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一《执法指南》没有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相关时间市场作出说明。相关产品市场指由“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及其替代品”所构成的相关市场。最后,第8条指出,上述三类相关市场都会涉及相关地域市场,而且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会存在不同。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分析

1.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的立法实践

(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是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规定。该条的内容十分简单,只提及了传统的相关时间市场、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但没有规定这三种相关市场的具体界定方法,并且该条规定没有对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维度进行说明。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对相关市场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其指出:“相关市场”是指在具体的反垄断案件中,垄断行为或竞争关系所发生的市场。该条释义肯定了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反垄断规制判断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其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

(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相关市场界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做出的说明与《反垄断法》的规定几乎相同。不过,其在指出相关市场涵盖相关产品、地域、时间市场之外,还规定在必要的时候需考虑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和创新等因素,但其并没有就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创新等因素给出定义与界定方法,也未提出相关创新市场这一概念。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4、5、6条规定的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及可替代性分析,具体包括从需求者即消费者角度出发的需求替代分析和从经营者角度出发的供给替代分析。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7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但第7条并未说明这里“必要时”的标准。另外,第7条还指出,“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然而,《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没有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步骤与标准,只在其第8条和第9条说明界定相关产品、地域市场需考虑的因素,都分别从需求替代角度和供给替代角度进行划分。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10条规定了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该测试一般先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假设某一产品经营者是假定垄断经营者,分析除价格外所有市场交易条件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这一假定垄断经营者是否能够比较长期地小幅度地(通常设定为5%—10%)提高所销售产品的价格,如果在这一提高产品价格的过程中,该假定垄断者虽然会出现销售量下滑的情况,但其仍然保持着盈利的状态,该产品便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如果在这一提高产品价格的过程中,消费者不再购买原先的产品,而去购买其他具有替代功能的产品,使得该假定垄断经营者无法继续赚取利润,就应将这些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与原先产品归入到相同的产品市场,组成一个“产品集合”。之后的分析思路为:如果使该产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仍可赚取利润,该产品集合就构成相关产品市场,如果该产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无法盈利,那么需再次进行上述分析。相关地域市场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思路与相关产品市场相同。[63]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执法指南》相关市场界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1条是判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执法指南》第8条规定,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技术和创新市场,并且上述三种相关市场都会涉及相关地域市场。但是,这一《执法指南》没有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相关时间市场作出说明。相关产品市场指由“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及其替代品”所构成的相关市场。相关技术市场指由“所涉及的技术及其替代技术”所构成的相关市场。然而,对于相关创新市场,第8条仅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相关创新市场”。这一种说法十分不明确,没有对需要考虑相关创新市场的情况作出进一步清晰的划定。最后,第8条指出,上述三类相关市场都会涉及相关地域市场,而且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会存在不同。第8条还指出,在评估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时,都需要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但相关创新市场是相关技术市场的上游市场,相关创新市场的竞争会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造成影响,只有在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难的时候,才需要对涉及的相关创新市场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执法指南》第9条对相关产品市场包含的产品类别进行了说明,指出相关产品市场中的产品类别既包括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也包括与上述产品具有替代关系的其他产品,既包括下游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最终或者中间产品,又包括上游为了生产最终产品而投入的原材料、设备和部件等。

《执法指南》第10条指出,相关技术市场包括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替代技术,需要考虑的因素包含技术的用途、许可费、特性等。界定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市场的方法为观察技术许可费小幅并且持久上升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可能转向的可代替原先技术的其他技术。第10条分析了不同技术之间兼容性的不同,会造成与相关技术市场相对应的相关地域市场的不同,兼容性越大,相关地域市场越大,兼容性越小,相关地域市场也越小。第10条还规定了界定经营者在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份额的具体方法。

《执法指南》第11条规定了相关创新市场的概念,即“经营者就未来新技术或新商品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相关市场”,并且指出界定相关创新市场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研发新产品或技术所需要投入的资金成本、设备设施等要素,研发人员数量,市场参与者的数量等。该条没有规定相关创新市场的具体界定方法。(www.daowen.com)

(4)《反垄断指南》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指南》规定了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思路,其指出:在分析了经营者行为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并初步认定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后,应接着对经营者涉及的相关市场进行判定,这一过程一般要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依据,并且同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这里只提到“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和一般方法”,并没有对“基本依据”或“一般方法”进行细化与补充说明,较为笼统。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也十分概括化,因为知识产权领域十分广泛,具有非常多的特殊性,这里笼统地指出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性,却并未明确在反垄断执法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知识产权的何种特殊性及考虑的标准、程度等。

《反垄断指南》第3条单独对相关市场的问题进行规定,但该规定仍然比较粗陋。第4条给出了相关技术市场的定义,即“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技术所构成的市场”。这一定义只是从需求者、消费者一方的需求弹性进行分析,并未明确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采用何种具体标准,仅提供了可考虑的因素。与此同时,“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积极影响”也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

2.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的司法实践——华为公司诉IDC案

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反垄断纠纷,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该案中对于相关市场的判定问题。IDC认为本案相关市场的范围应为全世界,而华为公司与法院却并不赞同。下文将对本案的案情概要、争议焦点和法院裁判要旨进行分析。

(1)案情概要。本案当事人为华为公司和IDC。IDC拥有2G、3G、4G系列无线通信技术标准。3G标准主要包括CDMA2000、TD-SCDMA、WCDMA标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对应的标准分别为TD-SCDMA、CDMA2000、WCDMA标准。华为公司确认其生产相关的通信产品必须与上述标准相符合。另外,IDC确认其在中国现行的所有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公司在中国的经营必须获得上述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因此,华为公司与IDC进行了多年的谈判。

但在还属于谈判期间内的2011年7月26日,IDC突然向美国法院起诉华为公司,称华为公司的产品专门设计用于3G WCDMA或CDMA2000系统,侵犯了IDC在美国享有的专利,请求美国法院永久禁止华为公司继续实施其专利。同日,ID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华为等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请求全面禁止华为公司的产品进口到美国。[64]

后华为公司将美国IDC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为IDC滥用其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对中国的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采取超高定价和搭售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IDC滥用其标准专利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反垄断法》。[65]

(2)法院裁判要旨。关于判定本案相关市场范围的问题,华为公司认为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及美国市场,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是IDC在上述三种3G标准中各个互相不同的标准专利构成的互相独立的市场,同时,这些市场形成一个市场集合。

一审法院对华为公司的上述主张予以确认,理由为:IDC在美国和中国均享有上述三种3G标准必要专利,IDC对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应当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另外,华为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在深圳,其生产的产品会出口至美国,IDC对华为公司采取的超高定价、搭售等行为可能会对华为公司的出口经营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影响,因此IDC应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一审法院还指出,IDC 没有举证证明华为公司可通过使用其他替代技术来符合相关3G标准。

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市场的认定,认为涉案的上述三种3G标准中的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均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66]另外,本案涉及的专利难以在短期内被新研发出的技术替代,这是对相关技术市场的考虑,对应上文提到的正在研发中的基础性技术,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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