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整体服装类别的保护分别有著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可以说是二元保护,但绝对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二元保护。
1.著作权法:依创作完成度进行分段保护
我国法律未对服装设计进行专门规定,而在法律解释中,通常采取“服装设计图——服装上局部的图案——服装样板”的三阶段方法来对服装设计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处理。
在我国,服装并不是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客体之一,我国也并没有像西方一样将服装或“服装设计”归入“实用艺术品”概念。换言之,我国对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拆分服装从开始创作到完成的整个过程,选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分别进行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虽于1992年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中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之一,但其保护对象仅限于国外的著作权人而不包括国内权利人。这应当算是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进行保护的短板。除此之外,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服装类别有服装设计图、服装上局部的图案及服装样板,其中前两样的保护是肯定的、不受质疑的,而后者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结果,在学界也有一些争议。
服装设计图可以详细划分为服装效果图及服装结构图。服装效果图是指服装设计师以普通绘制方式在平面材料上利用线条、颜色将自己对服装的构思具体表达出来,制成可视性平面图让读者清楚地了解到设计师对服装的理解和审美。服装结构图是设计师在服装效果图的基础上,除了在平面材料上绘制出服装外观,还将服装不同部位的细节制成标注尺寸、比例、用料等详细的带具体数据的设计图纸。《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上或者立体上的造型艺术作品。[3]美术作品包括绘画。所以,根据以上介绍可以明确认定服装设计图为美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毫无疑问地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形作品指为了生产、施工绘制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以及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反映地理现象的示意图、地图等作品。[4]服装结构图相当于服装效果图的分解展开,完全可以被视作图形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上的局部图案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描述,类似于上面对服装效果图的分析,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定。
对服装样板的著作权保护在实践中和学界都有争议。从服装设计图到真正的服装成衣,离不开服装样板。服装样板是根据服装设计图的效果图和样板图制作而成的由各个平面图块拼凑的样板。样板依据于服装设计图,是服装设计图的实体演绎表达。服装样板是在服装设计师将对服装的理解和认知制成服装设计图纸后,由专业制版师在自己对该图纸的理解和审美取向的基础上,进行初级纸样的制作、试胚布,再经过不断完善、改进,形成制版师自己理解的表达服装设计图内涵的样板。这整个过程都说明了样板是服装设计师和制版师独立的思维过程体现和进行智力劳动而来的创作结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实践中有些经典案例,如胡三三案及锦禾案中,以设计图为依据工业化生产而得到的服装样板是否能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却异案异判,有着不同结论。
著作权法中,复制权被规定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据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5]复制为在有形实体上可以重复表达另一实体所传达出来的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的视觉印象和近似形状构造。基于此,平面与平面、平面与立体之间的复制皆满足法律规定的复制内涵,皆应受保护。但我国法定的复制方式中只包含了从平面到平面的二维复制,并未规定二维到三维的复制形式,并且在上述经典案例及普通案件中,此类复制形式经常被否定。(www.daowen.com)
2.专利法:服装设计属于外观设计
我国也以专利法来保护服装。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其中,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色彩、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6]1968年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将外观设计分门别类,其中服装作为第2类作品受到保护,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正式批准该协定。由此可见,服装受我国专利法保护。根据不同的服装设计,选择不同的法律保护方式。服装设计图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需要任何程序、手续,只要满足作品条件,就能在作品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但并非所有服装都适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整体或局部外形带给人的直接感官体验。在工业设计中具有较大市场价值和可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设计更值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那些不具有显著性外观和不具备经典性的普通服装不适合这种耗时长、程序复杂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3.小结:我国二元保护模式的不足
我国对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被概括为二元保护,虽然立法原意是希望对服装设计进行更为缜密的保护,但在实践过程中事与愿违,保护效果很难称得上理想。其不足之处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点。
第一,对于服装的著作权保护,不足主要有三处:①虽然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但我国《著作权法》并不承认服装作为著作权单独保护对象;②并未将服装归类于“实用艺术品”;③现行《著作权法》仅规定了服装二维间的复制侵权,而并未规定二维与三维间的转换复制侵权,但在具体实践中,服装复制侵权多发生在二、三维度间,此番限制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异案异判的现象,也让多数司法实务者对二、三维度间复制转换侵权做出否定性评价。
第二,对服装的专利法保护,不足之处主要是:我国的专利法没有针对服装这一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的客体制定快速高效的专利申请通道。服装的生命周期一般只有6个月到12个月,而在我国专利制度下,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数月甚至1年,可能还未及授权,服装就已经过季,这会打击服装设计师个人或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积极性,也让服装全面有效的保护形同虚设。并且,我国服装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比很小,多数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发明专利的特质决定了有资格申请发明专利的服装的寿命不只6到12个月,值得走耗时长的普通专利申请流程,无须高效特殊通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要是针对服装的外观而申请专利,外观对服装的市场销量、口碑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到专利申请耗时长短的影响非常大,较长的专利申请时间不利于服装外观设计的市场价值,若能为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开设专门通道,将更全面有效地保护服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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