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RAND许可义务的最佳优化策略

FRAND许可义务的最佳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FRAND承诺是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但如前所述,它会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发生一定效力,其实际意义也主要在于约束许可双方的行为。诚意谈判增加了被许可人的义务,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但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如前文所述,合理、公平、无歧视的内涵该如何理解,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尽到了许可的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遵守了FRAND许可承诺,标准实施者又是否做到了“诚实信用”,不容易评判。

FRAND许可义务的最佳优化策略

虽然FRAND承诺是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但如前所述,它会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发生一定效力,其实际意义也主要在于约束许可双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以及2020年修订版第24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而对于标准实施者只要求其在协商许可的过程中无明显过错,这显然是很低的法律要求,专利权人举证证明对方有明显过错难度较大。这种不明确的较低义务要求是对标准实施者的倾斜保护,也给了其投机的机会,可以引发“专利反向劫持”的问题,例如可能会在使用专利期间故意拖延谈判时间、提出更低的许可费率要求,还可能以不符合FRAND原则为由拒绝接受专利权人的许可条件,反过来对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利益造成损害,打击他们创新的热情。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就该内容做了进一步补充。《指南》第150条规定,标准实施者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进行许可谈判。诚意谈判增加了被许可人的义务,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但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如前文所述,合理、公平、无歧视的内涵该如何理解,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尽到了许可的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遵守了FRAND许可承诺,标准实施者又是否做到了“诚实信用”,不容易评判。由于技术领域就技术价值的评估、交易和许可等一般会在行业内形成惯例,司法方面也应该更多地结合专利所涉不同行业的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进行考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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