流传,譬如《改良女儿经》《闺训千字文》《绘图女儿三字经》《闺阁箴》等。

综上,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中国古代女教对象几乎囊括了所有女性,上至宫廷贵妃,下至村姑贩妇,从呱呱落地、待字闺中到嫁为人妇乃至丧夫守寡,几无例外。父权社会通过各种渠道把妇德内容渗透在“女教”过程之中,逐渐内化为女性的心理定式和道德守则,使得屈从顺服的性别角色理念深入人心,因而对于推行男尊女卑的性别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历代女教著述的不断阐发、注解、增补,中国古代性别秩序才得以确立并稳固下来。因而,女教不但是推行性别秩序的强力手段,其本身也是性别秩序的重要组成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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