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以FRAND原则为视角的专利许可行为规范

完善以FRAND原则为视角的专利许可行为规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专利许可的过程中,专利权人要遵守其作出的FRAND承诺,如第二部分所述,将该承诺视为其发出的要约邀请。其次,根据自身的经营计划,就确定无法避开的必要专利应主动发出基于FRAND原则的要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协商并签订许可合同。此外,可以探究进一步规定FRAND原则的适用范围及违反该原则的惩罚措施,将专利信息披露直接划定在该范围中,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披露信息,则会受到违反FRAND原则对应的处罚。

完善以FRAND原则为视角的专利许可行为规范

标准化组织作为专利与标准结合工作的主导者,应该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问题中承担起职责。实践中,一些标准化组织尝试在标准化前期工作中审查专利必要性,例如ITU还要求组织成员主动将专利必要性向标准管理委员会说明,由标准管理委员会安排独立的专家评估小组审查该专利是否有资格纳入标准。在专利权人签署知识产权政策时,标准化组织应督促专利权人披露其专利信息,避免对标准实施者造成“专利劫持”。笔者认为,标准化组织应该进一步解释“公平、合理、无歧视”在其知识产权政策范围内的含义及作出承诺的法律性质,在之后双方的许可过程中,标准化组织有义务就其FRAND条款的含义及性质进行解释,一旦进入司法救济程序,法官也可以参考其合理解释。因为,当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FRAND许可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都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分析,对不同行业专利情况、行业交易习惯了解不深入,客观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利益的同时,可能与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初衷有出入。此外,标准化组织也要及时检查更新其“专利库”,定期组织行业专家成员进行研讨,对过期的、出现更好替代技术的专利要及时剔除,避免出现类似高通反垄断案中搭售过期专利的情况,增强行业的创新活力。

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有义务遵守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及时披露其必要专利信息,并保证真实性。在专利许可的过程中,专利权人要遵守其作出的FRAND承诺,如第二部分所述,将该承诺视为其发出的要约邀请。当然,在等待标准实施者发出“实施条件”要约的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也可以主动发出谈判要约,这就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了,但要置于遵守FRAND许可义务的前提下。此外,出于推动创新及使标准跟上技术发展步伐的考虑,笔者认为应该增大权利人对其必要专利定期更新公告的义务,结合当前行业的发展情况,从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的角度出发,阐述其专利的不可替代性,以供标准化组织进行定期专家评审时参考。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标准实施者的权益,也可以给其他经营者的研发方向提供指引。

标准实施者的行为也应更加规范化,降低被“专利劫持”的风险。首先,在实施标准时应该主动了解该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政策,结合已知和应知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为接下来的许可谈判做好准备,识别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中捆绑非必要专利。其次,根据自身的经营计划,就确定无法避开的必要专利应主动发出基于FRAND原则的要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协商并签订许可合同。[42]要求标准实施者依诚实信用原则与FRAND原则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后者的表述会更具体些。既然都是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要求,笔者认为应直接统一规定为双方都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协商。(www.daowen.com)

基于上述三方行为规范都围绕FRAND原则展开,很有必要完善FRAND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化组织既然规定了FRAND条款,就要实现其操作价值,而且标准化组织对该行业的专业技术比较清楚,对加入标准的专利也有全局的把握,应该结合行业技术特征,在政策中增加FRAND许可义务的规定以及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是否符合该义务的认定办法,在专利许可双方谈判不一致的情况下,组织双方按照FRAND原则的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诉诸司法救济。《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施许可条件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确定。笔者认为应该增加调解前置的要求,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由相关标准化组织主持调解,这样既能更专业地评估双方的谈判条件,也可以缓解司法压力。《专利法》没有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内容,在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其第85条规定了默示许可制度。[43]该制度存在很大争议,它惩罚了未尽披露义务的专利权人,但也有可能助长标准实施者拖延谈判等恶意行为。故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实际上,国际标准化组织一般对披露义务的要求限于“尽合理的努力”。笔者认为,默示许可会增大“反向劫持”的可能,可以考虑在该条中增加FRAND许可的规定,同时要求双方在谈判中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如果标准实施者违反该义务,仍使用标准必要专利,应强制其缴纳合理的许可费用,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此外,可以探究进一步规定FRAND原则的适用范围及违反该原则的惩罚措施,将专利信息披露直接划定在该范围中,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披露信息,则会受到违反FRAND原则对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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