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解决之道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解决之道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冲突规范的优点来说,这种方式有着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在以往的实践中也确实解决了许多涉外的知识产权冲突。后者是国家之间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在国家之间建立起互相认同的冲突规范,从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内冲突解决方式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冲突规范也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裁判结果有可能相差甚远。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解决之道

法律冲突又被称为法律抵触,指涉外法律关系因为各国经济文化差异,对相同的权利、法律关系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对涉外民事关系同时管辖,进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学者称,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14]

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出现以前,知识产权还是一种地域性的概念。因为多数国家仅对本国国民提供保护,很少对外国单方面提供保护,所以当时涉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比较少。《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问世后,情况大相径庭,国民待遇原则直接导致涉外法律关系剧增,给法律冲突埋下了大量伏笔。而且,由于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国际条约目前还没有完全统一,即使规定了国民待遇,“独立性待遇”原则还是兜底默许了各国各自的做法,使法律冲突更加具有现实可能性。面对日益增长的法律冲突,国际社会主要采取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解决方式。

1.间接调整方式

间接调整方式,即冲突法解决方式,指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法律冲突。具体来说,就是一国法律直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即只调整适用法律的选择,而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就冲突规范的优点来说,这种方式有着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在以往的实践中也确实解决了许多涉外的知识产权冲突。从冲突法解决方式的历史起源上看,它可以分为国内冲突解决方式和国际冲突解决方式:前者是指通过本国的国家立法,自己确定涉及本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何适用他国的法律,后面将要述及的美国的诉讼管辖制度中关于各州之间的法律和联邦法律之间的规范调整就是典型的例子。后者是国家之间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在国家之间建立起互相认同的冲突规范,从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内冲突解决方式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冲突规范也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裁判结果有可能相差甚远。这增加了商事争议的复杂性,不利于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而国家之间的条约型冲突规范,通过统一冲突法,一方面可以避免冲突规范的冲突,另一方面还可以逐渐融合双方的实体法,为进一步的交流打下基础。

2.直接调整方式(www.daowen.com)

间接调整方式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在实践中也显露出缺陷,即解决冲突不彻底,只一味统一或者单方规定了适用法律,而没有考虑到适用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国实际。为了弥补这些缺陷,人们把目光转移至直接调整方式。直接调整方式,即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国际惯例等,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双方认可的定义,从而避免或者减少法律冲突。从效率上看,该方式优于冲突法调整方式;从逻辑上看,该方式是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最终形态,也是解决民商事冲突的一个自然的发展结果。

这种统一实体法的解决方式,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前者又分为双边和多边条约。如今已经有很多的实体协调方式,后文将着重论述欧盟的协调制度。国际惯例同样也涉及实体方面的调整,但是因为惯例本身无法明确为书面形式,而且大多数需要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所以不如条约正式具体。

相较于间接调整方式,直接调整方式去除了冲突法中“寻找连接点”“查明外国法”的环节,缩短了法律适用流程,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更利于经济生活中国民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作出合理的预料和判断。目前来看,直接调整方式的主要问题是能接受统一规定的地域范围比较有限,想要最大程度发挥直接调整方式的作用,需要一个长期发展过程,让更多的国家在更大的范围内互相承认。虽然这种直接调整方式有着较强的生命力,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因为各国社会背景不同,对于具体权利的选择方式也不同,想要让不同的国家进入同一个调整规范,还需要不断地交流和沟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