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法规制下的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法规制下的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原则,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有效的;但是依据成员国国内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得触犯欧盟竞争法,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罗马条约》第82条之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反垄断法规制下的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1.美国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托拉斯规制

美国并没有统一的反托拉斯法典,除了上文提到的反托拉斯相关立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还包括大量知识产权反托拉斯法规制的司法判例和指南。

(1)反托拉斯相关立法。1890年《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被其他国家争相效仿。《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经营者通过联营、共谋或订立合同的行为损害州与州之间或是与外国的贸易往来的行为。如果多个知识产权人采取联营的方式损害竞争,将会受到第1条的规制。《谢尔曼法》第2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垄断或试图垄断相关市场。”

1914年《克莱顿法》对反托拉斯法规制的范围进行了扩张,对价格歧视、搭售、独家交易和兼并收购等作出了规定。上述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只有当其可能对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影响时,才会受到反托拉斯法的规制。《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者欺骗行为应当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禁止。

(2)反托拉斯相关判例。在Standard Sanitary Mfg.Co.v.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可将专利权的许可行为纳入到《谢尔曼法》的规制体系中”。[51]1948年M.Witmark & Sons v.Jensen案[52]初次确认了版权滥用原则。该案法院指出,著作权人对反托拉斯法的违背是其滥用著作权的前提。不过,该前提在1990年Lasercomb America,Inc.v.Reynolds案中被改变。该案中,法院认为:“构成滥用著作权的前提并非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而在于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著作权立法旨在保护的公共政策社会福祉。”[53]1974年,美国Borden 公司被诉滥用其商标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54]可见,对商标权进行垄断,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将受到反托拉斯法的规制。

(3)反托拉斯相关指南。《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提供了知识产权领域反托拉斯规制的三个一般性原则:①在反托拉斯法框架下,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与其他一般行为是同等的,不会得到“特殊优待”,所适用的标准不能更严苛,也不能更宽松,但可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②不能只因知识产权人享有知识产权而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③承认知识产权许可行为除了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也可促进市场竞争。[55]

《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提供了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分析方法:“①确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市场。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确定的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技术和创新市场。在分析某一知识产权行为时必须对以上三种相关市场进行全面分析。②分析知识产权交易方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关系包括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其中,横向关系现实或潜在地存在于同一市场层次中,纵向关系互补或者相衔接地存在于相关或相连的市场层次中,如技术研发商和技术应用商。③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采用‘合理原则’分析法,即评估所涉市场行为对相关市场产生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如果两者影响相综合后,所涉行为对相关市场仍具有正面的积极影响,那么所涉行为将是合法的。”[56](www.daowen.com)

2.欧盟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1)欧盟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欧盟成员国间最初对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如2005年,基于“本能学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将知识产权行为归于被竞争法豁免的对象。[57]然而,欧盟采取的是“互补学说”,[58]认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不是互相对立的关系,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市场行为一样,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以保护市场竞争,保护创新。例如,在1966年的Consten and Grunding v.Commission ECR案中,欧盟法院指出:“欧盟竞争法对于成员国国内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绝对的效力,成员国知识产权的行使如果触犯了欧盟竞争法,必然受到欧盟竞争法的规制。”[59]欧盟竞争法没有针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直接作出规定,但欧盟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原则。

依据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原则,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有效的;但是依据成员国国内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得触犯欧盟竞争法,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在Deutsche Grammophon v.Metro SB案[60]中,欧盟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和行使作出了区分。

(2)《罗马条约》第82条之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规制。2009年,随着《里斯本条约》的正式生效,《罗马条约》被更名为《欧盟职能条约》,原先《罗马条约》第82条即《欧盟职能条约》第102条。[61]第102条是关于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其禁止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歧视性商业行为、独家交易安排、限制出口、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等垄断行为。

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①界定知识产权相关市场;②所涉行为由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实施;③界定市场支配地位;④知识产权人在欧盟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⑤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⑥对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和贸易造成了消极影响。[6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