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藏服保护模式的最大漏洞在于忽视了藏服维权的实践难题,即谁来主张相应的知识产权往往不明。如果维权主体不明,则一切维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安排都将毫无意义。藏服保护的维权主体主要体现了两方面的特性:首先,在理念层面,藏服设计兼具藏族传统审美和创作者个性化表达,因此存在着权利主体的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矛盾。其次,在现实层面,藏服的主要上游权利人多处于藏区等较为偏远的地区,甚至其在进行藏服的编制时从未想到过自己在进行藏服款式与风格的“设计”和“创作”,更不会想到自己能成为作者或设计者,进而成为著作权人,而且也未意识到其藏服设计有商业利用的价值,被他人未经许可而任意抄袭。更成问题的是,如果维权过程因维权主体存有争议而被搁置,则侵权行为人很可能仍在逍遥法外,不仅削弱了最终的维权效果,也会影响法律的权威。
因此,基于藏服设计在理念和现实两个层面的特质,[7]藏服的二元保护存在着无法回避的实践上的障碍。本节即分别阐述之。
1.集体遗产和个人独创部分的边界模糊
藏服的历史遗产性和改造者的个人独创贡献相交织,导致权利主体不明,而二元系统的纯粹私权保护技术很难应付这种“权利交叉”现象。
藏服中涉及集体遗产与个人独创部分的交叉,导致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边界不明确而维权受阻。在侵权发生时,由“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及是否有权主张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特定的智力劳动成果,对属于公共领域的集体遗产,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杠杆,并不提供保护。藏服都具有肥腰、长袖、大襟、右衽、长裙等特征,个人独创所选择的空间较小。另外,由于任何特定的个人都对作品的创作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贡献,划分集体遗产与个人独创部分之间的界线更加具有难度。
因此,如果仅以专利权和著作权此类传统的私权来保护藏服,可能存在维权的前提性缺失:究竟谁是适格的维权者?因此,我们需要突破传统的私权保护技术,以应付这一现象。
2.藏区民众维权水平有限(www.daowen.com)
法律不同于生活,藏区民众的藏服虽然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侵权发生时,藏民不仅不具备维权意识,也不具备维权能力。通俗而言,藏民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民族服装有被侵权的风险,即便意识到,也并不清楚维权的途径与方法。
具体而言,藏民的维权水平可分为两个维度: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首先,关于维权意识层面。藏服的创作者很可能本身未意识到创作的过程,更未意料到自己的设计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是鼓励文学科技等智力成果的创作,对于这一功利主义旨趣的制度目的,藏民往往是不了解的。因此,其很可能对别人侵犯其权利持无所谓的态度。或许有人因此会说,既然藏民设计藏服的积极性不因他人侵权而受到打击,则按照功利主义的解释,根本没必要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笔者认为,虽然他人的抄袭不会直接打击藏民的创新积极性,但是如果能够让藏民因风险较低的维权行为而有所收获,则很难说其积极性不会被调动起来。同时,保护藏服设计不仅仅是基于单纯的经济考量,该制度的内涵具有保持民族文化不被歪曲、引导其健康发展的非功利因素。因此,藏民维权意识不强不应作为不保护藏服的理由,反而应成为保护藏服的正面结果:如果能以可行的方式进行藏服设计的维权,藏民的维权积极性就可能随之提高,进而促使更多的藏服设计面世。
其次,关于维权能力层面。在二元模式下,藏民维权无非专利权或著作权两个潜在选项。这两种维权方式均须具备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的特定知识方可实现,而藏区的居民甚至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和司法人员都未必能很好地掌握相应的技能。
著作权侵权的传统认定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在接触为前提的情况下,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遵循“整体感知侵权”的测试方法,但该测试方法可能会在比较被诉侵权的藏服与原告藏服的过程中,延及不受保护藏服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得出并不侵权的判断,由此导致藏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难度较大。同理,专利维权的专业性能强,因为其同时涉及较为复杂的实体审理,还涉及循环往复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其相互关系。就其本质而言,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是距离日常生活较为遥远、民众不易理解的法律规则,而商标法则是任何有着一定生活常识和基本交易经验的普通人都能理解的。
综上,藏服的维权主体在自身意识和能力方面往往都不足以实现二元保护模式的预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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