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标准就是由相关组织对重复出现的事物作出的统一规定,是在当今社会发展环境中的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集体共同自愿接受的,为减少人类之间或技术之间重复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1]而制定的规则。
从全球范围看,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两大类。[2]我国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按照强制程度,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3]按照标准化的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三大类。[4]本文主要研究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技术标准,即统一规定可重复使用技术的标准。在专利标准化的环境下,技术标准不仅具备统一性和方便性的一般特征,而且存在特有的垄断性,因为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被赋予一定市场支配力的财产权,专利技术和适用范围广的通用标准相结合,必然会在技术领域形成垄断,限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使得技术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持有者获得垄断性利润。(www.daowen.com)
就本文反垄断问题研究而言,笔者认为应依据建立主体和形成过程将技术标准划分为两类理解:一类是指由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定技术标准;另一类是指由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少数企业没有经过官方组织批准,在实际使用中使得产业领域接受的标准。[5]后者又可分为单一的事实标准,例如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以及联合的事实标准,例如企业间“私有协议”[6]“联合声明”形式。二者的区别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三方面: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定技术标准是由专门的标准化组织确立的;事实技术标准是拥有在行业内公认统一技术的一些企业确立的。[7]②制定程序方面,法定技术标准是标准化组织依照复杂的法定程序进行技术筛选、确定、公告后正式建立的;事实技术标准则是在市场使用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或者企业联合起来制定的。[8]③标准管理方面,法定技术标准往往受到相应标准化组织的统一管理,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限制;事实技术标准更倾向于市场灵活性的需求,随着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而变化。因为这些不同,在反垄断领域研究技术标准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要区别看待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影响方式和结果。从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影响大的典型案件来看,主要涉及的无线通信领域技术标准基本是由国际或者国家标准化组织确立的法定标准,本文的反垄断分析结合华为诉IDC案与高通反垄断案展开,因此所述标准为法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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