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欧盟商标协调制度的发展过程,一套法律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集权机构提出立法建议,各国成员代表组成的议会加以讨论并提出意见,再由集权机构进行修改,最后由各国部长组成的理事会通过,最后形成跨国的统一法律。[34]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缺少一个可以集中提出立法建议的机构,内地与港澳地区关于法律制度的沟通也没有专门和畅通的渠道。因此,首要的工作是建立一个负责法律协调的部门,定期开展合作会谈,商议彼此对法律工作的要求,推动深化共识,并且在未来进一步设立可以在实体上推进法律和条约缔结的部门,一步步构建出协调的总蓝图。
参照欧盟商标协调制度,未来可行的知识产权协调制度可以考虑首先缩小各地区实体法差异。欲达到这一目标,在实践中有两种方式:①由一个协调机构直接制定立法标准,进而要求各地区参照标准修改自身的法律;②直接采用已有的国际条约标准,例如TRIPs协议。
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达到协调一致:
第一,知识产权人跨区域注册问题。目前中国的区域内部并没有禁止互相申请注册,例如台湾地区在1994年就可以受理大陆提出的商标申请,但是仅允许申请并不能带来知识产权上的统一,需要各方协商签订具体的协议,来落实跨区域注册问题。
第二,权利相应注册无障碍后,不论是什么知识产权,都涉及在先权。参考《巴黎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的权利人申请国际范围内权利的注册时享有优先权。我国港澳地区不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欲承认优先权,也需要单方规定或者双方签订协议。
第三,申请确权的渠道问题。如上文所述,可以跨境或跨区法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但是就具体渠道而言,则大相径庭。我国已经加入《马德里协定》,其规定了国际商标注册的渠道,但是尚未涉及其他权利。
第四,申请知识产权的优先权问题。依照《巴黎公约》,外国公民在我国申请注册可以同样享有优先权。如果中国区域内部的各个法系同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问题就可以依公约予以解决。(www.daowen.com)
一旦以上问题基本一致,就可以参照欧盟建立平行的知识产权协调制度,按照上文所述的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注册机关,同时将各种区域内以及涉外的法律都予以保留,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平行,并且可以仿照欧盟的商标协调制度,设立协调机制:首先,各国或者各区域内部的知识产权,可以优先注册为跨境或跨区域知识产权,并且可以禁止他人注册。其次,申请跨境或跨区域知识产权失败时,可以通过救济申请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最后,在两种知识产权制度平行的情况下,以知识产权的授权法律为基准裁判,以原告就被告为管辖原则,成立专门的管辖法院。
以PayPal事件为例,在当今制度下,在中国卖家收到应诉期限为21天的律师函后,小卖家很难有时间和金钱赴美应诉,尤其是在被冻结的账户只有几千美元的情况下,小卖家的利益极难得到维护。如果有平行制度的存在,首先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在国内接触到了解平行制度的律师,进而在国内或者平行制度中的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利益,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极大减少,建立在数量众多的体量较小消费者之上的经济制度也会更加稳固。
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的争议解决方式中,申请禁令作为一种重要维权方式,集中体现了域外效力冲突。以华为与三星的纠纷为例,在华为申请禁令并且得到国内法院的认可后,三星在美国提出了反禁令申请,这就使我国法院做出的决定进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归根结底还是缺少双方都认可的审判机构,彼此的法庭只在本国拥有稳定的地位,而当彼此碰撞时,则显得力不从心。在平行制度中,双方都认可的平行法院就可以做出既有效率又有效力的令双方信服的决定。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今时代已经有很多国际条约开始了从程序统一到实体统一的尝试。但是从平行制度的建立历史看,拥有诸多历史文化相同点的欧洲各国在数十年的时间内尚且没有建立统一的实体条约,目前的国际条约想要跨越文化历史认同以及传统利益直接构建单一知识产权制度,难度无疑是巨大的。相较之下,建立平行制度无疑是更加平滑的过渡方式,不但可以尽快建立多方可以接受的制度,而且不会触及利益既得者的利益。
当然,最终目的和愿景是建立一个单一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纳入新的成员,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冲突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这一前景无疑是美好的,但需要无数学者和实务专家付出持之以恒的努力。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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