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在国际贸易、产业国际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层面的重要性是欧美等时装强国强烈要求跨国界保护服装设计的原因。我国现在作为服装产业的赶超国,在设计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同时遵守已缔结的国际公约对服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1.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对服装的保护为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二元保护。关于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首先明确了服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著作权保护,《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TRIPs协议中都有体现。
具体而言,《伯尔尼公约》将包括服装在内的作品视作实用艺术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且规定保护期限应不少于作品完成后25年。此处的实用艺术品是指同时具有符合大众审美价值的艺术性和符合实际需要的实用性的作品。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对实用艺术品的举例可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服装属于实用艺术品。服装设计在《伯尔尼公约》1886年版本中未被承认客体地位,直到22年后,在柏林文本中才被认为“可保护”,但依旧没有认同其“必保护”。服装作品被明确规定为“必保护”是《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版本第2条第1款列举的受保护作品中包含实用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有着承接的关系,该条约签订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条第4款明确“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条至第20条和附件的规定”。而其第3条对《伯尔尼公约》提到的“适用中”作出具体规定:“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2条至第6条的规定。”
TRIPs协议第25条(保护要求)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之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对公布之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之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用著作权法去践行本款义务。”TRIPs协议不仅继承了《伯尔尼公约》之精髓,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其对各成员纺织品中什么样的外观设计才能够获得保护做了选择性的规定,即服装设计必须是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的、具有原创性的智力创造。TRIPs协议中有关纺织品外观设计之规定,主要是要求成员把对于纺织品作为商品本身的要求与对该商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予以区别,不能因前者而影响后者。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TRIPs协议采用了宽松的态度,给予成员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者著作权法保护的自由选择权。由此可知,服装设计在TRIPs协议中是被明确赋予著作权法保护的。
综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了服装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时间分别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25年和不低于10年。《伯尔尼公约》将包含服装在内的作品当作实用艺术品保护。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则对服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模式,其中,《巴黎公约》要求所有成员国都要给予服装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以上公约皆明确实用艺术品或工业品的外观设计都应当被所有成员国以立法形式给予保护,但如何保护则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
2.欧盟及其成员国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以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服装进行二元保护,以法国与西班牙为典型;也有部分成员国仅规定服装为外观设计的客体,而不将其视为一般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以英国为典型,或是直接以服装作为著作权客体来保护,如摩洛哥、法国等。
法国服装业在国际上颇负盛名,创造了很多世界名牌,以其超高工艺的设计取胜。法国对服装的保护已有悠久历史。现行法国法律规范将服装作为单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给予保护,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将服装列举为依法受保护的智力作品时,以“季节性服装工业制品”明确服装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被保护地位。《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一部分“文学与艺术产权”第一卷“著作权”第L.112-2条明确规定了服装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西班牙1987年版《著作权法》对创作者的权利与可能具备工业产权的作品是否相容做出了肯定的评价。(www.daowen.com)
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则仅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服装。英国《外观设计版权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受版权法保护,若服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法二元保护,只享有15年的版权保护期限,但在此外观设计适用于工业领域之时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有服装版权消失,转而享“特别工业版权”。摩洛哥则视服装为单独的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这在摩洛哥2000年版的《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认为服装工业当中的创作与设计都属于作品范畴。
欧盟理事会则在2001年通过了《共同体外观设计法》,英国和其大部分成员国均支持服装或服装设计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二元保护,互为补充、并行不悖。《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将外观设计进行了分类,有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和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两种设计。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指欧盟每一件外观设计自公之于众起就能得到最低5年,最长不超过25年的保护,保护期从申请日起计算。申请者申请过程为:提起申请、递交申请所需的所有资料、等待审查、给予公示,最终获得授权。该规定的保护力强在于其禁止性规定,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允许第三人未经许可以制造、使用、进口、出口、存储或用于市场开发为目的而使用。此类规定与我国对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近似。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则只享有3年保护期,权利人在无须经过任何手续、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只要通过多种途径使该设计公之于众,即可自动享受3年的外观设计保护。欧盟对于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非常类似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服装或服装设计在受保护的3年里只能禁止他人复制其外观设计,但不禁止他人独立设计出的相似外观设计。这是针对寿命短的流行服装的规定,3年保护期也恰到好处。
3.美国
美国对服装的保护可以说是既严格又松弛。在美国若采取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服装的方式,其程序和时间与我国类似,都是采用非常严格的标准。美国国会于1842年通过了属于专利法类别的《外观设计专利法案》,其中规定服装若要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就不能和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此外,要以普通服装设计者的视角确定该服装设计与任何现有设计不同且难以分辨。美国专利法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要满足装饰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实用性的条件,因此,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服装或服装设计的难度变得不容忽视。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服装或服装设计都能申请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但服装业本就是在前人的设计与创意的基础上再经自己的独立创作设计出新的作品,新的作品或多或少都会有前人的影子,因此在美国,服装或服装设计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十分困难。在美国,产品若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装饰性为最重要的条件。虽然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也能受保护,但被保护的是其外观。显而易见,服装设计图以及服装样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版权法主要保护服装设计图及样板。在实践中,法官认为服装上的图案可以独立受到版权法保护,但服装本身很难获得保护。专利法主要是靠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以“主要装饰目的”为标准的服装外观,但服装设计图及样板不受专利法保护。
1976年,美国对1790年的首部版权法作了全面的修改,形成现行版权法。在此之前,美国立法和司法界均对服装的版权法保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服装因实用性太强而不能满足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因此不能受版权法的保护。现行《美国版权法》规定:“以任何现在已经知道或者以后出现的物质表达方式固定的独创作品,并且通过此种方式可以直接或者借助机械或者装置可以感知、复制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传播作品。作品主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哑剧及舞蹈作品、录音作品、电影及其他印象作品、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建筑作品等等。”且该法承认艺术性与功能性独立存在的诸如美术、照片、图表、实用艺术品等二维或者三维作品属于作品范畴的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因此,服装虽不是版权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其可作为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来保护。服装本身因为其实用性而很难直接被版权法保护,但服装上的图案可以因其艺术性而被保护,这在Peter Pan案中得到了证实。
4.俄罗斯
通过将服装纳入“工艺设计作品”的保护范畴,作为我国邻国的俄罗斯以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尽管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多符合国际标准,但其在执行知识产权法方面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很大程度是俄罗斯法律没有规定私人所有权。俄罗斯于1992年建立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现行《联邦著作权法》制定于1993年,该法规定:包括服装设计等工艺设计作品在内,俄罗斯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至权利人死后70年;无论对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还是精神性权利,其保护前提均不包含任何手续或程序,只要原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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