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权和名人姓名权的关系及优化策略

商标权和名人姓名权的关系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特别人格权,姓名作为一种媒介,可在其他公众间体现姓名权人的人格。[4]在传统的民法框架内,姓名权仅被看作一种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转让和继承。受多种原因的综合影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盗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行为,并体现为商标权和姓名权之间的冲突。

商标权和名人姓名权的关系及优化策略

1.姓名与姓名权

姓名是一种表明自然人身份,区分不同自然人个体的文字名称。[2]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特别人格权,姓名作为一种媒介,可在其他公众间体现姓名权人的人格。[3]可见,自然人姓名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能够使人们在日常交往或者法律交往中相互识别。[4]在传统的民法框架内,姓名权仅被看作一种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转让和继承。[5]

2.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一种表明商品特征,区分同类商品来源的标志。[6]TRIPs协议将商标定义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各国商标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7]由此可见,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8]这就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否则难以起到区分作用。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赋予商标权人以独占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本文讨论的商标权客体仅指正在申请或已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不包括实际使用但没有注册的商标。(www.daowen.com)

3.名人姓名商标

姓名的作用是区别权利主体,其中蕴含着个人形象和声誉;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蕴含着商品质量和企业商誉。二者的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缩短商品或服务被社会公众接受所用的时间,产生更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姓名商标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出现,典型的如美国的“麦当劳”(McDonald's)、“福特汽车”(Ford)以及我国明末清初时的“张小泉剪刀”等。在“眼球经济”的带动下,姓名突破了区分身份的限制,其中的个人形象和知名度被转化为商业价值,于是如“李宁”这样的名人姓名商标越来越多。

有新发展就会产生新问题。受多种原因的综合影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盗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行为,并体现为商标权和姓名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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