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机关应注重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标志是否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如商标标志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是否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等,对“公众人物”及其受保护的姓名权的确定即在此阶段。[89]由于申请量过大,实践中难免会存在忽视实质审查的情形,由此就可能导致侵犯名人姓名权的问题,也加大了名人后期维权投入的资本。因此,笔者认为,审查机关应该严格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遇到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按照《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的要求,不允许注册;遇到和名人姓名、名称高度相似的商标,可能侵犯在先姓名权的,应当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姓名权人的授权书或商标名称设计的合理理由,或者要求其加入特殊的标识(如重名人自己的写实头像)来加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但是,审查时也要注意利益平衡原则,不能过于绝对地倾向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使其垄断该姓名的使用权,侵犯其他姓名权人合理使用的利益。
2.名人姓名权管理组织
傍名人、蹭热度、搭便车的抢注行为越来越多,商标权和姓名权的权利冲突也越演越烈。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已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考虑建立姓名权管理组织,由名人授权其对自己的姓名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其主要权利可以包括许可权、监督权、使用费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主要义务可以包括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的义务、及时汇报的义务、向权利人转交使用费或者按照法定和约定标准分配使用费,不得擅自使用的义务等,以实现名人姓名自我保护。
同时,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可以考虑构建名人数据库,根据一定的数据收集原则设立名人认定标准,将古今中外、各行各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人收纳起来,并且定期更新。商标局在审查时,可以用该数据库进行比对,并要求与名人姓名相同或相似、易导致混淆的申请者出示权利证明书和商标的设计依据。如果没有授权书或者合理的设计缘由,则可以决定不予注册。
3.企业应坚持诚信经营
有些企业误以为抢注了名人姓名商标,就可以借着名人热度赚取经济利益,一劳永逸;甚至还有企业认为,抢注行为只是正常的商业投机行为,名人应当承担容忍义务。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
首先,现代社会的变化速度加快,网络传媒迅速发展,使名人的热度和声誉也变化不一,而企业永远不可能预测到这种变化。可能才刚刚费尽力气申请了名人姓名商标,过了不久就由于名人的形象变化而变得一文不值,使其“蹭热度”的初衷无法实现。(www.daowen.com)
其次,名人的热度总会衰减,知名度的范围也总归有限,想长期借助名人姓名实现经济利益,还不如用心经营好自己的品牌。消费者固然会受“眼球经济”和“名人效应”的影响,但消费的对象始终是商品或者服务,也只有好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够获得持续发展,最终做大做强。
最后,企业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不仅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而且还会带来法律风险,为以后的生产经营以及企业商誉埋下祸根。
虽然名人的知名度可以为企业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消费者的注意,但企业还是应当建立自己的品牌商誉,以诚信为本,以良好的商品和服务为基础,为企业发展打下牢固的根基,一步一个脚印地成长起来。
4.名人应增强维权意识
首先,名人可以根据先申请原则把自己的姓名进行预防性注册,以维护自身利益。李宁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从一个体操名人转型到了商业领域的名人,并且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其次,如果名人本身不想涉足商业,那么可以将自己的姓名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同时签订授权协议,明确企业交付授权使用费和维护品牌良好商誉,保证商品质量,不得损坏名人声誉的义务。最后,如果已经发生了名人姓名商标被抢注的情况,那么名人可以首先联系侵权企业,看能否达成协议,由企业向名人补缴授权使用费,或者由名人加入该企业的经营,按照收益的比例分成。如果协商不成,就要积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5.完善抢注商标惩罚机制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法律后果是商标被宣告无效。[90]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进行的行政判决也仅涉及商标的效力,一般不包括损害赔偿。在先权利人若想主张相应赔偿,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许多人认为,花费几千元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被驳回仅损失成本,商标核准注册后转让却可获利几十倍,抢注行为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惩罚机制、增加抢注成本的方式对抢注泛滥的现象进行规制。如法院可视具体情况,使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商标抢注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追究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帮助被代理人抢注商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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