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证分析揭示高通反垄断案真相

实证分析揭示高通反垄断案真相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的核心内容就是论证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每一项标准必要专利都不可替代,高通在这些专利组合的每一个相关产品许可市场中分别占有100%的份额,符合《反垄断法》第19条推定的第一种情形。③标准实施者对高通专利许可的依赖。经调查发现,高通与他人签订的许可合同中包含了已经过期的CDMA核心专利。高通反垄断案中也存在将普通专利捆绑标准必要专利搭售的行为。

实证分析揭示高通反垄断案真相

1.案情简介

高通在国际无线通信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其致力于研发无线通信技术和芯片,在2G、3G、4G无线技术标准中拥有大量的专利,全世界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如苹果、三星等,都与其建立了诸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关系。因此,高通在世界范围内的垄断性影响既大也广。早在2005年,欧盟就接到投诉,对其展开过反垄断调查,最后以和解收场。2013年11月,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突击搜查高通中国的两个公司,由此展开了持续一年多的反垄断调查工作,并最终开出60.88 亿元的罚单。本案的核心内容就是论证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部分只讨论其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行为,对于在芯片销售市场的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做分析。

2.反垄断法规制分析

(1)相关市场界定。在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市场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两个角度分析确定相关产品市场:①需求替代分析。无线通信设备终端制造商在生产兼容性的产品时,必须符合CDMA、WCDMA、LTE技术标准,无法绕开高通的相关必要专利,每一项必要专利的许可都是制造商的产品进入市场之必需。②供给替代分析。专利纳入标准后就成为实施标准唯一可以选择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前的类似技术不再具有替代的可能,高通组合许可标准实施者的每一项技术都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比较直接,即所涉标准必要专利为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国家和地区的集合。(www.daowen.com)

(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在无线通信CDMA、WCDMA、LTE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四个方面认定高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每一项标准必要专利都不可替代,高通在这些专利组合的每一个相关产品许可市场中分别占有100%的份额,符合《反垄断法》第19条推定的第一种情形。②高通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在无线通信领域,目前的终端产品制造必须符合前述标准的要求,被许可人只能取得高通的专利许可,而许可的条件都由其单方面提出,并且其专利数量庞大,制约了标准实施者进入市场的能力。③标准实施者对高通专利许可的依赖。由于相关标准纳入高通的诸多专利,通信产品终端制造商只能就这些专利的组合寻求许可,不然其生产的产品无法在全球入网。④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高通的专利布局范围比较广,其他竞争者很难进入相关市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革新进程。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方面:高价许可和搭售。该案中,高价许可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①收取过期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经调查发现,高通与他人签订的许可合同中包含了已经过期的CDMA核心专利。高通主张其专利组合虽未及时排除过期专利,但在不断加入新专利,没有恶意借此赚取额外的许可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这样的做法实际掩盖了其真实许可标的,没有合理评估过期专利和新专利的价值。笔者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直接认定高通是变相抬高许可费用有些果断,应敦促高通提交有效必要专利清单及当前新专利与组合许可中过期专利的价值比较报告,这样更具有说服力。②要求被许可人的专利对其反向免费许可。专利许可合同双方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交叉许可专利本身不违法,但是高通强迫标准实施者对其免费许可,明显不尊重对方的专利价值,以保护基带芯片客户的利益为由,提高了对方的许可成本。该案处罚决定书将要求对方免费许可的行为归类为高价许可行为不太合理。如前所述,这属于对被许可人的不合理要求,应算作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类型。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然会导致被许可人过重的经济负担,如果提高被许可人成本的行为都看成是高价许可的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就没有分类的必要了。

高通反垄断案中也存在将普通专利捆绑标准必要专利搭售的行为。对于普通专利,制造商完全可以通过替代技术或者改变设计进行规避,此种不作区分的强迫交易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调查中,高通表示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整体许可的做法是站在被许可人的角度考虑,方便了其寻求专利组合许可,也避免了因其无法分辨标准必要专利与其他专利可能面临的侵权诉讼。笔者认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论述,即这是高通公司的一种托词,如果其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分别列出清单,将主动选择权交给通信产品终端制造商,岂不是更能保护他们的权益。高通直接拟定搭售组合的专利许可协议,不仅是对被许可人的强迫,也排除、限制了对其非标准必要专利具有替代性的其他技术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行业技术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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