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科技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标准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从原来仅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到现在更多地吸纳先进技术方案。从标准的角度来看,标准的目的在于统一行业规范,就重复性的事项设立公共的、具有权威性的要求。随着知识经济的繁荣,将相关行业的技术事项纳入标准的范围,有助于实现产品和服务的互通互享和相互兼容,进一步推广技术,加强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共同创新,促进市场中的技术一致性,为企业发展降低生产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一定程度上给未来技术研发提供了导向。因此,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不仅可以使标准的内容紧跟技术改进步伐,也有助于标准的规范化推广,便于行业的统一管理,促进市场竞争。
从专利技术的角度来看,技术研发者的智力成果转换成了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专利权,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获得许可费收益或者与其他专利权人交叉许可进行技术分享。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具有公共性质的标准中,就可以明显扩大被许可人的范围,给专利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标准的公共强制性使得专利权人在相关行业内取得强大的垄断性市场地位,在行业内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进而提高技术革新的热情,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努力完善技术,争取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营造良好的鼓励创新的社会发展氛围。(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无论从标准还是专利方面考虑,二者的结合都是符合知识经济发展潮流的,有相得益彰的效果。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天然垄断性在标准化的过程中大大加强,为了平衡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其垄断性地位应受到合理限制,于是一项专利许可的原则——FRAND原则应运而生。从标准的角度来看,标准化组织希望更多人能使用技术标准,但是对于专利权,完全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拒绝许可。二者相结合若还是仅依据标准领域的法律,或者仅依据专利领域的法律,必然会产生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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