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要件

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要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经营者能够用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标识种类繁多,但不是所有标识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的商业标识。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界都会将域名或者域名主体部分考虑进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范畴内。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3项明确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列入受其保护的商业标识范畴之内。

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要件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经营者能够用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标识种类繁多,但不是所有标识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范畴商业标识。

以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域名主体部分为例。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界都会将域名或者域名主体部分考虑进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范畴内。然而,在互联网刚刚出现的年代,在当时的大众眼中,域名更多是一种计算机技术,商业标识的概念无从谈起。不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也逐渐成为网络上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网站的标识。此时,域名才逐渐以商业标识的身份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内,进而反映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了规制以域名为对象的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没有具体条文进行保护的时候,我国法院更多地运用《巴黎公约》等国际性条约、《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以及《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兜底条款”予以规制。发展至后来,面对逐渐增多的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行为予以明确规制。至此,域名开始在我国法律中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3项明确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列入受其保护的商业标识范畴之内。(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一类普通标识需要经过市场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其他主体的长期使用,从而使标识指向的商品、服务或者市场主体能够积累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并且为人们(包括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所认识以及能与其他标识相互辨别,才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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