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过去,对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法学方面的研究为主,而且不少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归属于竞争法领域,并作为知识产权法的辅助和补充。基于上述现实情况,本文以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为契机,[1]试图回归竞争法本质属性的视角,探讨我国的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
任子辉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标识的作用日益凸显,其不仅能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其自身也因为经过市场主体的长期使用不断累积知名度和商誉,从而为市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现实中,市场主体“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不断出现。这些行为不仅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导致商业标识合法权益者的商业持有遭受损害,而且可能会造成商业标识所代表的企业或者商品的商誉损害。我国的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主要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系列配套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构建而成。基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属性,二者对商业标识的保护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本质上是一部知识产权法,遵循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原则,着重通过保护商标专有权来保护商业标识,具有法定性和稳定性;后者本质上是一部竞争行为法,其着重通过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来达到保护商业标识的作用,具有灵活性。在过去,对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法学方面的研究为主,而且不少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归属于竞争法领域,并作为知识产权法的辅助和补充。如此一来,竞争法作为一部行为法的本质属性就被掩盖,最终使得纯粹地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研究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学术成果寥寥无几。(www.daowen.com)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本文以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为契机,[1]试图回归竞争法本质属性的视角,探讨我国的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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