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以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法衔接

以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法衔接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明确的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笔者有以下三种建议:第一,将《商标法》第58条的“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囊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

以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法衔接

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明确的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笔者有以下三种建议:

第一,将《商标法》第58条的“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囊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也就是说,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解释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一种。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基于上述条文对注册商标的定义,笔者认为,文字类商标应当可以解释为商品名称的一种,因为现实中许多商标上的文字指代的就是商品的名称本身。图形类、字母类、数字类、三维标志类、颜色组合类商标也可以解释为商品包装、装潢的一种。但对声音类商标而言,其既不属于商品名称、包装,也不属于装潢。如此一来,上述建议的适用范围亦将有所限制。

第二,在第一种建议出现漏洞的情况下,亦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兜底条款,把“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26]的行为直接解释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7]不过,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强度要弱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强度,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不需要达到“足以”引人误认的程度就会受到商标法的规制,但商业标识侵权行为则需要。如此一来,就会提高在“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28]的情形中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的门槛。(www.daowen.com)

第三,直接删除《商标法》第58条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的内容,使与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相关的行为完全受《商标法》的规制,并使本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回归至竞争法本质的精神贯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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