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界定
(1)美国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历史发展。“美国在1956年的美国诉杜邦公司案中首次运用需求交叉弹性分析法界定相关市场。”[36]随后,在Danish Crown v.Vestjyske Slagterier[37]和Tetrapak v.Alfa-Laval[38]等案件中都广泛地运用了需求交叉弹性分析法。1982年美国《兼并指南》最突出的贡献是首次提出了全新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SSNIP分析法,即微幅但显著且非暂时的涨价。这一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检验方法规定得十分详细,很容易理解,因而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判定相关市场时的重要工具。[39]1992年《横向兼并指南》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运用到相关市场的界定中,例如单边效应分析法[40]、临界损失分析法[41]、竞价模型分析法等。
(2)美国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美国早期反垄断执法中运用合理可替代性分析法判定相关市场,判定标准在1968年《兼并指南》中被明确,但这种分析方法存在较大的主观性。1982年《兼并指南》引入了供给替代性分析法,并且首次提出了SSNIP分析法。[42]
美国对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从主观成分较大的合理可替代性分析阶段,逐步过渡到重视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即SSNIP分析法。并且,美国SSNIP分析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检验标准被不断调整,使反垄断法的规制和实施更加精确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明确规定相关技术市场的判定采取SSNIP分析法。
2.欧盟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界定(www.daowen.com)
(1)欧盟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历史发展。1989年,欧共体委员会出台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企业兼并条例》,规定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具体分析方法,即从消费者角度对相关产品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同时也规定了相关地域市场的定义和具体分析方法。1997年,欧盟出台了《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运用需求弹性分析法、供给弹性分析法和消费者喜好分析法等界定相关市场。
2001年,欧盟《关于横向合作协议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专门对相关创新市场进行了规定。2004年,《关于企业兼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规定了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及需考虑的因素。2014年,《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指南》更具体地规定了判定相关产品市场及相关技术市场的标准。
(2)欧盟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欧共体《兼并条例》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主要运用需求替代性分析法,例如Netsle v.Perrier案。[43]另外,欧共体在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也大量使用SSNIP分析法。[44]1997年,《欧盟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SSNIP分析法。与美国一样,欧盟十分重视经济学方法在界定相关市场中的重要作用,SSNIP分析法也是欧盟大量使用的检验方式,这对我国刚起步的反垄断分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