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法律以排除和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问题

完善法律以排除和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问题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指南》应当借鉴合理原则,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其行为对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反之,应认定知识产权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

完善法律以排除和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问题

“高通公司在与一些中国企业签署授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的时候,在协议中要求几乎所有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向高通公司进行许可和反向许可,并且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就持有的相关专利向高通公司及其任何客户主张权利或是提起诉讼,另外,高通公司的许可范围超出了其所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内容。”[70]法院认为,高通公司的行为严重地限制了市场竞争,甚至会排除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另外,在基带芯片领域,高通公司在销售基带芯片的时候附加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条件。法院认为,这些做法严重地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因为高通公司在相关专利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几乎所有的无线通信设备终端均对其具有高度依赖性,一旦高通公司停止对这些企业的专利许可,这些企业将无法进入相关市场,无法互相竞争。高通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违反,应当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除了高通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案,“微软黑屏”案亦值得我们关注。2008年,微软在我国推出新一版本的验证计划,该验证计划规定,未通过验证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每隔一个小时便会收到桌面背景变成纯黑色的盗版提醒。这一提醒是为了检查用户的电脑操作系统是否为正版,如果不是正版,微软便会定时采取黑屏的方式提醒用户更换系统。[71]

从高通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案以及上述“微软黑屏”案,很明显可看出我国对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是经营者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从“微软黑屏”案可看出,虽然我国并没有规定认定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采用合理原则的方法,但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却十分自然地采用了合理原则这一认定分析方法。

《反垄断指南》第15条至第19条规定了几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情形,分别为:不公平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差别待遇。并且,其列出了认定上述行为可考虑的因素,但对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对《反垄断指南》提出如下建议:(www.daowen.com)

第一,借鉴美国在知识产权反托拉斯规制中运用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指南》应当借鉴合理原则,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其行为对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如果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那么知识产权人的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构成权利的滥用。反之,应认定知识产权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指南》应当对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的判定和相抵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反垄断指南》应当明确搭售、差别待遇、拒绝许可等行为可能不构成对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而能够产生提高产品销量、推广技术等正面影响。正如美国、欧盟的规定,知识产权人的行为只有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才被认定为滥用支配地位。上述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既可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也可造成阻碍竞争的后果。通过综合分析相关行为的消极与积极影响,可确定其最终效果。《反垄断指南》作出这一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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