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RAND许可的法律特征和意义

FRAND许可的法律特征和意义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声明,涉及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三方主体,其法律性质以及产生何种法律约束力应作区别分析。普通专利权人享有对世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专利,即在上述两个方面均享有绝对排他的权利。

FRAND许可的法律特征和意义

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声明,涉及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三方主体,其法律性质以及产生何种法律约束力应作区别分析。当前越来越多的标准化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增加FRAND条款,这成为国际上认可的一种趋势。学界和实务界通常用“合同说”来理解该条款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化组织之间的效力。[23]

但是,在关于专利许可具体事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欲实施相关标准的谈判者之间是否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法律关系?就这个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当前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入标准后,可以视为其许可潜在的标准实施者同时使用所涉必要专利,即使尚未谈妥许可费用,也不存在专利法规制的侵权行为。承担这种“绝对许可”义务的同时,赋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权利,这在季强、刘辉与朝阳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4]中有所体现。第二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人在加入标准化组织前接受FRAND条款就意味着向标准实施者发出了要约,任何标准实施者都可以对其作出承诺,而实施标准的行为就被认为接受了要约,双方之间成立事实许可合同关系,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能随意拒绝,在许可费用上还应严格遵守FRAND条款。第三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人接受标准化组织的FRAND条款后,意味着其向所有不特定的标准实施者发出要约邀请,希望对方可以就相关专利发出许可要约,并承诺会依照FRAND条款与其签署必要专利许可合同,在标准实施者发出要约且双方谈判达成合意后便成立许可合同。[25]第四种观点认为,专利许可分为“实施授权”和“实施条件”两个方面。普通专利权人享有对世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专利,即在上述两个方面均享有绝对排他的权利。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就在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这种对世权变成了相对权利,在“实施授权”上附有绝对义务,但在“实施条件”上仍然需要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才能成立许可合同。(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