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业标识法律保护模式的优化方法

商业标识法律保护模式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商业标识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当前世界各国已经构建起不同的商业标识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主要有四种。该法典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就规定在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一章中。具体而言,该法既从规制竞争行为的角度出发,又从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角度出发,对商业标识进行保护。

商业标识法律保护模式的优化方法

基于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商业标识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当前世界各国已经构建起不同的商业标识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主要有四种。下文将进一步予以阐述和分析。

1.知识产权法典模式

知识产权法典模式是用一部系统而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典对包括商业标识权益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益进行保护的立法模式。法国是该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国家。

得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甚至是世界上首部商标法。法国制定法律对商业标识进行保护的传统由来已久——19世纪50年代,法国颁布《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20世纪60年代,颁布《商标与服务商标法》。20世纪90年代,颁布《三行业商标法》。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面前,零散的知识产权法律在规制商业标识相关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显得力不从心。法国议会历经多次草案讨论和修改,终于在1992年将当时零散的23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汇编成著名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该法典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就规定在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一章中。

2.商标法模式

顾名思义,商标法模式就是指利用现有的商标法,通过将商业标识纳入商标范畴的方式对商业标识加以保护的模式。美国是采用该保护模式的主要国家。

美国1946年《商标法》(又称《兰哈姆法》)(Trademark Act of 1946)中将商标定义为:“由个人使用的,或者个人有真诚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注册的,用于对商品,包括独特的产品,与他人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予以识别,表明商品来源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组合。”[6]根据以上定义可知,该法的保护客体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除商标之外的其他商业标识。这体现了商标法模式对商业标识定义和保护的包容性。(www.daowen.com)

3.商业标识法模式

商业标识法模式的具体做法是以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作为保护对象而专门颁布一部统一法律,并在法律中详细规定每种商业标识的概念、获得保护的要件和权能要素以及与实体权利配套的程序规定。德国是采用商业标识法模式来保护商业标识的典型。1994年颁布的《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识保护法》创新性地将“商业标识”用于法律的名称上,并且该法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所有商业标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认为,《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识保护法》是当前世界上最完善的商业标识法。

相对于前述知识产权法典模式和商标法模式,德国的商业标识法模式有了很大的进步:第一,该法用“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来命名,很好地涵盖了各类商业标识;第二,该法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将商标、商业标识和地理来源标识纳入保护范畴,但同时考虑到三者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性,对地理来源标识做了专门规定;第三,该法使得整个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学体系更加和谐;第四,与时俱进,广泛吸收国际立法的有益经验,借鉴TRIPs协议的规定,增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内容,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4.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

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颁布《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首部把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糅合在一起对商业标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法学界后来把加拿大的该种立法模式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商业标识能同时得到两种不同法律的保护。具体而言,该法既从规制竞争行为的角度出发,又从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角度出发,对商业标识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的优点是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利益都予以考虑。但其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学理论上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公法,而商标法或者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私法,如何在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私权之间维持平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总的来说,上文提到各种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模式之间并没有优劣之分,每个国家都是在基于自身国情而选择最适当的商业标识保护法律制度。但对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模式进行学术上的分类和探讨,能够为我国完善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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