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社会中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中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并非仅限于实际发生混淆,可能发生混淆也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不仅扩充了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类型,而且还规定了周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要件。

国际社会中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

放眼全球,国际社会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方面比很多国家要先进,不少国际组织牵头制定了多部关于商业标识保护的国际立法。

在如此多的国际立法当中,比较著名的就是199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其在立法体例和规定内容上与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类似,而且自身也吸收了各国在商业标识保护方面的优秀经验。

首先,该示范条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方面,按照造成的不同损害结果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三类:引起混淆的行为、损害他人信誉或者名声的行为、误导公众的行为。不管是引起混淆的行为还是损害他人信誉或者名声的行为,在该示范条款中所针对的商业标识都是一样的。

其次,在混淆行为的判断方面,该示范条款规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上述条款中,“产生”代表实际发生混淆的情形,而“可能产生”则代表可能发生混淆的情形。换言之,《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并非仅限于实际发生混淆,可能发生混淆也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www.daowen.com)

最后,该示范条款在第3条从制止损害他人信誉或者名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来实现保护商业标识的目的。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不仅扩充了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类型,而且还规定了周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要件。该立法在各方面都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方面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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