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包含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被授权的省级执法机构。《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种三元的执法体制在国际上引起争议,以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洲商会为代表的商业团体和研究机构指出,执法职能分散不利于信息共享、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受到部门本身业务的影响。[47]笔者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体系不成熟时,没有直接效仿国际上采用较多的单一执法模式是明智的选择。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晚、经验不足,在国内专门组建一支反垄断执法队伍并不现实,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分管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管其他非价格垄断行为,正是结合各机构自身的工作职责,考虑到在对应行为方面有市场经验。从近十年的反垄断案件来看,三机构都有卓越的工作成效,在同一案件中可能涉及多种垄断行为,三机构相互“竞争”的执法过程中难免会相互施压,也促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业务水平的提高。
随着执法经验的积累和当前市场竞争的需要,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构建统一、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当然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项需要长时间探索的工作,解决当前反垄断执法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①精细化执法,因为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执法机构也可以与各行业搭建桥梁,寻求各行业专业人士的合作与帮助,把握个案的专利情况,保证执法的公平合理。②加强机构间的联通,促进经验共享,尤其在对同一案件的执法过程中,要深度配合,避免重复执法,简化执法流程,提高办案的效率。③积极与国际上其他反垄断组织互联互通。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有很多涉外的反垄断案件,需要了解当事人在国际上的经营行为及垄断背景,必要时也需要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及执行方面寻求域外协助。(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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