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确一定影响含义的优化方法

明确一定影响含义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将有一定影响作为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最低限度共同要求。《商标法》第32条以及第59条第3款与本条一样均对商标规定有一定影响的限定条件。因此,笔者有理由认为,此处的一定影响应等同于《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如此一来,日后在司法实践中便可援引商标一定影响的标准对商业标识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

明确一定影响含义的优化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将有一定影响作为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最低限度共同要求。对一定影响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来把握:首先,对照《商标法》的实体法。《商标法》第32条以及第59条第3款与本条一样均对商标规定有一定影响的限定条件。然后对照《商标法》的程序法。二法对其分别保护的商业标识和商标所设定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笔者有理由认为,此处的一定影响应等同于《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如此一来,日后在司法实践中便可援引商标一定影响的标准对商业标识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

过去,实务界普遍认为,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就相当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未注册驰名的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按照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5]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对比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的定义是相关公众所熟知,而一定影响仅要求知晓,可以推断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标识的要求比未注册驰名商标低。(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并不要求其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即需要消费者或其他公众熟悉且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仅需要在某个地域或者行业有知名度即可。换言之,一定影响是指达到在一定的区域内(全国、全省、全市均可)为消费者所知道并且稍微了解商业标识指代的一种或多种商品的程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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