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风服装因具备鲜明的民族性与地域性,并且适应当前快时尚的发展趋势而极具商业色彩,其更新换代之快导致著作权人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积极性不高,寻找侵权主体以及证明侵权存在都具有现实难度。著作权法正是因为具有自动保护及保护期限较长的优越性而能够为藏族风服装提供更加便捷的保护,其维权的可行性也更强。
1.藏族风服装的著作权元素
藏族风服装是一种沿袭藏族风味和使用传统藏装色彩搭配,但不具有藏族文化精神内涵,也不具有任何藏区本土特色的服装,主要是为了迎合具有文艺情怀的消费者。
藏族风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
第一,藏服设计图具有三个特性:其一,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藏服有着鲜明的特色,不同于中原地区传统服装,具有高度可识别性。其二,服装色彩具有地域性。藏族人崇尚色彩鲜明、华丽,尤其尊崇黄色和正红色。其三,服装外廓肥大。传统藏服的基本特点是肥大、长袖、宽腰、右襟,是一种无须量体裁衣的直线服装。
第二,服装样板在现代的服装工业生产中对服装的外形、轮廓甚至细节的图案、贴袋起标杆的作用。样板由专业制版师制成,是其在对服装效果图及服装结构图的理解基础上进行创作的脑力劳动成果,而这个过程被称为打制样板。服装样板由根据服装设计图制成的上衣片、领、袖、袋等分离的平面图块构成,它是服装制作的必经中间环节。样板是设计师对服装设计图包含的情感的演绎,其来源又不同于设计图。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对服装构思的实质表达,而样板需要制版师在自身的技术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服装设计图的认知制作而成。这整个过程体现了服装制版师独立自主的思想活动。因此,服装样板可被视作基于服装设计图而创作的图形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三,服装成衣,是指按一定规格、型号标准批量生产的成品衣服,是相对于量体裁衣式的定做和自制的衣服的一个概念。服装成衣的归属类别是什么,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界更是有不同的意见。关于此议题的讨论详见上一部分。
在实践中,对藏服样板的保护,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在锦禾案中,法院将服装样板认定为图形作品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其他相似案件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给出的结果也不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立法对服装设计图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是否属于侵权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的自由心证将导致异案异判。(www.daowen.com)
通过众多实践案例可以归纳得知,艺术观赏性特质较强的服装能以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服装美感无法隔离其实用功能的普通类、功能类服装则因其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不可割裂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通常会建议功能性服装接受专利权法的保护。[13]藏族风服装的特质在于其艺术性,其精美的图案、流畅的线条,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
2.藏族风服装的著作权法保护:维权成本低
在为藏族风服装提供著作权法保护时,其具备保护期限长、保护权利多样及维权成本低的优势。
第一,保护期限长。藏族服装不同于一般市场周期短的季节性服装,其经典性、可传承性、剪裁的特别、色彩搭配的固定且富有特色都可以让它适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且不能续展,每年都要交费,这对于经济条件不发达的偏远地区来说都是很大的弊端。著作权保护可以保护到作者死后50年,不用任何手续、费用,并且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可以继承,更能有效地保护传统藏服,也更适合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因此,对传统藏服的保护应以著作权保护为主、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辅,且著作权保护对藏族服装十分有必要。对于流行性藏服的保护应该参照普通季节性服装,因为流行性藏服线条优美、具有艺术性,但是服装周期短,著作权保护程序简便、不耗金钱,现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站在藏区已经很普及,普通店家都会拥有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账号,当他们设计出一款服装时,正常情况下都会在这些社交网站上展示出来,而不用通过开发布会、登报等寻常个体户难以做到的途径。而且,可以证明自己设计服装的时间,为以后举证做好准备。此外,可考虑成立地方著作权登记机构,该机构进行全国联网,机构设置由上而下层层划分,当地服装设计者个人或企业设计完成作品后,若认为该作品有商业或艺术价值,可以去该机构进行登记。并且著作权保护不用提交任何手续费用,对于物质生活贫乏的藏区设计者们来说无疑是个划算、方便的渠道。
第二,保护权利多样。之所以主张为藏服提供著作权保护,是因为著作权包含财产权与人格权的二元属性,其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对创作者提供了多样的权利类型予以保护。藏服虽然只是服装中的一个分类,但其不仅代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传承与发展,更是对藏区独特历史文化的继承,在藏族富有特色的服装上承载着藏区人民从古至今的智力成果,凝聚着藏区人民富含藏族精神内涵的价值观,代表着藏区人民与内地人民互通互联的追求。正是这样的背景要求为藏族服装提供著作权保护,给予更多的人格权保护,维护藏区人民在藏族服装上所应当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第三,维权成本低。虽然在藏服设计者主张被告侵犯自己在藏服中享有的专有权利时,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要负担一定的举证成本,[14]但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原告要证明的是在以接触为前提时,被告所设计的藏服与自己的设计具有“实质性相似”,该认定由于采“普通观察者”角度,其举证成本在原告的可承受范围内。同时,相比专利的技术复杂性带来的高额举证成本,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时,该成本也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原创设计者所应承受的预期成本。另外,当侵权认定成立时,藏服设计者不仅能收回维权的成本,也能获得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对比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藏服设计者自然会选择用著作权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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